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社保局更新时间:08-09-21 点击人次: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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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二、基本养老金的含义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三、参加养老保险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男45周岁之前,女35周岁之前的)携带本人户口册、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企业买断职工第一次缴费需携带买断协议书、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续保手续(开单)——持缴费单去银行窗口缴费——缴

完费后,于次年6月30之前来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并登记手册。

有些特殊人员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派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和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0%,其中按本人缴纳基数8%的数额建立个人账户,12%的数额作为社会统筹。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社会保险机构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以记录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从业人员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

算从业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1、职工退休前可否提前支取本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按规定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2、职工调动时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随同本人转移。

3、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是如何构成的?

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不足部份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8%记入。

4、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有什么规定?

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5、个人账户可否继承?

参加养老保险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其个人账户上的钱是不能提前支取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参保人再退休前不幸去世,其生前指定的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的本金和利息。

参加了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个人账户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再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声誉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国家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去世时为止。退休人员去世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剩余的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为: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6、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是怎样计算的?

从200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两部分组成:①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按每月缴费工资基数8%的缴费比例缴交的养老保险费金额;②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般采用年度计算法,既至本年度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结束后按年度计算。计算公式为:至本年度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度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

例如,李某于2006年7月参加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600元,个人账户记账年利率2.3%,至2008年6月30日止,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个人账户储存额=(1600×8%×12)×(1+2.3%×1.083×)=1536+19.13=1555.13元

至2008年6月30日止个人账户储存额=1555.13×(1+2.3%)+(1600×8%×12)×(1+2.3%×1.083×)=1590.90+1555.13=3146.03元

五、养老保险转移

转入: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职工转移明细表前来办理。

转出: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转移地的接收函(标明对方社保局开户行地址、账号、名称)

参加养老保险后参保人如果工作单位(就业地)发生了变动,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具体转移办法是:

1、参保人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辖范围内流动时,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不需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2、参保人在本省境内跨市、县(区)流动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

①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②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③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转移的,对转移当年的记账本金,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年度终了时,由转入地负责当年记账额的计息。

3、参保人再跨省流动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

①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②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累计储存的本金和利息,加上1998年1月1日以后接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的本金和利息。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转移的,对转移当年的记账本金,转出地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的利息;由转入地负责当年记账额的利息。

六、退休基本养老金的组成

1、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如何确定?

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参保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含视同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N%(N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

2、如何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算公式: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如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过渡新养老金的年限统一规定为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参保所在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1%×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七、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被保险人经过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参加养老保险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享受按月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直至死亡:

1.参保期间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2.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中:

①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②原再国有和承诺果真集体单位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的年限,可以提前退休的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能否继续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八、参加养老保险退休后可以领到多少钱?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其中:

①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地设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退休年龄计发的月数

③过渡性养老金标准=参保地设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1.1×1995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根基江西人民政府规定,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养老

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交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比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例【1】:王某,女,1971年7月出生,属自谋职业人员,2006年7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如果她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及其待遇预测表》(以下简称《预测表》)所列数据确定并及时足额缴费满15年,则她再2021年7月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从2021年8月起,每月就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金888.83元。

具体计算步骤和方法是:

第一步: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参保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缴费年限

王某参保第1年月缴费工资为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第2年为80%,第3年为90%,从第4年起及以后各个缴费年度至2021年7月止,月缴费工资均为参保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所以王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为:

(++++++++++++++)÷15=(0.7+0.8+0.9+

第三步:计算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因张某退休时缴费年限为40年,所以,该同志每月基础养老金为:

1447.51×40.5×1%=1447.51×40.5%=586.24元

第四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截至2008年5月31日止,张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共计17079.42元,所以,该同志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7079.42÷139个月=122.87元

第五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标准

因张某1995年10月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7,所以,该同志每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1165×1.485×28×1.1%=532.85 元

第六步: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586.2+122.87+532.85=1241.96元。

按赣劳社养【2005】13号文件计算

第一步: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参保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缴费年限

所以张某2008年5月退休时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

【(+++++++)】÷(5+3)=(2.452+1.996+1.666+1.598+1.598+1.094+1.395+1.542) 】÷8=1.669

第二步:计算每月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因张某2008年5月退休时,参保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65元,所以,该同志每月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

1165×20%=233元

第三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截至2008年5月31日止,张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共计17079.42元,所以,该同志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7079.42÷120个月=142.33元

第四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标准

因张某1995年10月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7,所以,该同

志每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1165×1.669×28×1.2%=653.31 元

第五步: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233+142.33+653.31=1028.64元。

按赣府厅发【1999】14号文件计算

第一步:计算本人缴费工资指数

【(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参保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缴费年限

所以张某2008年5月退休时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为:

【(++++)】÷(5+3)=(2.452+1.996+1.666+1.598+1.598) 】÷5=1.862

第二步:计算每月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因张某2008年5月退休时,参保地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65元,所以,该同志每月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

1165×20%=233元

第三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截至2008年5月31日止,张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共计17079.42元,所以,该同志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7079.42÷120个月=142.33元

第四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标准

因张某1995年10月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为27,所以,该同志每月过渡性养老金为:

1165×1.862×28×1.2%=728.86 元

第五步:计算基本养老金月标准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233+142.33+728.86=1104.19元

