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与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与待遇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基本养老保险法成为保障老

年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本文将探讨基本养老保险

法所覆盖的社会保障范围以及待遇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参保人员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员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群体均可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劳动者都有权享受养老保障。

2. 缴费对象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

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的一部分,而个人也需

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用。

3. 社会保障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包

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补充养老金、退休金调整等。参保人员在达到退

休年龄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的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主要根据个

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

1. 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必须满足一

定的缴费年限要求。通常情况下,个人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

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具体的缴费年限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而

有所不同。

2. 缴费金额: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个人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与其缴

费金额有关。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越多,退休后获得的养老

金也会越高。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提高缴费金额来增加养老金待遇。

3. 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法还规定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通常

情况下,养老金会根据物价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这意味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

三、基本养老保险法的意义与建议

基本养老保险法的实施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也提供了老年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养老保险的

待遇标准可能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在物价上涨和医疗

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可能存在一

定的限制和不公平性,例如一些特殊职业群体可能无法享受到充分的

保障。

因此,建议政府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法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老年

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同时,鼓励个人适当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

以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总结起来,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涵盖了广大劳动者,并

提供了一定的养老金待遇。然而,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我

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加强社会保障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指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正确实施和执行,对于法律中 的一些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和规定的文件。下面将按照任务名称提供的要求,为您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引言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旨在明确 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全体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参保范围和条件 1. 参保范围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参保范围,包括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 等不同群体的劳动者。对于不同参保群体,细则明确了其参保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2. 参保条件 细则规定了劳动者参保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工作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等要求。同时,细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参保条件,如残疾人、失业人员等。 三、社会保险缴费 1. 缴费基数和比例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根据细则规定,缴费 基数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确定,同时规定了不同社会保险项目的缴费比例。 2. 缴费方式和期限

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缴费的方式和期限。劳动者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或者按月缴费,并规定了缴费期限和缴费逾期的处理办法。 四、社会保险待遇 1. 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条件。根据细则规定,养老金的计算应当根据劳动者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确定,并规定了提取养老金的条件和程序。 2. 医疗保险待遇 细则规定了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支付方式。根据细则规定,医疗保险应当覆盖基本医疗费用,并明确了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 3. 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支付方式。根据细则规定,工伤保险应当覆盖工伤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津贴金等,并规定了不同工伤情况下的待遇标准。 4. 失业保险待遇 细则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支付方式。根据细则规定,失业保险应当提供失业登记、失业救济金等待遇,并规定了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条件。 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投资运营原则、基金监督等内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六、违法和责任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参加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统称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一)本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 (二)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投资者。 第六条社会养老保险应当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养老保险基金、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九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征缴机关)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十条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一)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收益; (三)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拨款;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收。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月工资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三条单位按照所属被保险人上月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统筹基金收支的情况决定并公布,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缴费工资指被保险人实际计征养老保险费的工资。 第十四条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一、概述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的方式,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制度。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是国家为落实全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依、晚年有保障制定的法律。 二、适用范围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适用于所有在境内常住的中国公民以及在境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 三、参保范围 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 1.全日制在岗职工; 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与政府或社会团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

在职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按月份缴纳,缴费比例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费比例由国务院规定。 五、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社会养老保险金应当及时足额发放。 六、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中央财政应当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逐年增加的调节,确保基金的充足。 七、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使用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2.职工退休后因身体原因需要长期医疗的,可以使用养老保险基金; 3.对职工退休后选择继续工作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缺口应当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养老保险 基金等多种渠道予以解决。 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保障基 金的监管力度,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协调,促进社会保障的全面落实。 十一、法律责任 违反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结论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制定,有效的促进了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于老年人的保障力度有了进一步的加强,社 会各界都应该共同关注和支持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

