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年月日闽教高[]号文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为加快我省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决定在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实施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资助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围绕国家、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青年学术带头人,提升高校科技创新队伍的实力和水平,推动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发展。

第三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选拔和遴选优秀人才。

第四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包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计划资助人数为人左右,每年资助约人。

第二章资助条件第五条本支持计划资助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在本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科技前沿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在省内高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自然科学类申请者年龄不超过周岁,社会科学类不超过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六条重点建设高等学校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组织本校优秀教师进行申报,申请人需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附一),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就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就资助经费和其它工作保障条件等签署具体落实意见,由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七条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各校推荐人选及其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方案。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附件1:“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教育部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第三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第五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院校。

第六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1000人左右。

第七条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八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教育部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以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

厦门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评估办法

厦门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评估办法

xx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评估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推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入选者深入开展教学改革,围绕国家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取得具有原创性、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成果,根据《xx大学“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厦大人〔xx〕6号),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评估范围和对象在资助期内的我校教育部、xx省和校级“支持计划”入选者。

二、评估时间与评估结果等次评估分为年度评估和期终评估。

年度评估安排在资助期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年度资助结束后进行,期终评估安排在三年资助期结束后进行。

年度评估结果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期终评估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三、年度评估的基本标准年度评估主要是检查入选者是否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中年度进展计划规定的进度开展研究工作并完成相应的年度计划任务。

年度评估以学校批准的入选者本人的《任务书》中的年度进展计划为基本标准。

入选者完成《任务书》中年度进展计划规定的本年度研究任务,经审核通过的,可认定为年度评估合格,否则,认定为年度评估不合格。

四、期终评估的基本标准(一)教育部“支持计划”入选者基本评估标准1. 哲学社会科学类入选者基本评估标准:入选者在3年资助期内须完成《任务书》所确定的研究任务,并至少满足以下4项要求中的1项:(1)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唯一作者署名,下同)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1项以上(课题均限负责人,下同);或获得校外科研项目经费总计30万元以上(限项目负责人,非项目负责人为个人经费部分;横向课题经费以进入校财务处账上为准,下同)。

(2)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并正式出版1部以上学术专著(个人撰写15万字以上,不累计。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实施办法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第九条规定,对取得突出业绩或者作出突出奉献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奖励,通过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创新,鼓励广大教职工多出高水平的成果。

业绩奖励津贴分为科研业绩、本科教学业绩与研究生教学业绩三部分。

一、科研业绩奖励部分注: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级奖励,按奖励标准就高享受。

奖励标准仅指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合作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我校列名第二单位按奖励标准50%计,第三单位计30%,此外名次计10%。

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注:1.被各收录系统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情报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同项成果发表、不一致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2.A、B类权威刊物(包含教学研究刊物并有所倾斜)、SCI分区收录、国家级出版社目录另文下发。

3. 艺术类作品折算细则待校科研工作委员会制定后另文下发。

4. 通讯作者或者指导学生并署名发表论文的责任者享有该成果的业绩奖励,由第一作者或者导师自行分配。

二、本科教学业绩奖励部分设立本项目旨在鼓励教师致力于本科一线教学,积极承担公共课、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含实验课),特别是要优先推荐本科教学工作量多、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率高的教师。

具体评选办法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制定。

4.指导学生课外各类竞赛2.参与政府举办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大赛,由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认定办法。

三、研究生教学业绩奖励部分1.指导各类研究生优秀论文获奖四、发放办法1.教学科研业绩奖励津贴,同类别同一项目、成果均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原则上均按年度或者半年度进行结算,跨年度项目、成果奖励津贴的申报与变动应说明理由,并以所在年度标准进行追补或者补差。

2.教学科研业绩津贴的发放由学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协作完成,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每年1月份或者6月份,教师将获奖的项目、成果向所在学院申报,由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后,报送相应职能部处进行审核确认,经职能部处确认后,报财务处。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
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闽教高[2011]1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12.22
【实施日期】2011.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教高〔2011〕120号)
各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上重要讲话的精神,贯彻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围绕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全面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和办学质量,更好地为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现就“十二五”期间高校学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学科建设为龙头,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主动服务国家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重大需求,组织高校制订学科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推动学科发展,争取有
部分学科率先在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建设一流条件上取得突破,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层次建设,组织高校实施一批体现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和服务方向的学科建设项目,推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二、以推动。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闽教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名单的通知(闽教科〔2010〕24号)有关高校:根据我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的通知》(闽教科[2010]16号)精神,经学校推荐,我厅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福州大学杨广青等37位同志入选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请有关高校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闽教科[2010]16号文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落实科研经费,切实保障入选者科研和教学所必需的人力和物力。

