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视同销售不含税价、对赌协议补偿金等20问
【涉税实务: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提示及破解】涉税实务

【涉税实务: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提示及破解】涉税实务涉税实务: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提示及破解一、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提示及破解 1、涉税风险对视同销售的判断不准而少缴纳增值税或多缴纳增值税;对视同销售的判断不准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容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货物应“视同销售”,要求销货方补税;2、控制策略依据税法政策规定而对视同销售进行准确判断;二、视同销售的法律界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
”基于此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者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__>95号)第一条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对赌协议现金补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赌协议现金补偿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展开全文自然人转让所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给受让方,按照约定的转让对价(未扣除或有的现金补偿)作为转让收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缴纳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存在事先约定的对赌条款,标的公司未完成约定的净利润指标,转让方自然人需要向受让方做出现金业绩补偿。
转让方问:“自然人做出的补偿能否冲减股权转让收入,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把多缴的个税的退还转让方自然人?” 在实务中,“对赌协议” 是一种估值调整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当目标任务没有实现时,对赌双方会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调整。
一种方式是现金调整,当转让方未能实现业绩目标,原实际控制人将向投资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
另一种是股权调整,转让方实际控制人自行回购全部股份并支付固定回报,或以约定的低价继续向投资者转让一定比例股份。
本案例以现金调整做为对赌条件。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也就是说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是取决于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这三个要素,本案例的对赌协议并不满足这三要素,具体如下:一、对赌协议转让股份数量、单价不确定。
转让方因目标任务未完成,向购买方支付的补偿金是双方对合同初期所确定价格的调整,同时也是对股份数量的调整,通过调整数量来调整转让单位价格,通过调整使价格更加合理。
因此, 股权的过户和收款仅是合同的一部分,本人认为合同初期取得的款项只能作为预收款,这样操作才能体现公平交易原则,详见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 二、对赌协议收入与成本不确定性。
在现金对赌协议中,转让方如果未完成目标任务,需向购买方支付补偿,补偿实际就需要对净资产的调整。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

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随着企业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的普遍应用,其中涉及的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涉及到税务政策、税务风险等多个方面,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
本文将就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业绩补偿事项的税务分类根据企业对赌协议的性质和具体约定,业绩补偿事项可分为股权收购、股权激励和业绩奖励等不同类型。
针对不同类型的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也存在一定差异。
1.股权收购在股权收购的业绩补偿事项中,涉及到股权交易的资本利得税、股息红利税等。
对于跨境股权收购,还需要关注跨境支付、外汇管制等税务事项。
2.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持股,以达到激励员工、维护企业稳定和发展的目的,涉及到的税务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3.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二、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的注意事项1.合规性在处理业绩补偿事项的税务过程中,需要确保相关税务行为的合规性。
包括对税法法规的遵守、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
特别是在跨境业绩补偿事项中,需要遵守涉外税务管理规定,确保相关资金的合规流动。
2.税负优化在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负优化。
通过合理规划业务结构、税务筹划等方式,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税务效益。
同时需要防范税务风险,避免发生税收风险。
3.信息披露在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包括税务筹划方案、税务风险评估、税务合规性文件等信息的披露,并建立相应的文档档案。
四、结语企业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事项税务处理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企业充分重视和合理规划。
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合规处理业绩补偿事项税务,通过税务尽职调查、税务筹划等方式,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税务效益,确保税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分析2023-11-11CATALOGUE目录•视同销售业务概述•增值税涉税分析•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个人所得税涉税分析•其他税种涉税分析•案例分析视同销售业务概述01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务上需要按照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行为。
视同销售是税收政策的一种特殊规定,旨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同时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避税。
视同销售的定义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包括商品、产品、原材料等有形资产的销售,但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
有形资产的销售无形资产的销售提供劳务其他业务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销售。
包括修理修配劳务、运输劳务、建筑安装劳务等。
包括租赁业务、代销业务等。
根据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所得税其他税费根据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费用,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其他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03视同销售的涉税事项0201增值税涉税分析02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定义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道道征收、价外征收、实行抵扣制度等特点。
增值税特点增值税税率是根据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来确定的。
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基本原理视同销售行为某些特定业务,如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同样需要按照销售进行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处理方式视同销售业务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进行税务处理,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处理企业如果同时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需要将两项业务分开核算,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如果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需要分别核算两项业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兼营行为特殊情况下增值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03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新规!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您可得看仔细啦

企业所得税新规!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您可得看仔细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七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那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税会有何差异?企业所得税特定收入的规定是什么?今天,渝小税带你全方位认识视同销售收入,建议收藏此文,填表时认真比对核查!一、视同销售收入确认问题举个栗子吧!企业在外购一批金条用于促销赠送,按旧政策规定,外购金条赠送视同销售时,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这样此笔视同销售业务不存在利润问题。
