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最新版】

合集下载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关键性工作。

基于公正和效率的综合考虑,这一工作既不能由债务人完成,也不能由某个债权人或债权人集体完成,更不能由法院完成。

在现代破产法中,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主体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或称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时指定的,在法院及相关主体的监督之下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调查、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日常开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法定职责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在各国有不同称谓,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管理人或管财人,英国将其统称为破产执行人或办公负责人,美国则称之为受托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中将其统称为“破产代表”。

破产管理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清算、和解和重整三个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的统一称谓。

狭义的破产管理人则专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其财产清算分配的机构。

我国《企业破产法》舍弃了《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组称谓,改采广义的破产管理人概念。

破产管理人制度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

在古罗马法中,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密切相关的是古罗马诉讼程序中的财产执行程序,随着该执行程序从法定诉讼阶段、程式诉讼阶段到非常诉讼阶段的演进,破产管理人制度逐步显露端倪。

在法定诉讼阶段,财产执行主要采取私力个别性救济,不注重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受偿,因此并无专门管理债务人财产之必要。

到了程式诉讼阶段,法官可以依债权人请求,允许其占有债务人财产,并且在法院宣告将债务人财产交债权人占有30日后,债权人可以因财产变价而向法院申请在债权人中选任管财人,作为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

罗马帝国成立后,古罗马诉讼程序发展至非常诉讼阶段。

这一阶段的财产委付制度要求,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申请,或者经债务人本人作出委付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的意思表示,裁判官可谕令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交由财产管理人悉数变卖以所得价金公平分配给各债权人。

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简述

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简述
程 序 启 动 以 后 依 法 成 立 的 , 法 院 的 是 在
院 关 于 审 理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指 定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 3 条 , 于 更 换 第 2 对 管 理 人 的 申请 , 院 有 权 决 定 更 换 管 理 人 或 者驳 回 申请 。 可 见 , 法 我 目 的 破产 管 理 人选 任 方式 是 典 型 的法 院主 导型 。在 具 体 选 任 方 式 上 , 据 该 司 法 解 释 , 由各 地 高 院或 者 由高 院 授 权 中院 编 制 破 产 根 先

大 复 杂 的 破 产 案件 可 以 采取 公 开 竞 争 方 式 指 定 管 理 人 。
( ) 产 管 理人 任 职 资格 三 破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选 任 制 度
破 产 管 理 人 在 破 产 程 序 中处 于 中 心 地 位 , 产 程 序 能 否顺 利 破 进 行 与其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择 什 么 样 的 人 进 入 破 产 管 理 者 团 选
现 代 破 产 法 的 发 展 趋 势 。关 于 我 国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方 式 , 者 们 争 学
议 很 大 。我 国《 产 法 》 2 破 第 2条 规 定 , 理 人 由 法 院选 任 . 权 人 管 债
会 议 认 为 管 理 人 不 称 职 的 可 以 申请 法 院 予 以 更 换 。《 高 人 民法 最
管 理 人 名 册 。 般 破 产 案 件 应 当 由人 民 法 院 按 照管 理 人 名 册 所 列 一 名单 采取 轮候 、 签 、 号 等 随 机 方 式 公 开 指 定 , 融 机 构 或 者 重 抽 摇 金
指 挥 和 监督 之 下 全 面 接 管 破 产 企 业 并 负 责 破 产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价 、 理 和 分 配 等破 产 清 算 事 务 的专 门机 构 。它 是 破 产 程 估 处 序 中最 重要 的 ~ 个 组 织 , 体 管 理 破 产 程 序 中 的 各 项 事 务 , 产 具 破 程 序 进 行 中 的 其 他 机 关 或 组 织 仅 起 监 督 和 辅 助 作 用 , 产 程 序 破 能 否在 公 平 、 正 和 高 效 基 础 上 顺 利 进 行 和 终 结 , 破 产 管 理 人 公 与 的活 动 密 切 相 关 。 以下 内 容 就 破 产 管 理 人 制 度 的 相 关 重 要 法 律 问题 作 简 要 论 述 。

破产管理人 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 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是依法受聘的专业机构或个人,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并依法履行其他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破产法院的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职业操守,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信誉。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任职与资格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破产管理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具备执业能力,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金融管理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证书;(三)具有具有破产管理经验,新入行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接受破产管理法院的委托,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独立行使职责。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受债权人、破产企业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保管和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二)检验和确认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三)召集债权会议;(四)编制破产企业的清算方案;(五)办理破产企业的清算程序;(六)向法院提出报告;(七)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有下列权利:(一)调查、调取和查封破产企业的资料;(二)对破产企业的账目、存货、财务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检查和核实;(三)要求债务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供与破产有关的资料;(四)建立破产信披系统和信息化系统,以实时监控破产情况;(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实现债务的清偿。

