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本 法 的调 整 范 围不 包括 社 区 性
十 ”。 “ 员 总数 二 十 人 以 下的 , 成 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 ( 如村委会 ) 和 农村合作金融组 织,也不 包括社会
团体 法 人 类 型 的农 民合 作 组 织 , 如
以有一 个企 业 、 事业 单位或 者社会
团体 成 员 ;成 员总数 超 过 二 十人 的 , 业 、 业单 位 或 者社 会 团体 企 事
决农 民专 业合作社 缺乏 的人 才 、 资 金 、 术、 技 信息 、 市场等 问题 , 本法规
的一种农业生产经 营组 织。这种组 织既 不同于以公 司为代表 的企业法
人 , 不 同 于社 会 团体 法人 , 不 是 也 更
所形成的财产 , 享有 占有 、 用和处 使
分的权 利 ,并 以上述 财产对债务承
措 施 , 促 进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发
细 和 适 度 规 范的 原 则 ,授 予农 民 专
这部 法律 明确规 定 ,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 依 照 本 法 登 记 ,取 得 法人 资
格。
防止他人利用操纵
社 会 各 方 面 力量 的 积 极 参 与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发 展 提 供 了 良好
的社 会 环境 ,使 其 获 得 了较 快 的 发
保障成 员主体地位 实现 的条件 和民 主决策程 序 、 登记 注册事项 、 国家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支持措施 ,以及 其他程序 事项 。 明确 国家扶持的基本政策 为了明确 国家扶持 农 民专业合
作 社 的基 本政 策 ,为 其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政 策 环境 ,本 法规 定 , 国 家通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9第五章法律责任⋯⋯⋯⋯⋯⋯⋯⋯⋯⋯⋯⋯⋯⋯⋯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 额 ) 比例返还。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于 2006 年 10 月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上的空白,对于维护市场主体、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2017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新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增收致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激发其活力,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业合作社)是由自愿组成的,以从事农、林、牧、渔和农村经济中的其他产业活动为主的农民经济组织,依法注册成立,由其成员按照经营业务的大小、贡献等比例认缴、出资,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体现其经营范围和从事的专业。
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以及每个成员认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五成。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应当在注册地政府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并颁发营业执照。
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履行授权的最高管理机构。
理事、董事人选应当代表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最大利益,不得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成员选举产生代表会员履行监督职责的最高监督机构。
监事人选应当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与受监督管理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
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有若干名,必须由会员代表会员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选举,并应当设主席。
第四条专业合作社的收益和成员退社时的资产应当依照成员协议约定分配,若协议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成员认购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成员的贡献和实际利益分配收益,教育和引导成员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确保成员利益不受损害。
专业合作社应当公开其收支情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分配方案以及组织活动等信息,接受成员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专业合作社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等社会责任。
专业合作社享有政策支持,有权在行政、税收、信贷、财政、土地等方面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专业合作社应当重视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发挥团体效应和经济规模效益,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提高组织效率,增强经济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法解读

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法解读一、背景介绍合作社是一种组织形式,旨在通过集体合作的方式满足成员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方面的需求。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中国国家制定了《合作社法》,旨在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成立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被定义为由多个自愿参加的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合作、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至少5个自然人作为初始成员;2. 执行自愿参加、共同经营的原则;3. 定期开展民主管理。
三、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权利包括:1. 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自己的事务;2. 决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3. 自主选聘和解雇工作人员;4. 与其他合作社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合作社的义务包括:1. 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2. 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3. 提供必要的管理和经营支持。
四、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合作社的组织架构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大会:由合作社全体成员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2. 理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管理;3. 监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五、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根据《合作社法》,合作社的退出和解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成员自愿退出或合作社解散;2. 经大会决定,并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3. 退出或解散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六、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具有自身的优势,并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未来,合作社还有很大发展的空间,可以通过创新合作模式和拓展经营范围,进一步提升农民收入水平和农业发展质量。
总结:《合作社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合作社的组织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合作社才能稳定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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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 年10 月31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广大农民更好的学好用好这部法律,现采用问答方式对这部法律作一些阐释。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
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
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比
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债权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有什么要求?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成员总数20 人以下的,可以有1 个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 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
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选举、表决有哪些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
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6、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哪些义务?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与本社进行交易,承担亏损等。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成员退社、资格终止等有何
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
的3 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
其中。
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
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6 个月前
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退杜成员的成员资格自
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
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成员资格终止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
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
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
社的亏损及债务
8、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
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
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多少通过?
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部设置有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1 名,可以设理事会。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主要用于什么? 公积金用
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1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13、可分配盈余如何进行分配?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
社成员。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破产有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