按目前新政策,企业可以按金条赠送当期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客观来说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是公平的,能够反映公允价值变化对企业所得的客观影响。
无论金价上涨或下跌,都会对当期所得产生影响。
同时对接受捐赠方也能按新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本质。
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差异处理(一)关于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从上图比较可看出,会计确认收入时主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而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则主要根据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发出货物未收到款的交易是否确认收入,是纳税人应关注的重点。
(二)视同销售特别规定所得税对收入的特殊规定还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但请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会计核算也要确认收入,因此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不存在视同销售税会差异,不需要进行调整: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但也有例外情形: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按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不被视同销售,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但所得税上除特殊重组外,均要按市场价格确定收入,则存在税会差异。
企业汇算清缴问答大全(收入篇)

企业汇算清缴问答大全(收入篇)1.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答: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分两种情况确定。
第一种:企业处置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对这种情况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第二种:企业处置资产,凡不符合第一种情况的,均应按该资产的公允价确定销售收入。
注意:视同销售业务只需作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时不体现为收入,只是根据税法的规定需要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2. 关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本公司收到政府补助300 万,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此笔收入可否在当年递延暂时不交税?答:除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以外,其他财政性资金均在收到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3.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税务筹划》税务管理》视同销售税会差异难点处理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规定
➢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应该是指纳税人的一些货物移送使用行为丌符合《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有 需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的行为。 ➢国税函【2008】828号中丌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货物移送使用行为,如: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二本企业在建工程等;也包括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货物移送使用行 为,如:将外贩、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二对外捐赠、集体福利戒个人消费等。
视同销售行为运用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100元,该商品成本为 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为17%。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与 用发票,已销售10件。
假定按代销协议,B企业可以将没有代销出去的商品退回给A企业。B企业实 际销售时每件售价120元。
视同销售行为运用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难点处理
目录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难点处理 一、视同销售税会差异 事、视同销售管理运用 三、视同销售常见问题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产生原因
“视同销售“是税法的一项特殊规定,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在处置资产(产品、商品、丌劢产、无形资产等)戒提供劳务时,丌能同时满足确 认”销售”处理。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置该项资产戒者提供劳务的业务应确认 为“销售”,幵应计算缴纳各项税款。因此,税法将此类业务称为“视同销售”。 可见“视同销售”是由二会计准则(制度)不税法的差异产生的。 目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均制定了“视同销 售”方面的规定。由二各税种的规定存在差异,敀纳税人容易发生错误履行纳税义 务的问题。
视同销售行为运用
第事种:收取手续费方式 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戒价款确认一定
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一些业务在会计核算中可能未体现销售收入,但在税收上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为规范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权益,本文旨在制定一套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案,以指导企业正确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二、视同销售的范围1. 企业将自有资产移送他人,如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
2. 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
3. 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将其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
三、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1. 确定视同销售的前提(1)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2)按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
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1)企业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并入主表;(2)将视同销售成本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
3.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时,按公允价值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业务成本;(2)对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一般按成本转账,不作销售处理。
4. 纳税申报及税务调整(1)纳税申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2)税务调整: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注意事项1. 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确保税收合规;2. 企业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准确核算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3. 企业应加强对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五、总结本文提出的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方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规范、实用的处理方法。
视同销售税收政策汇总
视同销售税收政策汇总视同销售是企业在税收和会计上常见概念,但因其范围不同,有着不同的税收规定。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的;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一、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印发)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四种特殊情形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最全汇总(详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最全汇总(详细)解税宝2017-12-11 11:20 【八项视同销售内容】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结合案例讲解,前两项视同销售行为:【例题·计算问答题】受托方B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委托方A公司代销货物。
每件产品双方委托价格100元,B公司加价10元,以每件110元对外出售,已经收到A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的代销业务每件应纳增值税是多少?【答案及解析】增值税销项税额=110×17%=18.7(元)进项税额17元应纳增值税=18.7-17=1.7(元)。
(1)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注意】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注意】作为委托方,一般收到代销清单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收入。
