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劳动法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动法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有很多的员工都会想要购买社会保险,迪士尼还都不知道劳动法对社会保险有规定。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劳动法社会保险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的知识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个人不需要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社会保险法(国家总规定)

社会保险法(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6、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8、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一、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变更或注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法律责任(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二)、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1、查询存款账户,并划拨保险费: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四川 社会保险 法规

四川社会保险法规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福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在中国,社会保险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个方面。
本文将重点介绍四川省社会保险的相关法规。
四川省社会保险法规主要包括《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四川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四川省失业保险办法》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办法》等。
首先是《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对象、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以及待遇发放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个人缴费比例,并对退休、退职和退养的待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次是《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该办法针对城镇居民群体,规定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待遇发放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规定了城镇居民参保和停保的规定,并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再次是《四川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针对城镇职工,规定了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基金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了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并对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发放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四川省还实施了《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标准、待遇发放等方面的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了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率和个人缴费比例,并对报销比例、医疗费用的核定和发放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另外,《四川省失业保险办法》和《四川省工伤保险办法》也是四川省社会保险的重要法规。
失业保险办法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发放等方面的内容。
工伤保险办法则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参保程序、费率及待遇领取等内容。
社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条例概述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社会保险条例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权益、提供基本社会保障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本文档将介绍社会保险条例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
1. 社会保险条例的定义和目标社会保险条例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规定人们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社会保险的种类和范围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养老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问题,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因病就医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失业后的生活问题,提供一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
工伤保险是为了解决参保人员因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等问题。
3. 参保和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条例,居民和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在职员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为企业自身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
4. 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条例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 权益的确定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条例规定了参保人员的权益确定和享受条件。
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参保,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权益,如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等。
4.2 权益的支付与发放社会保险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权益的支付与发放机制。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和企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
在参保人员满足权益享受条件后,社会保险机构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权益支付给参保人员。
国家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国家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社会保障工作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权益和提高社会福利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
这些体系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提供基本福利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共幸福。
法律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老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参保人在退休后获得合理的养老金待遇。
2. 《医疗保险法》:确保参保人在需要医疗服务时能够得到合理报销和补偿,提高公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3. 《失业保险法》: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援助。
4. 《工伤保险条例》: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
5. 《生育保险条例》:为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提供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法规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保障参保管理规定:规定了社会保障参保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确保参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 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缴纳方式和管理措施,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
方针和政策国家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合理原则:保障社会保障待遇的公平合理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
2. 保障水平提高: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的水平,提高参保人的福利享受。
3. 平衡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
4. 多层次保障: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福利需求。
通过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国家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完善,为公民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一、引言《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
其中,第八十八条对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行为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大家对社会保险法规的认识和了解。
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概述1.法规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社会保险法规。
2.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根据第八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保险法规:(1)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2)不按照规定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不按照规定报送社会保险数据或者提供虚假社会保险信息的;(4)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擅自支取、划拨、侵占或者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行为。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3.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三、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规,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支付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滞纳金、赔偿损失等。
2.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行为,将被有关部门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影响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信贷等方面的资格。
严重违规的,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联合惩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简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障体系顺利运行而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应履行的相关责任。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包括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的范围、缴费方式、保险金发放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事项。
四、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是确保劳动者工作环境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健康保护措施,以及劳动者享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劳动用工管理条例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是规范劳动者用工行为的法规。
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签订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劳动用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相关事项。
附件:1.劳动合同范本2.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3.社会保险参保申请表4.职业安全与健康检查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书面协议,规定了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因权益纠纷而发生的争议。
