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表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流程图、补偿资金发放台账清单

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集体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经营者发放情况汇总表中各村委会的顺序叠放)
5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各村委会的公示图(在图片上打上××村公示图,并按照经营者发放情况汇总表中各村委会的顺序叠放)
6
银行支付凭证(按照管理费支出凭证→到户支出凭证及发放失败后再申请支付的凭证→集体留存支付凭证的顺序叠放)
____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流程图
____年度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
发放台账清单
序号
清单名称
1
每年度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的文件
2
镇(街)编制的镇、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
3
资金发放表(包括发放申请汇总表、应发汇总表、管理费发放表及明细表、经营者发放情况汇总表、直接到户发放明细表、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分配统计表、集体生态林补偿金发放到户明细表、集体生态林补偿金留存发放明细表、经营者补偿金暂缓发放明细表、经营者补偿领取人变动情况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05.04•【字号】苏财规〔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20号各市、县财政局、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省级以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实际需要,对2007年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7〕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2016年5月4日附件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促进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相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偿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省级以上(含国家级)公益林的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市、县级财政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用于对市、县级公益林的营造、补植、抚育、保护、管理的补助。
第四条省级补偿资金补助范围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地。
第五条省级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林业局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一)省财政厅负责:1.省级补偿资金预算安排;2.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3.审核省级补偿资金年度分配方案,监督检查省级补偿资金使用;4.牵头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实际发放表

户主姓名 详细住址 周明栋 汀泗桥镇彭碑村13组 周瑞清 汀泗桥镇彭碑村17组 王付忠 王付忠 刘木生 王际佳 王良圣 王名佳 王义成 王义金 戴继祥 王福青 王义明 王贤军 王新明 万正家 金群芳 王贤佳 许腊英 李美仙 王贤兰 王贤辉 王义坤 王义政 王建新 王义顺 王贤禄 王义庆 王义祥 王义钊 王春林 王义军 王建忠 王伙忠 王华旺 王加新 王义江 王义海 王贤荣 王贤华 王付忠 王雨盛 王义铁 王大忠 曾宪平 曾宪江
10.0 8.0 22.0 26.0 10.0 6.0 10.0 18.0 8.0 38.0 12.0 8.0 12.0 10.0 12.0 10.5 6.0 10.0 10.0 23.5 8.0 14.0 5.0 15.0 10.0 12.5 20.0 7.5 15.0 10.0 10.0 12.5 12.5 10.0 7.5 5.0 5.1 5.0 25.0 27.5 12.5 24.5 12.5 7.5 2.5 21.0 17.5
汀泗桥镇星星村21组 汀泗桥镇星星村21组
80.0 268.0 12.3 12.3 164.2 200.0 23.2 11.6 17.8 14.2 11.6 12.3 11.6 7.8 15.3 9.0 12.7 6.7 6.7 13.1 13.4 14.7 8.6 12.3 11.1 13.4 20.9 7.7 15.7 5.2 10.8 10.5 14.2 12.3 9.7 9.5 9.7 13.4 10.5 9.7 20.9 8.6 17.7 15.9 28.0 22.0
xagy00047 xagy00048 xagy00049 xagy00050 xagy00051 xagy00052 xagy00053 xagy00054 xagy00055 xagy00056 xagy00057 xagy00058 xagy00059 xagy00060 xagy00061 xagy00062 xagy00063 xagy00064 xagy00065 xagy00066 xagy00067 xagy00068 xagy00069 xagy00070 xagy00071 xagy00072 xagy00073 xagy00074 xagy00075 xagy00076 xagy00077 xagy00078 xagy00079 xagy00080 xagy00081 xagy00082 xagy00083 xagy00084 xagy00085 xagy00086 xagy00087 xagy00088 xagy00089 xagy00090 xagy00091 xagy00092 xagy00093
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