【解释】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委托方已收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
【解释】提前开发票,提前缴税。
【解释】不能以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作为销售收入。
【解释】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视同销售行为【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视同销售不含税价、对赌协议补偿金等20问【案例1】计提关联方利息收入能在所得税前调减吗?问题:某公司为了达到上级交代的增加会计利润任务增加,在2016年底计提一笔并没有实际发生的关联方利息收入,这笔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做调减处理?分析:根据相关借贷合同或协议判定,如果按照税法口径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经判定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则不应进行调减处理。
【案例2】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及分析:企业将外购物品赠送个人或单位用于市场推广,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如企业外购物品获取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视同销售收入为发票金额价税分离后的金额,视同销售成本为发票金额,视同销售成本大于视同销售收入,产生视同销售亏损,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案例3】政府专项补贴是否可以作为财政性资金处理?问题:某企业2016年取得财政局一般公共预算1亿元,专项用于燃气价格补贴。
资金拨付文件规定:“请专款专用,严禁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入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内报财政局备案。
”问企业2016年取得的财政资金1亿元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解答:取得财政局的资金拨付文件,最好还能取得财政部门出具的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等资料来支撑,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1.《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案例4】电动汽车补贴的收入如何确认?问题:电动汽车企业销售电动汽车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申请该项补贴的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发放给电动汽车企业。
该项补贴的文件上明确规定补贴对象为购买者。
购买者购车时,仅支付车价减去补贴的部分。
问该项补贴收入的确认时间为销售汽车时还是收到补贴收入时?解答:在收到补贴收入时点确认该补贴收入。
【案例5】企业股权收购过程中因对赌协议产生的现金补偿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海南A上市公司以现金和股权收购B企业的股权,A与B签订股权对赌协议,协议规定如果B企业不能连续三年达到承诺的利润,B企业要对A企业进行补偿,首选现金补偿,不足部分再使用股份补偿,股份补偿时按照收购时的股票价格折股,另外股份补偿时A需向B支付一元现金。
问A上市公司取得B企业现金补偿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解答:补偿作为股权转让的一个价格调整,调整投资成本,而不应该确认为收益。
为避免争议,可考虑事先约定此项补偿为初始投资的调整事项。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资资产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该对赌协议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以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的定价调整,即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案例6】代持股投资收益纳税问题?问题:A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J市。
2010年A公司与S市B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某限售股——C公司股份的委托代持协议,委托B公司作为A公司的名义持有人认购C公司股份,A公司作为实际出资者,对C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持有期间,A公司在账务上对C公司确认过三笔投资收益(均未考虑B公司应纳税款),分别为:(1)2015年B代A收到现金股利1000万元(其中A实际收到800万元,余款200万元记入“其他应收款——S市B投资有限公司”)。
该笔股利收入当年未进行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于当年汇算清缴时计算所得税并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
(2)2016年收到现金股利450万元(记入“其他应收款——S市B投资有限公司”)。
(3)2016年抛售C公司部分股票取得款项23000万元(记入“其他应收款——S市B投资有限公司”),其中确认投资收益21000万元。
B公司在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通知B公司就投资C公司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在当地计算缴纳税款。
问:A公司是否还需要就该收益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理解,A公司收益为贷款利息收入?该行为是否涉及重复征税?解答:(1)根据39号公告第三条“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的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①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②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2)不认可代持行为,相关损失也无法确认。
(3)相关款项为往来款,视为融资行为。
(4)债转股,按分红分回收益,但存在未实现足够利润等问题。
(5)登记人为纳税人。
【案例7】加油卡积分奖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加油卡积分奖励款,余额7590万元,问是否应进行调增处理?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积分奖励销售收取的货款应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按积分奖励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这一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
与会计核算的“递延收益”账户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此项进行纳税调增。
【案例8】关于接受混合性投资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问题:M公司2015年接受H基金公司6亿元投资,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持股比例为60%,并完成工商变更。
但是,增资协议约定,M公司每年按照1.5%的比例支付给H基金固定利润;3年后由M公司原股东赎回此60%的股权;H基金公司不参与M公司生产经营、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M公司发生清算等,H基金公司较老股东享有优先清算权。
问M公司向H基金公司按1.5%的比例支付的固定利润,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M公司接受H基金投资,不满足41号公告规定的“混合性投资”的条件,将支付的固定利润作为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存在税务机关不认可的风险。
(1)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的主体不符合41号公告规定。
在本案例中,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不是由M公司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而是由原股东回购H基金持有的股权,这不符合41号公告的规定。
(2)在本案例中,若M公司发生清算等,H基金较老股东享有优先清算权,这与41号公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的规定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政策依据:《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年第41号)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9】股东借款利息支出扣除问题?问题:甲企业2015年度向母公司——乙企业借入资金2亿元,期限均为1年~2年,利率为4.437%~4.5675%,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6.46%,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假设甲企业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全部为母公司——乙企业投入,允许借款金额为12000万元,实际借款金额超过允许借款的限额,税前是否准许扣除,若准许则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来佐证先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解答:先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符合就不存在债资比的问题,如果不符合就需要查看是否符合债资比。
政策依据:(1)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根据《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案例10】本年支付员工以前年度奖励的税前扣除?问题:本年度计提并支付自有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2013~2015年营销奖励,其中:2013~2014年营销奖励283755元,2015年营销奖励207543元,年终奖564884.70元,共计1056182.7元,问如何税前扣除?解答: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所以建议纳税调增1056182.7元。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