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确保破产企业的资产能够得到合理处置,并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2. 目的和原则2.1 目的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依法、合规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合理分配和清偿债务。

2.2 原则破产管理人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 公开透明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应公开透明,及时向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报告破产企业的收支情况和资产处置情况。

- 公平公正原则:破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偏袒任何一方。

- 最大效益原则:破产管理人应合理配置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的价值,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3. 财务管理工作内容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资产清查和评估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定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可处置性。

清查和评估的结果应进行书面登记和备案。

3.2 财务报告和会计核算破产管理人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破产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报告应确保准确、完整、及时地呈现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3.3 财产保全和管理破产管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破产企业的财产,防止财产损失和误取。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应进行财产的管理工作,包括对财产的保管、折旧、维修等方面的管理。

3.4 资产处置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包括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

破产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员的日常行为,提高破产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破产管理人员,包括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助理、破产事务顾问等。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破产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员的职责:1. 负责破产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和解、重整和清算等各项工作;2. 按照规定编制破产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报告等;3. 组织、监督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和清偿;4. 协助法院处理破产企业员工的安置、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5. 完成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员的分工:1. 破产管理人负责全面负责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2. 破产管理助理负责协助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的日常工作,如资料整理、文件归档等;3. 破产事务顾问负责为破产管理人提供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咨询。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破产案件受理:1. 破产申请人提交破产申请及相关材料;2. 破产管理人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3.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向法院提交受理申请。

第七条破产调查:1. 破产管理人组织调查组,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2. 调查内容包括:企业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职工安置情况等;3. 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破产财产处置:1. 破产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处置方案;2. 组织、监督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和清偿;3. 对破产财产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债权人权益。

第九条职工安置:1. 破产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2. 协助企业完成职工安置工作;3. 对职工安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日常管理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 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3.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4.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5. 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破产管理人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专职中介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并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分配和处置。

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履行其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的首要法律义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是优先受偿的对象,破产管理人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破产管理人应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保债务人不会将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及时向债权人提供有关破产程序进展和资产分配情况的相关信息。

2. 开展破产清算和分配破产管理人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清算工作包括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登记和保管,并进行资产变现。

破产管理人应公正、公平地进行资产分配,确保债权人按照其优先权获得相应的清偿。

同时,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安排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并及时进行分配。

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应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要及时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提供与破产程序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破产程序的进展、财产清算和分配情况等。

信息披露是破产程序公正、透明进行的基础,破产管理人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4. 合规行事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合规行事。

破产管理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贿赂。

破产管理人还应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审慎管理债务人财产的同时,尽量保留债务人的经营机会,促进企业的重整和再生。

二、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制度1. 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追索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赔偿。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制度是指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定和程序旨在保障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下面我们将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首先,破产管理人的任职条件非常重要。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法律、金融、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能够胜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程序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核和面试程序,以确保他们符合相关的任职条件。

同时,任命破产管理人的机构也需要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任人唯亲或其他不当干预。

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定期向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报告工作进展和相关信息,以确保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另一方面,相关机构也需要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法律和制度的要求。

此外,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还需要确保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确保其工作的客观和公正。

因此,相关机构在进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时,需要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以避免对破产管理人的不当干预或影响。

三、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破产管理人需要有权力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保持公正和透明,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同时,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他们需要保守破产程序的机密信息,避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破产管理人会计制度(3篇)

破产管理人会计制度(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管理人会计制度是指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破产管理人会计制度是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旨在规范破产管理人会计工作,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破产管理人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破产管理人会计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客观公正原则:破产管理人会计工作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实事求是原则:破产管理人会计工作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如实反映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

4. 安全保密原则:破产管理人会计工作应确保会计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

5. 责任制原则:破产管理人会计工作应明确责任,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破产管理人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1. 会计核算制度(1)破产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破产管理人应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2)破产企业会计科目设置:破产管理人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破产法的规定,设置破产企业的会计科目。

(3)破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破产管理人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破产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核算。

2. 会计监督制度(1)会计凭证的审核:破产管理人应严格审核会计凭证,确保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会计账簿的检查:破产管理人应定期检查会计账簿,确保会计账簿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会计报表的审核: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审核会计报表,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1)破产企业财务报表的披露:破产管理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披露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

(2)破产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破产管理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披露破产企业的会计信息。

4.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破产企业会计档案的整理:破产管理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整理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以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原来的清算组,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同时,200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在《破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为实务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法律支撑。

一、破产管理人性质各国破产法普遍均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各国破产法对于管理人性质存在不同学说,具体分类如下:1、代理说。

