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进口的规定解读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器械进口的规定解读引言医疗器械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对于保障人们健康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医疗器械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各国都对医疗器械的进口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本文将着重对中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医疗器械进口的相关规定予以解读。
1. 医疗器械进口许可证的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进口需要取得医疗器械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是批准企业或个人从国外购买医疗器械并在中国境内供应、使用的必备证件,是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申请医疗器械进口许可证需要向国家药监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技术文件等。
同时,还需要根据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检测。
只有经过药监部门的审核和认可,取得医疗器械进口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合法地将医疗器械引入中国市场。
2. 医疗器械进口检验和检测要求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中国对医疗器械的进口进行了严格的检验和检测要求。
申请进口检验和检测:进口商需要向国家药监局提出进口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进口检验和检测:国家药监局将对医疗器械进行抽检、检测和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器械的性能、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
报告评价:药监部门将对检验和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监管检查:国家药监局将定期抽查已取得医疗器械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并对其进口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
不合格处理:如果发现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药监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责令停止供应、召回、销毁等。
3. 医疗器械进口备案和信息公示为了加强医疗器械进口的监管和公开透明,中国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医疗器械进口备案和信息公示制度。
根据规定,取得医疗器械进口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将医疗器械的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并通过国家药监局指定的医疗器械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8•【字号】穗府办〔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23〕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8日广州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4号)精神,推动我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坚持改革创新、“三医”联动、促进均衡,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以推进实施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为抓手,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力争通过五年努力,打造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广州方案”,持续拓宽公立医院改革空间、加快构建科学有序的诊疗格局、不断提升公立医院的发展效能,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广州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就医获得感和满意度。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卫规[2023]1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卫规[202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891f9b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b2.png)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卫规[2023]1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1【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际情况,我委对《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7页(P20-26)【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规〔2021〕5号)2.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港澳办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药监规许[2021]4号)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卫规[2021]8号)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规[2022]4号)5.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的通知(粤卫规〔2022〕7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0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4f7f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f4.pn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了由于使用个人私自携带入境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后引起患者眼部不适的事件。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严禁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
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处购进药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金;情节严重的,交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二、医疗机构必须购进和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的少量药品,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或售卖。
医疗机构不得购进使用上述携带入境的药品,对购入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的,一律按假药论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口临床急需药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办理相关进口备案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粤府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动健康广东、卫生强省建设,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筑牢“顶天立地”医疗卫生大格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总定位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1+1+9”工作部署,紧扣“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以广深“双城联动”为引领,在资金上加大投入、在政策上先行先试、在项目上优先安排,对标国际顶级医疗中心,打造若干家国家级医疗技术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瞄准尖端医疗和国际前沿技术,形成一批在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临床研究等方面领跑国内乃至国际的优势学科;打造一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不断完善分级诊疗格局;培养一批高层次医学领军人才和职业化医院管理团队,打造医疗人才集聚高地。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基本建成广深医疗高地“双子星”,形成以若干家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医院为引领,一批全国百强医院为支撑的高水平医院建设体系,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医疗服务综合实力在全国的领先地位,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打下更加坚实的健康基础。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粤药监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的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9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职责及要求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Z〗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药品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质量受权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独立履行药品出厂放行或药品上市放行职责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质量受权人工作管理,组织各地级以上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配备质量受权人,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并持续符合规定。
企业应当为质量受权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其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出厂放行或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延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延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粤药监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延伸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粤药监规〔2023〕3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延伸检查管理规定》,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和广东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5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延伸检查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启动第三章检查第四章处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延伸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综合评价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性和有效性,对为医疗器械的上市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及个人开展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领域延伸检查活动。
第四条实施延伸检查的人员,应当是医疗器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
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注册人、备案人、被检查单位及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延伸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拒绝、阻挠,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港澳药械通”第二批指定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港澳药械通”第二批指定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港澳药械通”第二批指定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省人民医院:为深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发展,更好服务我省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港澳药械通”系列工作要求,释放更多政策红利,经征求省药监局意见,我委审核研究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实施“港澳药械通”的第二批指定医疗机构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等14家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港澳药械通”。
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简称“港澳药械通”。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着重对指定医疗机构在使用管理临床急需港澳药品医疗器械时的专业水准、保障条件、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能力加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使用管理。
指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程序向职能部门申报进口港澳药品医疗器械,不断完善健全审核、采购、使用、监测、评价、信息和安全等管理制度机制。
