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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大学招聘人才相关待遇

中州大学招聘人才相关待遇

附件6:中州大学招聘高层次专业人才享受的相关待遇为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加快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人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学术科研水平,促进学校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我校专业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中州大学招聘高层次专业人才享受的相关待遇:一、范围(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博士研究生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博士研究生。

二、政策与待遇(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入编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户口迁移和校内正常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等政策待遇外,另享受学校以下待遇:1.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1)安家费20万元(正式入编后首次支付10万元,另外10万元从第二年起,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万元);(2)学校出资解决因调入郑州市而需个人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4)月津贴补助1200元;(5)笔记本电脑一台。

2.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1)安家费10万元(正式入编后首次支付5万元,另外5万元从第二年起,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1万元);(2)学校出资解决因调入郑州市而需个人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3)科研启动经费3万元;(4)月津贴补助800元;(5)笔记本电脑一台。

(二)考核及补贴兑现1.科研启动经费在聘任、调入后三年内限市级以上科研立项项目使用,三年内未科研立项者,科研启动经费不予兑现。

2.高层次人才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及月津贴补助的兑现按校政字[2006]84号文件《中州大学关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发放的暂行办法》、校政字[2011]125号文件《中州大学关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厦府〔2017〕37号文件)和《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厦府〔2016〕294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补充通知如下:一、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条件要求本通知所称的高层次及骨干人才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在职在岗人才。

其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可不受厦府〔2017〕37号文件第九条申请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人数、取得户籍年限、单身年满35周岁的限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不受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年龄限制。

(一)高层次人才: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或《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审核确认的A、B、C类人才。

(二)骨干人才: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或随市重点产业项目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的急需紧缺特殊专业人才。

二、配售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不高于120平方米,B类人才不高于100平方米,C类人才不高于80平方米。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一、工作条件1、引进人才可担任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属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其中具备正职条件的,也可担任主要领导职务。

2、引进人才可担任华能重点科技项目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职务,经推荐评选可担任集团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3、用人单位可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引进人才配套研发团队。

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项目负责人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调整、团队成员的聘任及薪酬支付(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办公室和实验室,为项目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引进人才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

4、同等条件优先推荐引进人才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各类政府奖励的评选。

引进人才可以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担任国内知名大学客座教授,参加集团公司科技奖励评选。

5、引进人才在华能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确定其权益归属。

引进人才有保守华能商业机密、遵守竞业限制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生活待遇1、落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可选择在国内任一城市落户。

2、资助:根据国家规定,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补助。

3、薪酬: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薪酬待遇,并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医疗:集团公司为引进人才办理三甲级医院干部医疗卡,每年进行体检。

在国内工作期间,可享受公司医疗保健有关待遇。

未成年子女可提供一定数额的医疗费补助。

5、保险:按照集团公司规定, 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可缴纳一定数额的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费。

6、补贴:提供相应水平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补贴。

天津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补充教师实施办法人事处

天津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补充教师实施办法人事处

天津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补充教师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和学校“个十百千人才工程”建设,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建设高水平工业大学的发展进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㈠坚持同学校发展目标、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紧紧围绕学科建设的需要,优先引进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学科和实验室、拟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品牌专业及新办专业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㈡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考核与考查,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㈢积极吸引校外优秀人才、大力培养校内优秀人才,不断充实、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结构。

二、组织领导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审定学校人才引进规划,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人才类别和待遇标准,协商解决人才引进中的特殊问题。

人事处负责处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日常事务。

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对本单位拟引进人员的考评工作,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相关学科专家、教务处教学督导组专家组成的考评小组(总人数不少于7人),对拟进人员进行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素质等方面的全面考核,并提出考评引进意见。

三、引进人才范围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指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且担任境外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的海外人才,以及中青年优秀学科带头人或学术方向带头人。

“补充教师”主要指学科建设急需的、在国内外重点大学或科研机构获得博士学位且德才兼备的优秀青年学者。

引进的学科带头人一般不超过50岁,正高、博士一般不超过45岁,副高、博士一般不超过40岁,博士一般不超过35岁,特别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为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待遇,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现就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优惠政策1、资金补助。

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

省财政年度预安排人才专项经费2亿元,专项用于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补助。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入选名单发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标准将补助资金核拨给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将资金拨付各有关单位,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厦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负责落实海外引进人才其余补助资金的发放,免税事宜由省公务员局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向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发函提供资金补助使用单位和引进人才名单,由省地税局负责落实。

2、工作场所。

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由各类园区及其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3、创业投资。

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投资。

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设区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照福建省经贸委等三委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经贸企业〔2009〕331号)的相关规定和部门工作职能,根据省委人才办提供的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名单,审核所在企业科技产业化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列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负责省级创业投资资金运营与管理的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目录》范围内,主动与创业企业洽谈创业投资业务,对项目进行评审;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产业化项目企业,符合《福建省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的,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通人开〔202x〕3号市委各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部省属驻通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有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的单位请于4月1日前将202x年度引进计划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联系电话:8355806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事局南通市财政局二ΟΟ六年二月十三日抄送:省人事厅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为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通委发〔202x〕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南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通委人才〔202x〕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经费发放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安家补助的对象及标准,按照《意见》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照年度人才开发目录执行。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一)年度计划申报。

凡有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编制下一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于本年度十一月底前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由市人事局汇总审定后作为年度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和具体审定安家补助经费的基本依据。

(二)安家补助经费申报1、凡是我市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需要申报安家补助经费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核准同意后报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

2、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按季度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批准后实施。

(三)申请安家补助经费人员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南通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2.引进人才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工作居住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职位)合同复印件;3.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予以核对。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厦人[2003]12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的通知(厦人〔2003〕122号)各区、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明确和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对吸引更多我市急需紧缺的各类优秀人才来厦创业、工作,加快海湾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鉴于我市现行的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较多,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我局对已出台的有关引进人才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形成《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执行。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摘要)引进留学人才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④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⑤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

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进入台湾学者厦门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一)、生活待遇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13]3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财规〔2013〕31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2011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省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现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完善,补充通知如下:一、第二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二款“企业博士集聚计划”调整为省“博士集聚计划”;第九条省“博士集聚计划”重点资助四类调整为六类,新增两类:(一)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工作的博士;(二)全职引进到我省工作的境外世界名校博士。

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上述两类博士,经过规定程序被确认资助的,每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办法》中相应内容一并调整。

二、第八条中的“一次性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一次性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调整为“给予每人50万或100万元的资助……给予每个团队300-80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第十三条调整为: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结果,省财政厅将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由各省辖市财政局、省主管部门根据资助合同、受资助人才执行合同情况以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情况,分期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人才引进单位。

对省“双创计划”的人才、团队引进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分三年安排下达,当年下达40%;剩余资金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下达30%、30%,考核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下达资金,对弄虚作假的收回已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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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稳定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队伍,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根据《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钦发〔2008〕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对象为钦发〔2008〕23号第一章第一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中第一类至第六类人员。

具体如下:
第一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二类是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三类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级优秀专家,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四类是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100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金融精算师。

第五类是指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我市石化、造纸、能源和新能源、粮油食品、海洋、现代服务业、物流、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第六类是指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各类高技能人才和对引进的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三条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标准。

将第一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0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万元,第二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万元,第三、四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万元,第五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第六类人员安家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

第四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享受对象的,按双方全额发给。

第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已按原补贴标准申领完毕安家费补贴的不再补发;未申领完毕的,已申领部分不再补发,未申领部分按新补贴标准核发;未申领的按新补贴标准核发。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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