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期末作业考核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
历史意义: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
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律商鞅改法为律。
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
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廷行事”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程” 、“ 课” 等法律形式。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商朝的监狱:(1)圜土(2)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简答题简述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范围

简答题:简述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范围。
参考答案:(1)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历史概念使用,一是作为学科概念使用。
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
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中国法制史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一门专史,同时还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基础学科。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个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2)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在这一点上使其与集中研究中国历史上各学术流派、各重要思想家法律思想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相区别。
具体说来,中国{击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除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全国性政权的法律制度以外,一些在局部地区实施较长时间统治的政治集团所建立的有一定影响和价值的法律制度,也应纳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视野之内。
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括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
第二,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
第三,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
第四,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特别是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演变密切相关的思想因素,都应是中国法制史着重研究探讨的问题。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途径:就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详细途径而言,有两种观点最具有代表性,即“礼源于祭奠”和“刑始于兵”之说。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就其基本途径而言,也是在这两项重要的活动中产生的。
其结果是形成了“礼”与“刑”两种社会规范,他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基石。
前者属于指导性、强制性规范,以道德教化、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后者属于禁止性、惩处性规范,以刑罚制裁、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二者分离适用于不同的对象,调节不同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
它们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奠定和完成了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系。
特点:(一)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奠”两条基本途径完成。
1、在中国古代,战斗与刑罚在本质上是全都的。
2、在中国古代,原始习惯直接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
(二)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特群。
1、中国国家的产生经受了氏族部落之间的长久战斗。
2、中国文明起源于较为封闭的黄河、长江流域。
(三)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中国古代不同氏族部落联盟之间的互相征战,促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互相交往。
在互相交往中不同部落的不同生活习俗和管理办法不断地得到沟通和融合。
(四)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因为中国特别的地理环境,古代的中国人从一开头就十分重视农业生产,采取“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的政策,从而促使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稳步进展,而商品经济的进展却相对落后。
2、简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敬天保民”,说明白深谙统治之术的西周统治者,不仅在治国理论上较夏、商统治者有了较大进展,而且在将理论运用于实践方面也有了重大的突破。
(二)“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这种注意教化和德行并用的思想,动摇了夏商的神权法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标志着西周奴隶制国家和法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长进。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一、春秋的成文法、争辩和人物(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辩。
1.争辩缘由:破坏了本来的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按照法律追赶自己的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长进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长进的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的现实很好地说明白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的进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2分)(三)争辩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辩;(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判。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一)法经是(二)(1)盗法:有关侵害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2)贼法:有关侵害他人人身及XXX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3)囚法:有关违背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三)意义三、简述汉初刑罚XXX(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的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离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
2.汉景帝时两次削减笞数,并特地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进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儒家主见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驳以暴力威逼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长进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采取“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采取“官当”。
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外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简答题1. 请简要介绍古代罗马法制的主要特点。
古代罗马法制的主要特点包括:法律的成文化、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秩序性、法律的明确性、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判制度。
2. 请说明伊斯兰法的基本原则。
伊斯兰法的基本原则是:信仰唯一真主、按照圣训和哈杰里法(穆罕默德教导)来实践、宗教和日常生活合而为一、公正及平等的原则、责任和义务的平衡、基于客观证据的推理、以和解为导向、适应性和灵活性。
3. 请简要介绍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程。
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威廉一世时期的斯塔福德法庭的设立(到大约1066年)、诺曼征服者威廉一世的法律改革(1066年后)、形成专门的法庭系统和设立特权法庭(1178年至1258年)、国王法庭的确立(约1258年)、法庭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约1258年至1873年)。
4. 请简要分析德国民法典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BGB)对欧洲大陆法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它为其他国家提供了一个法典编纂的典范,许多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时都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
德国民法典的影响还在于其部分法条的内容被其他国家的法律所采用,从而在法律实践中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二、论述题请论述古希腊民主制度对法制发展的重要作用。
古希腊民主制度对法制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古希腊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民主政治的地方之一,其民主制度为后世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首先,古希腊民主制度体现了公民的平等和参与。
在古希腊,政治权利不再是专有的统治者的特权,所有自由人都有机会参与政治决策。
这种平等和参与的理念为法制发展提供了包容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
其次,古希腊民主制度注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在民主政体中,法律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作用。
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进行了实践和探索,从而为法制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最后,古希腊民主制度鼓励思想的自由表达和辩论。
古希腊以哲学和智慧之地而闻名,其民主制度为思想自由的表达提供了保障。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精选

三.简答题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礼刑结合;4.家族本位2.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
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3.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7分)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3分)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1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
(2分)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6.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
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8.连做。
法制史简答题