要加强日常巡查,严格防控医疗风险,严禁港澳药品医疗器械非法流入社会,确保仅用于本医疗机构特定医疗目的,保障用药用械安全,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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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居民用药用械需求,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可及和合法权益,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范围)临床急需进口药品应当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医疗机构临床急需的、已在港澳上市的、未在中国内地批准注册上市的、已注册药品无法替代的药品,且不含麻醉类等实施特殊管理的药品;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应当是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属于临床急需、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未获中国内地批准注册的,且已注册产品无法替代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急需药械急需药械应当在申请进口使用的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已批准进口使用的急需药械列入急需药械品种目录,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及时公布。
第三条(职责分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制定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和管理措施,具体负责对临床急需港澳药械的进口使用实施批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核确定使用急需药械的医疗机构(以下称指定医疗机构)并对临床需求进行评估审核。
广东省商务、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分别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急需药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指定医疗机构的申请和条件)拟从事指定医疗机构业务的,应当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技术合作、医疗联合体)等方式设置的医疗机构;(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具备与所申请临床急需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科室或医疗团队;(S)具有符合临床急需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特性和说明书要求的,在其流通、运输、储存及保管方面的保障条件和管理制度;(四)设置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已接受专业培训,能够正确履行不良反应监测职责;(五)具有使用临床急需港澳药品医疗器械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能力。
第五条(进口申请资料)指定医疗机构申请进口使用临床急需药械的,应当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进口使用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和评审指南(附件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定医疗机构进口使用港澳药品医疗器械申报和评审指南)的要求,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并承诺申请资料真实、可靠,临床急需药械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对急需药械的使用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技术支撑及工作机制和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建立评审专家库,对指定医疗机构提出的拟进口使用的药品是否属于临床急需;拟进口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属于临床急需且无其他治疗手段、国内已上市产品能否达到同等治疗效果等先进性要求进行评估审核。
第七条(审批程序和批件)在受理指定医疗机构提出的进口使用急需药械申请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进口的行政决定。
同意批准的,应当颁发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有效期一年;不同意批准的,应当发给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委托采购和受委托条件)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委托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采购、进口和配送急需药械。
受委托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经营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符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急需药械采购、进口和配送企业条件(附件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急需药械采购、进口和配送企业条件)。
第九条(对受委托企业的营业要求)受委托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购进、储存、配送急需药械,并对急需药械经营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受委托经营企业应当从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其授权机构(以下称“持证企业”)购进急需药械;从其他渠道购进的,须证明所购进急需药械是标明企业的产品,保证急需药械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急需进口药品相关证明文件、交易票据、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保存至有效期满后三年。
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相关证明文件、交易票据、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 2 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
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五年或者使用终止后五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条(通关手续)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口岸所在地承担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海关, 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急需药械进口通关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急需药械的通关手续。
其中,进口药品,指定医疗机构凭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向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药品进口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医疗器械,指定医疗机构凭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属于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器械还应提供广东省商务厅出具的进口审核意见)申请进口报关,海关按规定核验放行。
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
临床急需进口药品无需进口检验。
医疗器械和列入《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物品,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产品责任方式)指定医疗机构、受委托经营企业购进急需药械,应当与持证企业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验货、储存、养护)指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运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医疗器械来源合法、储存规范、去向清晰。
急需进口药品相关证明文件、交易票据、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三年。
急需医疗器械相关证明文件、交易票据、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五年。
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产品使用要求)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急需药械仅用于本医疗机构特定医疗目的;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制定临床技术规范,合理使用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相关的临床诊疗病历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长期保存。
指定医疗机构使用急需药械前应当经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药品医疗器械按临床急需进口批准、国内可替代的产品或者治疗方案等情况,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患者或家属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等文件。
第十四条(紧急救治)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风险监控处置预案。
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紧急情况时,指定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控制风险,保障患者用药用械安全。
第十五条(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指定医疗机构、受委托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急需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同时通报相应的急需药械持证企业指定医疗机构、受委托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并保存急需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监测档案。
第十六条(关注境外安全动态)指定医疗机构、受委托经营企业、持证企业应当关注急需药械在境外使用的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通报信息。
发现或获知境外修订药品医疗器械说明书、发布安全风险预警、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者停用等影响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情况的,指定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况采取调整用药用械方案、暂停使用、停止采购、使用替代治疗方案等处理措施, 确保患者用药用械安全,同时将处置情况报告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第十七条(召回追回)急需药械在境外被要求召回的, 指定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药品医疗器械,通知受委托经营企业;受委托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配送并召回已经配送的药品医疗器械。
对有证据证明急需药械可能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当召回急需药械而未召回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指定医疗机构和受委托经营企业召回药品医疗器械。
指定医疗机构和受委托企业应当将召回和处理的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Ilo 第十八条(临床数据的运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急需药械所取得的真实世界数据,符合我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相关要求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可以将其作为申报资料,提交给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评部门参考。
第十九条(药品追溯)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急需药械监管系统,实现急需药械申请、采购、进口、配送、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等全过程监管。
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急需药械采购、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质量控制的数据管理系统;受委托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急需药械进口、赋码、储存和配送等环节质量控制的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与粤港澳大湾区急需药械监管系统实时对接,落实产品全程可追溯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卫生健康监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指定医疗机构不再具备使用急需药械的能力和条件的,应当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取消其指定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药监部门检查)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核实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渠道、索票索证、储存运输、使用记录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对受委托经营企业、持证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品种管理)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急需药械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每年将急需药械临床使用评价情况报告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不良事件)且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急需药械进行风险研判,结合港澳地区已批准上市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况,及时调整急需药械目录品种,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审批终止)临床急需药械自取得国内上市注册批准之日起,不再允许以临床急需药械方式进口。
第二十四条(责任主体和赔偿)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引入保险机制,购买医疗商业保险。
临床使用造成患者人体伤害的,指定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由于产品原因造成伤害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先行赔偿,再根据法定或约定向相关责任单位追偿。
第二十五条(医保支付)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的急需药械销售价格实行零差率,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新增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二年。
大力支持临床急需进口医疗器械的推广和使用,医用耗材企业就具体新品种积极向国家医疗保障局申请备案和编码后,广东省及时按规定将医用耗材新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