3.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提供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障的制度。
4.劳动保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5.劳动用工管理:劳动用工管理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劳动者的招聘、录用和管理等行为。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劳动者的⽣活⽔平。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社会保险制度,设⽴社会保险基⾦,使劳动者在年⽼、患病、⼯伤、失业、⽣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条社会保险⽔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平和社会承受能⼒相适应。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来源,逐步实⾏社会统筹。
⽤⼈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三)因⼯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额⽀付。
第七⼗四条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的收⽀、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监督机构的设⽴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挪⽤社会保险基⾦。
第七⼗五条国家⿎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补充保险。
第七⼗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百条⽤⼈单位⽆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
第⼀百零四条国家⼯作⼈员和社会保险基⾦经办机构的⼯作⼈员挪⽤社会保险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来源:社保局更新时间:08-09-21 点击人次:2300收藏打印关闭字体:[大中小]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二、基本养老金的含义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
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
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三、参加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男45周岁之前,女35周岁之前的)携带本人户口册、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企业买断职工第一次缴费需携带买断协议书、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续保手续(开单)——持缴费单去银行窗口缴费——缴完费后,于次年6月30之前来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并登记手册。
有些特殊人员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派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和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0%,其中按本人缴纳基数8%的数额建立个人账户,12%的数额作为社会统筹。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以记录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从业人员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从业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职工退休前可否提前支取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按规定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2、职工调动时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本人转移。
3、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是如何构成的?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
其中,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份从单位缴费中划入。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8%记入。
4、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有什么规定?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5、个人账户可否继承?参加养老保险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其个人账户上的钱是不能提前支取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如果参保人再退休前不幸去世,其生前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的本金和利息。
参加了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个人账户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再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声誉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国家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去世时为止。
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剩余的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继承额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怎样计算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两部分组成:①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按每月缴费工资基数8%的缴费比例缴交的养老保险费金额;②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般采用年度计算法,既至本年度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结束后按年度计算。
计算公式为:至本年度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度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例如,李某于2006年7月参加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600元,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2.3%,至2008年6月30日止,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个人账户储存额=(1600×8%×12)×(1+2.3%×1.083×)=1536+19.13=1555.13元至2008年6月30日止个人账户储存额=1555.13×(1+2.3%)+(1600×8%×12)×(1+2.3%×1.083×)=1590.90+1555.13=3146.03元五、养老保险转移转入: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职工转移明细表前来办理。
转出: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转移地的接收函(标明对方社保局开户行地址、账号、名称)参加养老保险后参保人如果工作单位(就业地)发生了变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
具体转移办法是:1、参保人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范围内流动时,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不需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2、参保人在本省境内跨市、县(区)流动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①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②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③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转移的,对转移当年的记账本金,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年度终了时,由转入地负责当年记账额的计息。
3、参保人再跨省流动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①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②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转移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累计储存的本金和利息,加上1998年1月1日以后接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的本金和利息。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转移的,对转移当年的记账本金,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的利息;由转入地负责当年记账额的利息。
六、退休基本养老金的组成1、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如何确定?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参保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N%(N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
2、如何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如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过渡新养老金的年限统一规定为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1%×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七、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被保险人经过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参加养老保险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享受按月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直至死亡:1.参保期间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2.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其中:①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②原再国有和承诺果真集体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的年限,可以提前退休的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能否继续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八、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可以领到多少钱?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其中:①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地设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退休年龄计发的月数③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参保地设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根基江西人民政府规定,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交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比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例【1】:王某,女,1971年7月出生,属自谋职业人员,2006年7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如果她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及其待遇预测表》(以下简称《预测表》)所列数据确定并及时足额缴费满15年,则她再2021年7月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从2021年8月起,每月就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888.83元。
具体计算步骤和方法是:第一步: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参保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缴费年限王某参保第1年月缴费工资为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第2年为80%,第3年为90%,从第4年起及以后各个缴费年度至2021年7月止,月缴费工资均为参保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所以王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为:(++++++++++++++)÷15=(0.7+0.8+0.9+第三步:计算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因张某退休时缴费年限为40年,所以,该同志每月基础养老金为:1447.51×40.5×1%=1447.51×40.5%=586.24元第四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截至2008年5月31日止,张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共计17079.42元,所以,该同志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7079.42÷139个月=122.87元第五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因张某1995年10月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7,所以,该同志每月过渡性养老金为:1165×1.485×28×1.1%=532.85 元第六步: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586.2+122.87+532.85=124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