全县全年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规范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财农〔X〕8号)、X市林业局、X市财政局《关于下达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计划的通知》(X政林发〔X〕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通知》(X政林发〔X〕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及林业生态扶贫脱贫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及面积(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10.6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5个国有林场2个苗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补偿面积246.31万亩,补偿范围为全县2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石光银等治沙造林英雄、大户的补偿面积、资金另文下达。
二、补偿标准(一)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8元。
(二)集体国家级公益林。
1、农户个人所有或以家庭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扣除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0.25元和县级统筹公共管护费1.75元外,其余每亩13元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
2、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按照中央财政国家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省级统筹公共管护费每亩提取0.25元后,剩余部分50%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成员,即每年每亩7.5元。
三、工作任务(一)组织行政村、村民小组在X-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村组兑现方案及管护方案,经村民大会通过,张榜公示,填写《X县X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明细表》,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公示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公示无异议文件及兑现明细表,会同县财政局将补偿基金拨付各乡镇。
各乡镇根据兑现明细表将补偿基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兑现到农户(兑现资金名称统一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要切实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过程中方案制定、公示、花名表上报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镶黄旗发放305万元公益林补偿资金

占地 面 积 50 4 0平 方 米 , 区 内 幼 儿 同 、 道 办 事 处 、 场 、 小 街 商
超 市 及 公 交 车 站 等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一 应 俱 全 。计 划 年 内完 成 主体 T程 , 配套设 施 完善后 , 林 河林 场 6 在 纳 1户 居 民 将 离 开 低 矮 破 旧的 小 平 房 , 进 崭 新 的 住 宅 楼 。 搬
棚 户 区改 造 项 目纳 入 民生 [程 , 即纳 入 乌 审 旗 嘎 鲁 图 镇 生
态 移 民保 障 性 住 房 I , 设 棚 户 区 改 造 住 宅 楼 。 住 宅 楼 : 建 程
发 放 3 5万 元 公 益 林 补 偿 资 金 0
近 日 , 黄 旗 林 业 局 通 过 一 卡 通 将 20 镶 0 9年 国 家 级 重 点
( 强化重 点时段 的防火 作 。合理制定 专 门的防火工作 6)
将国有林场棚户 区改造项 目纳入民生工程
鸟审 旗 国 有 林 场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隶 属 全 国 国 有林 场 危
旧房 改 造 范 同 , 是 家 建 设 和谐 社 会 的 一 项 惠 民 工 程 。 多
机械 加宽 处理 , 杜绝 了入境 大 火 隐患 , 时为 明年 春季 防 同 范蒙古 国入境草原 大火提供 了有力保 障。
栽 要 极 倡 导 各 种 文 明祭 奠 方 式 , 力 转 变 传 统 的 烧 荒 、 田 埂 等 林 业 部 门科 技 人 员 现 场 严 把 挖 坑 、 植 关 , 求 栽 植 后 马上 努 烧 半 夏 除 施 浇 用 火 习 惯 ; 化 各 类 中小 学 生 教 育 , 强 全 民 防 火 意 识 , 强 增 从 浇水 , 月 后 再 进 行 浇 水 ; 季 还 实 施 了 松 土 、 草 、 肥 、 源 头 上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 加 强 火 源 管 理 。按 照 林 地 林 木 水 、 剪 和 病 虫 害 防 治 等 抚 育 措 施 , 时 进 行 严 格 管 护 , 高 3) 修 同 提 的 权 属 落 实 火 源 管 理 人 员 , 到 专 人 监 护 , 制 火 种 ; 而 了苗 木 生 长量 。 做 控 全 执 行 野 外 用 火 管 理 制 度 , 化 责 任 , 大 巡 山 力 度 , 别 是 强 加 特 ( 和 县林 业 局) 兴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京财农[2010]2207号•【施行日期】201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农〔2010〕2207号)区(县)财政局、园林绿化局:为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和管理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0]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北京市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补偿范围第三条北京市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