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财综[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财综[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2007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也反映,目前各地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税费关系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出让收支的规范管理。
为理顺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相关资金缴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土地成交价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是政府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取得的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严格征收管理。
二、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税款的关系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
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缴税款不列入土地成交价款。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年初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为深入推进全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提高我省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去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省局提出采取“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先行在市、州级和契税税源较多的县(区)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通过近半年来的实践,各地不同程度地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离总局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根据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区)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2006年,省局将把贯彻落实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的目标考核,并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切实推进“以票控税”工作。
为扎实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要将不动产销售发票作为契税纳税申报的必备要件,在契税征收场所提供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业务。
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要及时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三、认真做好“一窗式”征收和税源信息共享工作。
由于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多个税种,其交易主体多元化,包括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川财税[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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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2010)
正文: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川财税〔2010〕1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按4%执行。
各地需下浮到3%的,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无权自定税率。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契税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结束——。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
•【公布日期】1995.08.10
•【字号】
•【施行日期】1995.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95年8月10日四川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
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额时,纳税人只能选用上述一种方式。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套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层高3米以下,没有安装空调调和、吊顶、墙裙,没有铺大理石、花岗石地面。
上述确认普通标准住宅的界限只适用于计征土地增值税,不作为建房、分房的依据。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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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17•【字号】川府函[2003]82号•【施行日期】200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3]82号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省政府198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确定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值,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能充分发挥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为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平衡与周边地区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高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大城市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2元。
中等城市最高一级为6元,最低一级为1.5元。
小城市最高一级为4元,最低一级为1元。
县城(不含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3元,最低厂级为0.5元。
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2元,最低一级为0.2元。
大、中、小城市的具体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批准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本辖区土地划分等级和具体适用税额,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2001年5月29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非法出让土地、大量土地收益流失和被挤占挪用等现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管理,严禁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招标、拍卖出让,依法一律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禁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规划部门提供具体地块的用地指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提供地块(二)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有两者以上竞标的均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提供。
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总面积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审核、结果公开的程序加强土地出让价格管理。
确定土地协议出让价格、招标拍卖底价等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研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协议出让价格应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和市场地价水平评估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且政府收取的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的通知【标 签】加强契税征管,严格考评制度【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4﹞81号【发文日期】2004-03-25【实施时间】2004-03-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契税征管工作,促使契税收入有效增长,现作如下通知: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
各市、州地税局应当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国土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8]87号)及《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与本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对契税纳税环节、具体征收办法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资料传递作出具体规定。
二、严格执行契税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契税的税政管理权,严格执行契税政策,契税的减、免、缓要有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各地制定的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及一次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局备案。
三、实行契税自征。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实行契税自征。
要在土地交易中心(所)、房屋交易中心设置契税征收窗口,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要充分利用省局统一开发的农业税征管软件,使用计算机进行契税征管,开具契税税票。
四、及时上报重点税源和征管难点。
对契税的重点纳税户(纸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如实上报省局,特别是地税机关难以征收的税款,以及地方为招商引资擅自越权减、免、缓契税的情况要如实上报。
五、及时上报收入进度及分析。
各地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须上报本地区收入进度情况,并对契税征收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做出全面分析。
六、努力扩大契税收入规模。
要通过有效措施,促使契税总收入较上年有大幅度增长,土地契税占契税总收入比例有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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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土地契税征管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2004﹞10号
【发文日期】2004-02-09
【实施时间】2004-02-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经营城市、经营土地,实现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的战略部署,我省各地土地交易日趋频繁,土地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
为了推进依法治税,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现就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办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地税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契税征收挂你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时,须把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作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必备要件。
二、正确执行契税政策。
地税部门在核定土地契税计税依据时,必须严格执行契税政策。
土地契税的纳税人为承受土地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凡属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除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按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以外,其他一律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凡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以双方签定的土地转让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金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核定。
三、加强征收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再代收契税。
随着土地交易市场的完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逐步建立了土地交易中心(所)。
地税部门可在土地交易中心(所)设置契税征收窗口,方便纳税人交税。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省局统一开发的农业税征管软件,使用计算机开具契税税票,加快契税征管信息化建设。
四、加强部门配合。
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契税税源,做到心中有数。
国土资源部门须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及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有关合同、基准地价和土地登记情况等资料。
有条件的地方,地税部门可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堵塞税收漏洞。
地税部门对查询的土地交易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契税政策,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要将土地契税政策在土地交易场所、土地储备机构广为宣传,并告知纳税人办理土地契税完税手续的程序及必备资料,包括纳税人性质证明文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付款凭证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还需提供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证书的定期查验时,可联合地税部门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土地电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国土资源部门为加强契税源泉控管增加的办公经费等开支,征收机关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并在年终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