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契税【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06.10【实施日期】199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契税税率是多少

don't give up and don't give i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契税税率是多少土地使用权契税税率是多少?土地转让的契税税率为3%-5%,由于国内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可能有差异,所以各地对于这部分契税的征收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要以土地所在地的国土部门或着税务局的规定为准,但范围一般都在3%-5%。
一、土地使用权契税税率是多少依据法律的规定,土地转让的契税税率为3%-5%,由于国内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可能有差异,所以各地对于这部分契税的征收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要以土地所在地的国土部门或着税务局的规定为准,但范围一般都在3%-5%。
二、土地使用权契税包括哪些内容一、出让方1.营业税根据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来源:作者:日期:11-06-29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标准归纳如下,供参考: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一、新征耕地环节1、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
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1、契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
肇庆市国土源局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
注:1、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补偿费费率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3、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4、基数:端州区、鼎湖区范围内为5元/平方米;各县(市)的县城
(市区)、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范围4元/平方米;各县(市)其他乡
镇范围内为3元/平方米。
5、系数按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划分3个档次:砖瓦粘土为1;其他粘土为2;石场为3。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肇府[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2日十二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落实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每年省预下达、年初下达、年中奖励以及年终追加到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包括省下达的专项指标)进行分解下达的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类别分为城镇、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以及保障性住房等专项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四条每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到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行文下达到市直、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使用。
第五条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遵循的原则。
肇庆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肇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肇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对其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加挂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代表市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定本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下统称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并由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指定的部门为管委会下的房屋征收部门(下一并统称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代表市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依职权制定市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三)组织成立市级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房地产评估事项进行鉴定;(四)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房屋征收管理,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公开;(五)组织房屋征收方面的研讨会、交流会、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二)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五)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六)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八)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十)负责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肇庆市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肇庆市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肇庆市制定了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一、土地契税征收标准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在肇庆市范围内进行土地出让、划拨、转让、赠与等活动所涉及的土地契税征收事项,包括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契税和土地划拨、转让、赠与等活动中的土地契税。
二、土地契税征收标准的计算方法
土地契税的计算方法为:土地面积×税率。
土地面积指土地出让、划拨、转让、赠与等活动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税率是根据土地用途和所处区域的不同而不同的,具体税率由国家税务局规定。
三、土地契税的税收对象
土地契税的税收对象为土地出让、划拨、转让、赠与等活动中的受让人或受赠人。
税收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土地契税。
四、土地契税的优惠政策
为支持和促进土地利用和开发,肇庆市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土地契税征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国家税务局规定。
五、土地契税征收标准的监督管理
土地契税征收标准的监督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
六、土地契税征收标准的效力
土地契税征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缴纳土地契税的,应按照该标准的规定完成土地契税的缴纳。
对已经缴纳的土地契税,不受该标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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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近日,肇庆市出台了新的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根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肇庆市将对土地出让合同签
订时间确定的土地契税进行征收。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住宅用地
1.住宅用地普通商品房,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5%。
2.住宅用地非普通商品房,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2%。
3.非住宅用地,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5%。
二、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5%。
三、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3%。
四、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3%。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征收标准适用于土地出让价款已明确的情况。
对于土地出让价款未明确的情况,应按照肇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进行估算,并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征收。
此外,对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
按照原规定执行。
这是肇庆市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而出台的新政策,旨在更好地维护市场公正、促进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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