我厅将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确保本计划研究任务的完成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福建省教育厅二O一O年六月九日附件:福建省教育厅2010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名单(共37人)1、福州大学:杨广青*、高明*、林振宇、汪少芸、吴波、向红亮2、福建师范大学:刘海清、吴怡、林旭霞*、陈作松*、黄茂兴*3、福建农林大学:王林萍*、魏远竹*、张飞萍、李为民、杨桂娣4、华侨大学:方瑞明、刘斌、张光亚、许培源*、吴苑华*5、福建医科大学:阳菊华、许贞书6、集美大学:陈武、谢潮添、谢绵陛*7、漳州师范学院:郑礼炬*8、福建工程学院:王乾廷、刘国买*9、闽江学院:娄本勇、毛晓阳*10、泉州师范学院:许月云*11、厦门理工学院:刘松先*12、莆田学院:陈智雄、徐蔚*13、三明学院:林梓波*14、福建江夏学院:林建伟*。

福建农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农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试行)为扎实推进和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提高学院综合竞争力,加强学科队伍建设,提升我院办学实力,以人才优先发展支撑引领我院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引进人才的条件和范围(一)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事业心与责任感强,学风正派,学术端正,善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引进人才的范围及具体条件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海内外引进,能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优秀博士等高层次人员。

1.学科带头人。

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学术造诣高,在所从事学科领域的研究成绩较显著,曾经或正在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主持的项目获过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对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保持较高先进水平的能力。

2.学术骨干。

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学术造诣较高,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科研业绩,曾经或正在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能成为学科建设中坚力量且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3.优秀博士.应在国(境)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科研业绩,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A类博士毕业生。

自然科学类:近五年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单篇影响因子≥5。

0;或在中国科学院界定的JCR-SCI 分区Ⅰ区或Ⅱ区期刊源上发表本领域学术论文1篇;或被SCI、EI(核心期刊)、SCI(E)全文收录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一级学会、中科院所属的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报(被CSCD最新核心版收录)上发表不少于5篇(含被SCI、SSCI或EI收录论文),论文需在当年12月31日前正式出版(SCI或SSCI收录论文在线的可视为正式发表,需提供论文清样和检索证明)。

社会科学类:近五年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SCI全文收录1篇,影响因子≥2。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快构筑充满活力的人才高地,促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发展,为福州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大局中打基础、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创新、繁荣文化事业,经办理有关手续,从福州市外到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相当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国际知名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知名学者等。

(三)具有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闽江学者”;省级学科带头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当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世锦赛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年月日闽教高[]号文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重点建设高等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为加快我省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决定在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条实施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目的是通过资助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围绕国家、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青年学术带头人,提升高校科技创新队伍的实力和水平,推动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发展。

第三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选拔和遴选优秀人才。

第四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包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计划资助人数为人左右,每年资助约人。

第二章资助条件
第五条本支持计划资助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在本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科技前沿提出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的研究工作;
、在省内高校教案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自然科学类申请者年龄不超过周岁,社会科学类不超过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重点建设高等学校根据有关申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组织本校优秀教师进行申报,申请人需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附一),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就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教案科研能力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就资助经费和其它工作保障条件等签署具体落实意见,由学校统一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七条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各校推荐人选及其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资助方案。

第八条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省教育厅公布资助名单。

第四章资助经费和项目管理
第九条本支持计划资助项目研究时间为年,资助强度为自然科学类每人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每人万元。

第十条本支持计划的资助经费在省重点建设高等学校专项经费内支付,主要用于资助期内与资助项目有关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

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福建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获资助者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一条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附二),经所在高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十二条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每年年底须填报《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附三),经所在高校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在资助期结束后个月内,获资助者要填写《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附四),其所在高校财务主管部门要单独编制《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费决算表》(附五),由所在高校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凡在本支持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在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英文为:,英文缩写为“”)。

第十五条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所在单位的获资助者,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教育厅决定中止或撤销作为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

第十六条学校应大力支持获资助者开展创新性科研工作,加强跟踪管理,努力营造让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和环境,让获资助者尽快成长和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获得本支持计划资助的人选,省教育厅积极争取和支持其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合作研究,并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的相关人才资助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