⑴性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⑵内容:共4章21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职权;参议院的组成和职权以及议员的产生;行政各部的建制及其权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实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
⑶特点: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采用总统制和共和制;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治制度,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⑷意义:作为政府组织法,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它使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依法成立,树立起法治的良好开端。
2.秦朝的经济立法(四方面)⑴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主要规定在《田律》里面第一:春天二月正是林木生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可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
到七月禁令解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上缴狗皮。
⑵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主要规定在《田律》里面,还有《仓律》等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啬夫;管理粮仓的官员叫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立即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倾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倾数。
第三:庄稼生长以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倾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倾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八月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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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礼与刑的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要补充。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
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商鞅两次变法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改法为律,明法重刑;第二,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第三,制县迁都,实行郡县制;第四,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为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4.简述汉朝矜老恤幼原则。
先秦儒家继承西周“明德慎罚”思想,主张适用刑罚要矜老恤幼,以体现仁恕之道。
汉朝法律制度大体继承秦制,但在刑罚的减免等方面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具体表现在:(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
(3)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
(4)女徒顾山。
为女犯规定专门的赎罪办法。
5..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主要变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基本沿袭东汉,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中央审判机关的名称在不同政权曾有不同的名称。
其二,曹魏魏明帝时,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培养司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这一做法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6.简述《名例律》中的类推原则。
《名例律》中的类推原则是指把律文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较为相近的律条,进行定罪量刑的原则。
适用类推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在唐律中无明文规定,即“断罪而无正条”。
适用这一原则时,采用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
对那些律无明文规定,而又可以减免刑罚(即作轻罪或无罪之判决)的行为,就可在相近的条文中,举出比该行为重但又从轻论处的条文,以明确轻罪的处理办法。
第二种方法是“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对那些律无明文规定,而又要加重处罚(即作有罪或重罪之判决)的行为,就需在相近的条文中,举出比该行为轻但又受重罚的条文,以明确重罪的处理办法。
7..简述宋朝立法指导思想发展变化的三个阶段以及具体内容。
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北宋初年到仁宗末年,立法指导思想集中于解决如何加强中央集权;第二阶段,仁宗末年到北宋末年,立法思想着力于解决财政危机;第三阶段,南宋时期,随着理学的发展完备,“因时适变,度时制法”成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主流。
这些思想指导两宋立法,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统治者的一致,其具体内容表现为以下四方面: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二、崇文抑武,儒道兼用;三、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四、义利并用,通商惠工。
8..简述西夏的量刑原则。
西夏的量刑有两个原则:第一是重刑主义原则。
在建立政权的过程中,西夏君主都较多迷信重刑的威慑,奉行重刑主义原则,从法律内容上看,对于侵犯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危及统治秩序等犯罪,一般都使用重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刑罚上还首次出现了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反映了统治者立法上的重刑主义原则。
第二是按身份量刑的原则,与其他朝代相似,西夏也根据官员的身份等级以及亲属血缘关系的亲疏来定罪量刑,对于贵族与官员,西夏同样沿用“八议”与“官当”,对于亲属相犯,除考虑服制关系外,法典中还专门有“亲节门”,将亲属相隐、服制关系等固化下来,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9..简述朱元璋的“重典治国”的立法宗旨。
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审时度势,提出“重典治国”的立法宗旨。
重典治国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
“重典治吏”,指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
朱元璋在总结宋元两朝统治利弊之后,认识到国家稳定与否的关键在于防范官吏腐败以及加强对官吏的管理。
为此,朱元璋明令宣布对腐败官吏予以严惩不贷。
“重典治民”则是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朱元璋将明初的各种农民起义视为朱明王朝的严重威胁,主张“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通过严酷苛重的刑罚手段矫治民风,制止农民群众的反抗,从而稳定社会,巩固皇明政权。
10..简述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中的政治制度。
首先,太平天国在政治上仍采用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并政教合一。
按照规定,天王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最高代表,也是国家的最高教主,集政治、行政、军事、司法、宗教等一切大权于一身,就集权程度而言,太平天国的这种体制较之清朝政权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次,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分为省、郡、县三级。
省级官员大都由驻扎在此的军事长官兼任,郡设总制,县设监军。
县以下设各级乡官,各级官员均执掌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一切政务、军务、司法乃至宗教的教务等,权力高度统一。
太平天国的政治制度具有明显的宗教色彩和战时特征。
再次,太平天国重视各级职官的选拔与任用,为此还创建了基层官员的保举、群众公举和保升奏贬等制度。
11.简述《大清新刑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哪些较大突破。
与《大清律例》相比,新刑律从内容到形式均有较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改变了旧律体制,抛弃了“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删除了与刑律无关的条文,采用近代西方专门刑法典体例,取消附例,改为“总则”和“分则”两编。
新律已经具备了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的特征。
第二,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
取消流刑、遣刑,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类。
第三,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
第四,采用了近代西方的刑法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
《大清新刑律》较多吸取了西方刑法思想和原则,采用了西方刑法的体例、结构、基本规范和刑制,是中国传统刑法的一次质的飞跃,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标志性法典。
12..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第一,它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原则,废除了在中国统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身份等级制度等,固化了辛亥革命的成果,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它正式宣告了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内各民族团结统一的民主国家,极大地激发起人民反抗帝国主义的热情,有效地反击了各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
第三,它在经济上明确保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破除了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梏,为资本主义发展制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第四,它明确保护言论、结社、集会、出版等自由和权利,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更多介绍西方思想文化创造了宽松、有利的环境,促进了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第五,它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改变了人民长期封建统治下被扭曲的观念,使民主、共和等观念从此深入人心。
第六,它在国际上同样具有较高地位和影响,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亚洲一部最优秀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在亚洲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13..简述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特点:(一)创新和继承并存。
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是在晚清法制变革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而成的,同清末所制定的同类法规之间有着明显的渊源关系,其中行政法规创新之处较多,而刑事法律、民商类法律继承有余,创新不足。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为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实施情况较差。
尽管从文本上讲,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完善,但由于北洋政府时期就本质而言,是武夫专制的时期,封建军阀对法律实施的干涉时有发生,加之政权更迭过于频繁,因而上述法律规定大都并未真正实施,法律制度相对完备,但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及其微弱,这一点在北洋政府时期反映得极为明显。
1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第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第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
15.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基本原则的内容。
基本原则主要有七项:第一,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
保障劳动群众自由、平等。
第二,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工农兵会议,使政治的权力握在最大多数工农群众自己手里。
第三,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和保障青年的一切权利。
第四,彻底地承认并且实行完全的民族自决,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
第五,争取并且确立中国经济上政治上真正的解放,推翻帝国主义对于中国的统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
第六,实行工农民权的革命独裁,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阶段更进于无产阶级的独裁。
第七,要彻底拥护工人阶级利益,实行土地革命,消灭一切封建残余,有系统地进攻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努力进到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