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与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与待遇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基本养老保险法成为保障老 年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本文将探讨基本养老保险 法所覆盖的社会保障范围以及待遇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参保人员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政策,员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群体均可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劳动者都有权享受养老保障。 2. 缴费对象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 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的一部分,而个人也需 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用。 3. 社会保障范围: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包 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补充养老金、退休金调整等。参保人员在达到退 休年龄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的待遇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主要根据个 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来确定。 1. 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必须满足一 定的缴费年限要求。通常情况下,个人需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

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具体的缴费年限标准可能因不同地区而 有所不同。 2. 缴费金额: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定,个人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与其缴 费金额有关。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越多,退休后获得的养老 金也会越高。这意味着个人可以通过提高缴费金额来增加养老金待遇。 3. 养老金调整:基本养老保险法还规定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通常 情况下,养老金会根据物价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这意味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 三、基本养老保险法的意义与建议 基本养老保险法的实施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也提供了老年人的福利和社会保障。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方面,养老保险的 待遇标准可能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在物价上涨和医疗 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可能存在一 定的限制和不公平性,例如一些特殊职业群体可能无法享受到充分的 保障。 因此,建议政府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法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老年 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同时,鼓励个人适当提高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 以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总结起来,基本养老保险法的社会保障范围涵盖了广大劳动者,并 提供了一定的养老金待遇。然而,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我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下面就让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基本养老保险吧。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介绍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

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帐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 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城居保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三、基本养老保险权利义务 1、享受权利 当缴费个人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其退休后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 2、有知情权

养老保险法

养老保险法 根据最新的养老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我一起来看看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

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社会保险法》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上,没有再列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是采用按职工分类的办法进行概括和表述: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可能实行有别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制度,其他有工作的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说,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之相对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职工)包括: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但是,《社会保险法》对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允许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规定的缴费比例是,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 8%缴费。《社会保险法》将这一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记人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由于灵活就业形式多种多样,无法一一列举,所以本法中只列举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两类,并以“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加以概括。 3、关于参保的强制性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和用人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如下: 一、引言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本细则包括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二、参保范围 1.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 工伤保险: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付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工伤津贴。 4. 失业保险: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付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缴费标准 1.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上年度工资收入的60%。 2.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者上年度工资收入的50%。

3.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风险等级确定,费率范围为 0.5%~2%。 4.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根据失业率等因素确定,费率范围为 0.5%~1.5%。 四、待遇支付 1.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就医时,医疗机构根据医疗费用和报销比例,向参 保人支付医疗费用的一部分。 3.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根据工 伤程度和伤残等级确定待遇标准。 4.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补助金和再就业服务等,根据失业时间和 缴费年限确定待遇标准。 五、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监督和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包括对参保 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保险法实施 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进行解释和补充。 以上是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详细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等方面的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促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11.29 •【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九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布。 2012年11月29日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

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本条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03.26 •【文号】人社部发〔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014年在全国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应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企业养老保险规定

企业养老保险规定 养老保险是一种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个人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企业养老保险规定。本文将介绍企业养老保险的一般规定,并重点讨论中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一、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规定 企业养老保险的基本规定多样化,具体取决于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政策。然而,大多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都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参保对象和范围:企业养老保险通常适用于该企业的在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长期劳动合同工。有些公司还会扩大范围,纳入兼职员工和临时工。参保的年龄一般在18至60岁之间。 2. 缴费方式和金额:企业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通常情况下,企业会按照员工薪资的一定比例收取养老保险费,同时员工也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养老保险费。具体的费率和缴费基数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 3. 养老金待遇:企业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参保人员退休后提供一定的养老金待遇。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是影响养老金数额的重要因素。 二、中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养老保险法》。下面将介绍中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规定。 1. 参保对象和范围:中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内的在职员工。员工入职后应当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辞职或离职后,员工将获得养老金待遇。 2. 缴费方式和金额:中国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企业应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则根据自身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和费率。 3. 养老金待遇:中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算养老金。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较多,个人缴费年限较长,将获得较高的养老金待遇。 此外,中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例如,企业可以根据员工工资水平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缴费比例,以确保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退休人员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金或者按月领取。 总结: 企业养老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制度,为员工在退休后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各国的企业养老保险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大致都包括参保对象、缴费方式和金额以及养老金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中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1.06.29 •【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旨在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节,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公平公正的实施。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了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以及社 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的定义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则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包括保障权益、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和缴费义务。参保对象包括 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和生育人员等。缴费义务规定了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以及缴费基数的确定和调整等。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主要规定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方式。养老保 险待遇规定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医疗保险待遇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范围,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生育保险待遇规定了生育津贴和产前产后护理费的发放标准。 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 来源包括了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国家的财政拨款等,管理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等。 第五章:社会保险管理 第五章社会保险管理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程序。组织机构方 面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管理程序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申报、核定、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程序。 第六章: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六章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处罚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 处罚措施。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包括了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处罚措施包括了罚款、追缴费用、住手发放待遇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七章附则包括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和适合范围,以及社会保险法实 施细则的出台和修订程序等内容。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操作指南,对于确保社 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公平公正的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和参保人员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

