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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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下称“本规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建立健全审核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经营发展。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采取股权转让、股权股息等方式,以及招股书上明示的其他方式,将拥有的重大资产及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转让给其他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境外资产重组等,其中重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及其上下游企业持有的特别重大资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商誉等)及其经济效益。

二、申报材料。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报告;
3、重大资产重组鉴定报告;
4、重大资产重组报价;
5、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可文件;
6、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及董事会)支持文件;
7、其他与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申报材料。

三、审核程序。

1、申报公司应当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上述申报材料;
2、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核材料进行审核;
4、上市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公开说明具备完善可行性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科创版知识测试题目及答案

科创版知识测试题目及答案

科创版知识测试题目及答案一、单选题1、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为()A 10%B 20%C 30%D 无涨跌幅限制答案:B解析: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为 20%。

2、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满足申请权限开通前()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A 10B 20C 30D 60答案:B解析: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满足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

3、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A 1B 3C 5D 7答案:C解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4、科创板股票自()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A 上市交易满 1 个月B 上市交易满 3 个月C 上市首日D 上市交易满 6 个月答案:C解析: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5、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申报时间为()A 9:15-9:25B 9:30-11:30C 13:00-15:30D 15:05-15:30答案:D解析: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申报时间为 15:05-15:30。

二、多选题1、以下关于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相关风险的表述,正确的有()A 科技创新企业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风险高的特点B 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研发失败、产品无法商业化等风险C 某些科创板企业可能依靠核心技术人员和少数供应商D 科创板企业普遍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答案:ABCD解析:科技创新企业通常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风险高的特点。

研发失败、产品无法商业化是常见风险。

部分企业依赖核心技术人员和少数供应商,且普遍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账户。

A 沪市 A 股证券账户B 沪市 B 股证券账户C 深市 A 股证券账户D 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答案:AD解析: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 A 股证券账户以及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新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新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新规摘要:1.背景介绍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3.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4.结论正文:一、背景介绍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中国证监会于2023 年2 月17 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及相关配套证券期货适用意见、监管指引。

这一举措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 年10 月23 日发布,并于2014 年11 月23 日起施行。

2019 年10 月18 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本次修订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发行定价、信息披露要求及审核流程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从而使重组交易更加规范、高效。

三、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为落实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注册制试点改革要求,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制度,规范科创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突出科创板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对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发行定价机制、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并购重组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

四、结论综上所述,本次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效率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秩序和实体经济发展。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科创板作为中国创新型企业的集聚地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

科创板的设立为公司提供了更多融资渠道和市场机会,而重大资产重组则成为科创板上市公司重要的发展途径之一。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特别制定了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一、适用范围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通过购买资产、出售资产、置换资产、收购企业或进行重大融资等手段,实现其业务重组、资产重组或整体上市的行为。

二、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定位和特点,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相对较高。

科创板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交易对方为符合条件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主板上市公司。

2.交易标的具备高科技含量、高成长性、核心技术或研发能力等特征。

3.交易对方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业务具备明显的互补性。

4.交易对方与科创板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况。

5.交易对方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信息披露要求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科创板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需要充分披露重大事项。

具体要求如下:1.申请科创板上市公司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并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

2.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需要包括交易标的的详细情况、交易方案、交易价格、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3.申请过程中,科创板上市公司需要对交易标的的财务状况、风险提示、重大关联交易等问题进行专项披露。

4.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需要在正式提交前进行公告,以便投资者对交易进行评估和决策。

四、审批程序科创板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1.科创板上市公司首先需要报送《重大资产重组鉴证意见书》。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四)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五)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1—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9号——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9号——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9号——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9号现公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8月23日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重组办法》、本规定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有关规定。

《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同意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科创公司根据要求补充、修改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四条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一、引言科创板(科技创新板)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促进科技创新、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股票交易板块。

为了加强对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特别规定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文将详细介绍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规定。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购买资产、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进行的将重要资产与科创板公司合并、分立、置入的行为。

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程序1. 提交申请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准备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应向所在股票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

2. 审核程序(1)交易所审核:所在股票交易所将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证监会审核:经过交易所初步审查通过后,申请公司需将申请材料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核准。

(3)期中终止: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申请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交易所或证监会有权终止审核。

(4)股东大会审议:在交易所和证监会审核通过后,申请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审议和决议。

(5)交易所挂牌: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股票交易所的批准,申请公司将会正式在科创板上市交易。

四、特别规定为维护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以下特别规定适用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1. 交易金额限制: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净资产的30%。

2. 巨额资产转让:如果上市公司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资产转让金额超过科创板公司净资产20%,则需获得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大会议案的通过。

3. 独立财务顾问:申请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财务咨询工作,以确保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4. 信息披露要求:申请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票交易所、证监会和投资者披露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的信息,以便于市场监管和投资者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14号发文日期2019-11-29实施日期2019-11-29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科创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科创公司质量,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重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除重组上市外,科创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三章至第六章的规定;信息披露要求,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重组上市,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三条本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对科创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本所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第四条科创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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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遵守《重组办法》、本规定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有关规定。

《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审核,并对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督导等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同意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中国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科创公司根据要求补充、修改申请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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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四条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予以认定,但其中营业收入指标执行下列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科创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科创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拟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六条科创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第七条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科创公司为创新试点红筹企业,或者科创公司拟购买资产涉及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的,在计算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等监管指标时,应当采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或调整的财务数据。

科创公司中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按照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

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符合科创公司特点的并—2—
购重组具体实施标准和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条科创公司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定向权证、存托凭证购买资产或与其他公司合并的,参照适用《重组办法》、本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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