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以代理人身份行使职权,主要理念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无直接利益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清偿程序,旨在处理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实施的行为后果都归于破产当事人一方,类似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反对该观点的人认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是中立的地位,有自己独立的职权,以自己名义工作,这点并不符合民法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

根据代理的对象不同,代理说又可分为破产人代理人说,债权人代理说,破产人和债权人共同代理说。

2、职务说。

该说源自于1892年3月30日德国帝国法院民事判例集所载的一则判例,是破产程序中公力救济的产物。

强调破产程序是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选任,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应视为国家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既不代表债权人,也不代表债务人。

该说又可分为两种:(一)公务上的职务说。

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执行法上的执行机关,其职务内容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而将债务人财产进行变卖。

(二)私法上的职务说。

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虽基于国家授权,但其是在私人名义下进行的,属于私法上的职务。

但是该说仍存在缺陷,即破产管理人是法院临时指定产生的,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最终也会解散,且其被选任依据的是破产法而不是公务员法或者法官法,因此,破产管理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3、破产财团代表说。

该说认为破产财团已经脱离破产人而仅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从而取得破产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地位,即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主体,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此观点突破了传统的民法观念与思维模式,但必须以民法一般法或特别法承认破产财产的法人资格为基础。

4、管理机构人格说。

该说认为将破产财产看作具有法人地位的主体资格并不恰当,应承认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机构本身的法人资格。

同时该说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分为管理机构和其执行者,对于作为管理机构的破产管理人来说,应承认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地位,赋予其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上述几种学说相比之下,破产财团代表说更具有合理性,它将破产财产人格化,视破产管理人为这种人格化财产的代表机关,明晰了破产管理人独立于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利害关系,从而有利于消除各方对破产程序公正性的质疑,同时对其他一些法律问题,如破产财产的主体归属问题、破产宣告前后债权债务的承受等问题也能较好解决。

二、破产管理人的特征1、中立性,是指破产管理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是仅为某一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利益而存在,应处于中立客观的立场。

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客观中立的立场,我国破产法作了以下几种规定:(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一般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无直接选任权;(二)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无直接确定权;(三)禁止债权人、债务人、企业职工、取回权人、别除权人等担任破产管理人,同时禁止与上述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破产管理人。

2、独立性,是指破产管理人独立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律地位上不属于其他任何主体,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只需遵守法律规定即可,不受债权人、债务人或法院的干涉。

其次破产管理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对因其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其他当事人利益受损时,破产管理人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破产管理人对自己提供的服务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不受债权人、债务人等关系人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

3、专业性。

现行《破产法》吸收了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资格的国际惯例,对管理人采用资格准入制度,明确规定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即破产管理人需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人,此举有利于顺利处理破产程序中的繁杂事务,使破产程序有序进行,同时保障了破产程序的效率目标,推动破产程序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

4、法定性。

破产管理人自成立之日起,就开始承担相应的职责,具体承担哪种职责以及在哪个破产环节中承担,法律都做了规定,破产管理人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法律行为。

若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等也都由法律规定。

5、全程参与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必须由其管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其工作渗透到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随着破产程序的启动而开始,直到破产程序的终结而结束。

三、破产管理人类型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即根据破产管理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两种:1、自然人破产管理人自然人破产管理人首先须进入法院编制的自然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执业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同时《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该规定强化了个人承担责任的能力。

2、机关管理人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机构管理人有两种,分别是清算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一般而言,与自然人破产管理人相比,其他普通企业破产案件与重大、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通常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二)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延伸阅读:相关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

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

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为改善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4. 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

人民法院要指导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人队伍中来,促进管理人队伍内在结构更加合理,充分发挥和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 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

除从本地名册选择管理人外,各地法院还可以探索从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选任管理人,确保重大破产案件能够遴选出最佳管理人。

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请求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自愿协商、优势互补、权责一致要求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6. 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工作经验、执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等级,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考评。

对债务人财产数量不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管理人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7. 建立竞争选定管理人工作机制。

破产案件中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选任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质量。

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8. 合理划分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能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代替管理人作出本应由管理人自己作出的决定。

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审慎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不得将自己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9. 进一步落实管理人职责。

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要督促管理人制订监督债务人的具体制度。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已经启动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活动。

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10. 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发挥管理人报酬在激励、约束管理人勤勉履职方面的积极作用。

管理人报酬原则上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支付。

案情简单、耗时较短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11. 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规制。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12. 推动建立破产费用的综合保障制度。

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或采取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解决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的问题。

13. 支持和引导成立管理人协会。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引导、推动本辖区范围内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成立管理人协会,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和约束,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规范、稳定和自律的行业组织,确保管理人队伍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