社保法实施细则

#社保法实施细则 ##前言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的 实施,各级政府、社保机构和参保群众对社保实施细则的关注和需求 日益增加,本文旨在结合现实情况,详细介绍社保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方便社保机构和参保群众的实际操作。 ##一、社保费率调整 根据《社保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缴纳。具体缴费比例和基数等问题将由国务院制定。 1.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自2022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调整为8%,其中城镇职工缴纳比例为5%,农村居民和城乡居民缴纳比 例为3%。 2.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暂不调整,继续按照社保法规定 执行。 3.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上限均根据职工工资 增长情况动态调整。 ##二、社保待遇标准提高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国家制定 了相应的标准,具体如下:

1.基本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自2021年1 月1日起上调5%至95元/月。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自 2021年1月1日起上调5%,标准为人均360元/年。 3.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三、社保费用征收管理 为规范社保费用征收管理,社保机构需要严格实现以下要求: 1.完善社保费用征收制度: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制度,建立 起健全的社保费用征收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收费项目、缴费主体、 费率调整等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保费用的合法征收。 2.加强宣传和披露工作:社保机构要增加社保费用的宣传力度, 向广大参保人员宣传社保政策和制度,提高广大民众对社保费用的认 识和理解。 3.加强社保费用管理和监督: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用人 单位的社保费用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确保社保费用的合法运用和维护社保基金的安全。 ##四、社保互认和扶贫助困政策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保互认和扶贫助困政策的实施,国家将 采取以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社会保障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社会保障条款社会保险是一种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而实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基本法律,对社会保障的内容、范围和实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重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障条款,探讨其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社会保障的涵义和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社会保障定义为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提供遭受生活困难的公民合理补助,并为职工提供因工致残、因工丧失劳动能力、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的目标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这些保险的设立和实施旨在为公民提供在老年、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的经济保障,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养老金,确保他们在退休后享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对象为全体在职的公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根据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确定。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的报销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保险需要缴费参保,并通 过社会统筹的方式提供医疗保险的待遇。 3.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旨在为失业的人员提供失业救济金和就业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需要缴费参保,并通 过社会救济的方式提供失业保险的待遇。 4.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旨在为因工致残、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工 死亡的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一定的待遇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规定,工伤保险需要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并通过劳动能力鉴 定和医疗救治的方式提供工伤保险的待遇。 5.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旨在为生育的妇女提供一定的待遇和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需要缴费参保,并通过社 会救济的方式提供生育保险的待遇。 三、社会保障法实施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障条款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社会保障法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通过建立社 会保障体系,合理补助生活困难的公民,为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提升了公民的生活质量。

河南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8.11 •【字号】豫人社办[2021]63号 •【施行日期】2021.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河南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21年8月31日(含)前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其他遗属待遇仍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9月1日(含)后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两厅报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1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 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