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验检测等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技兴安”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策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
二、安全责任主体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监督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设计、勘察、检验检测等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其提供的工程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成果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责任内容第九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一)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二)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一)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二)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三篇)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应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履行业主职责,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落实保护环境质量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质量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总体方案,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制度,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三、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行总承包负责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规定的银行专项账户,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资金。
四、提供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条件。
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现场围挡并保持完好;按国家规定办理占道、停水、停电、爆破、阻断交通、夜间延时作业等手续。
五、组织设计文件交底。
对涉及施工安全和环境破坏不利因素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质量破坏提出指导意见;提供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资料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督导施工单位落实保护措施。
六、科学组织、指挥、协调直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
督导施工单位使用、租赁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消防设施和安全作业劳动防护用品。
七、审核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督导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督导监理单位完善项目作业呈报、审核程序,支持监理单位提出的隐患整改和暂停施工要求。
九、审核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督导施工单位完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体系和制度,落实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和零目标事故控制。
十、适时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而必要的工作,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承担建设任务的主体,不仅应该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是我国建筑行业中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的定义、内容、主体、责任和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的定义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的制度。
它是一种特殊的安全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是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核心。
二、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的内容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部门、岗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一系列符合工程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为。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涉及建筑施工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安全生产费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
6.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的主体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等。
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对设计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3.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对监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5. 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审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6. 检测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对检测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责。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维护职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范围1、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各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本单位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负责。
3、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和管理实施,对工程建设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工程建设现场主管人员负责落实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负责。
5、职工对自己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6、各级工会组织负责监督和促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安全权益。
7、相关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协助。
三、具体责任1、企业主要负责人(1)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2)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对工程建设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各级管理人员(1)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根据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计划。
(3)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落实和监督。
(4)协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3、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1)制定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
(2)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
(3)实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严格审核施工队伍,确保技术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4、工程建设现场主管人员(1)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2)组织安全会议,落实安全措施。
(3)对工程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每周定期检查工程现场安全情况,并及时上报。
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含内容

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含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明确和规范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设置一系列安全措施和监督机制的制度。
具体内容和详细描述如下:1.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各级政府部门等。
建设单位承担最重要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和措施,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和设备维护等各个环节。
各方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责任的义务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安全生产知识、配备安全设施和设备、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等。
各方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善安全管理水平。
4.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
该部门负责对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
建设单位还应在项目的施工现场设立安全办公室,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
5.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机制,建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根据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范围、义务、监督和追究,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通过制定和执行责任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目的和意义 (2)1.2 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3)2. 组织结构与管理职责 (4)2.1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5)2.2 工程项目负责人职责 (5)2.3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 (6)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3.1 安全生产责任制 (9)3.2 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指标 (11)3.3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2)4.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3)4.1 安全技术措施 (15)4.2 环境安全管理 (16)4.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7)5. 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 (18)5.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0)5.2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1)5.3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22)6. 安全事故处理 (24)6.1 事故报告和处理 (25)6.2 事故调查和处理 (26)6.3 事故责任追究 (28)7. 保障措施 (29)7.1 安全生产投入 (30)7.2 安全防护设施和相关设备 (31)7.3 安全生产条件和标准 (32)8. 应急预案和演练 (33)8.1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程序 (34)8.2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 (36)1. 内容概括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旨在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本制度明确了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各施工团队、专项施工负责人、工友等参与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涵盖了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设备安全操作、应急预案演练等内容。
本制度旨在通过分级分类明确责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营造安全生产环境。
1.1 目的和意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是各方面利益的保障,是建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本制度的制订旨在明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划分,以确保在建筑工程的建设及施工过程中,各类安全生产要求得到严格执行,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是指在工程项目中,明确不同层级和角色的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将责任划分到位,以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具体做法包括:
1.明确各级责任: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队长等各级管理人员,要明确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并将责任划分到位。
2.明确岗位责任:对于每个岗位,都要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项目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班组长等。
3.建立层级管理机制:在工程项目中,建立多层次的管理机制,包括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委员会等,明确各级责任的协调关系。
4.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工程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
5.加强安全培训:对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6.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在工程项目中进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7.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建立事故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落实,提高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
同时,也可以预防和减少工程项目中的事故和安全问题的发生。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引言安全生产是建设单位的首要任务和重要责任。
为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本文将就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行探讨。
二、目标及原则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目标是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以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该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建立安全意识,强调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2.法律法规原则:建设单位需全面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严禁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3.责权明确原则:明确建设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限。
4.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科学的分级管理制度。
三、责任分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每个人员的安全责任得到落实。
具体分工如下:1.建设单位领导: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及目标,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有效运行。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工作。
3.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安排,安全培训等。
4.施工员、班组长:负责组织和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施工阶段的安全计划、安全措施等。
5.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施工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建设单位应向员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员工了解自己的安全权益和责任。
2.安全操作规程培训:针对不同类型的施工操作,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
3.应急预案培训:建设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配备适当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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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1.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一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
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
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局报告。
第四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