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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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

大麦

前言

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我国现有的纳税人信用评定及管理体系由以下政策文件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纳税信用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我国最早确定纳税人信息等级事项是由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该文件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之后失效。原 92号文件和现行 41号公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标题含义,原文件标题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而41号公告为“纳税信用管理”,可见41号公告范围更广。

二是评定周期发生变化,92号文件规定为评价周期为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41号公告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

三是对象发生变化,92号文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适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而40号公告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对象范围缩小。如果你想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查账征收是必要的条件!

四是具体评定内容、评分方式、各级别分值方面的变化。

评定内容信息增加,内容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评分方式增加了直接判级方式,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会被直接判D级。

92号文评分相加的方式,40号公告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各级别评级分值有所变化,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90分以上即可评为A级信用,而按照92号文规定95分以上方为A级信用。

40号公告在不能评定为A级的情形、直接判定为D级的情形都有所变化,并且删除了直接定为B级和C级的情形。同时,增加了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三种情形。

现行40号公告规定的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 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纳税信用的“无形价值”

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激励措施

(1)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

(6)纳税信用A级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7)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8)税务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A级纳税人名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

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

D级纳税人的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3)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5)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6)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此外,税务部门还与外部门联合推出了一些惩戒措施,包括:

(1)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2)21部门联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惩戒。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通过建立银税合作机制,共享纳税信用信息,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小微企业可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获得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服务,实现以“信”授“信”、以“信”养“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从2015年3月1日起,税务机关开始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其中,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以上的企业,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便利的服务,具体包括:

——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对应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留存企业备查;

——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而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将评定为四类。四类出口企业的管理措施包括:

——对该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除审核电子信息外,逐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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