张某实际应发养老金={【1028.64+(1104.19-1028.64)×50%】+1241.96-【1028.64+(1104.19-1028.64)×50%】×45%}=1145.41元/月。

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职工退休后就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劳动法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劳动法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劳动法法规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有很多的员工都会想要购买社会保险,迪士尼还都不知道劳动法对社会保险有规定。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劳动法社会保险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的知识 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

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2)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3) 第四章工伤保险 (4) 第五章失业保险 (5) 第六章生育保险 (6)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6)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7)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7)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8)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9) 第十二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2)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3) 第四章工伤保险 (4) 第五章失业保险 (5) 第六章生育保险 (6)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6)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7)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8)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8)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9) 第十二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10.28 •【文号】主席令第35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社会保险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天津市社会保险法

天津市社会保险法 (最新版) 目录 一、天津市社会保险法概述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三、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四、社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一、天津市社会保险法概述 社会保险是国家举办的公益性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津市社会保险法是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大险种,分别是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大险种涵盖了劳动者在各个方面的保障需求,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 在缴费基数方面,天津市采用的是劳动者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在社会保险缴

费方面的责任。 四、社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了经济保障,缓解了劳动者在遭遇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生活压力。其次,社会保险制度有助于调整社会财富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竞争力。 总之,天津市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关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9.01.22 •【文号】国务院令[第259号] •【施行日期】1999.01.22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1999年1月22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制度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制度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社会保险制度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险制度法律法规展开讨论,以探索其对于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构架,包含了多个层次和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在其中规定了人民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并强调了国家和社会应当对弱势群体给予关怀和保障。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其中也有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劳动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社会保险法则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法律,其制定旨在为全国人民提供一套明确而便捷的社会保险制度,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福祉。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对社会稳定的意义 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社 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保障了劳 动者的基本权益,增强了劳动者的就业保障感和获得感。这有助于减 少劳动纠纷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其次,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应享受的社会保险权益,以及 政府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支持和保障。这使得个人和家庭在遭遇各种 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减少了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此外,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险 制度的可持续性,还有助于增强人民的信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对人民福祉的意义 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对于人民福祉有着显著的意义。首先,社 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保障项目和对应标准。这使得人民在遭遇意外事故、疾病、失业等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 济援助和医疗保障,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其次,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参保条件。这使得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险的权益,减轻了个人和家庭 的经济负担,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规定整理

让知识带有温度。 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规定整理 2023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规定 劳动法关于社保缴纳有哪些规定呢?有哪些需要留意的呢?下面我就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第五条国家实行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进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整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条国家进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获得帮忙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量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依法参与社会保险。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第1页/共3页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需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 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舞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进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疗养和疗养供应条件。 第2页/共3页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Make a little progress every day, January 5th,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 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 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 第七章其他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对公民的权益和权益保护的体现,是保障国民 福祉的重要手段。为了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各国都制定了 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社会保障领域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本文将梳理 和分析社会保障政策的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对公民福利的意义和影响。 一、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通常都会明确规定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社 会保障体系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性。这些原则通常包括: 1. 公平原则:社会保障政策应当公平地分配社会资源,确保每个公 民在享受社会保障福利时都能得到平等对待。 2. 综合性原则:社会保障政策应当综合考虑各种社会保障形式,如 退休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3. 可持续性原则:社会保障政策应当合理设计、合理投入,并确保 其长期可持续性,以满足不同时期和人群的需求。 二、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通常会细化和明确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 内容和要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 1. 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参保人员的范围、缴费标准、养老金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

2. 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医疗保险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医保报销的费用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等。 3. 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等。 4. 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保险赔偿标准、职业病工伤认定等。 5. 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生育保险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生育津贴的发放条件、产前检查和产后护理等。 6. 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最低工资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最低工资的确定方法、调整机制、支付标准等。 三、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的意义和影响 社会保障政策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福利和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以下是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的意义和影响: 1. 保障公民权益: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福利的权益,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得到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2. 减轻社会风险: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通过各项制度和措施,减轻了公民在生老病死等方面的风险,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生活保障。 3. 提高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得社会资源更加公平地分配,缩小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发展。

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法规体系是指一系列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促进社会的平衡和稳定。本文将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来探讨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功能。 一、社会保险法规体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对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老年人、贫困人口等提供保险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险法规体系包括了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等多个法规。 1. 养老保险法 养老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规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法律。它通过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该法规规定了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支付等内容,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医疗保险法 医疗保险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参保和报销条件、费用支付和定点医疗机构等内容,确保了参保人员在就医时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3. 失业保险法

失业保险法是为了解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而制定的法规。它规定了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待遇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支付等内容,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重新就业。 4. 工伤保险法 工伤保险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它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待遇标准和赔偿程序等内容,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和照顾。 二、社会救助法规体系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生活困难、无法自给自足的人提供帮助和救济的制度。社会救助法规体系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法、临时救助办法和救灾救济办法等多个法规。 1. 最低生活保障法 最低生活保障法是为了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得到满足而制定的法规。该法规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内容,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2. 临时救助办法 临时救助办法是为了应对突发的、非常困难的情况而制定的法规。它规定了临时救助的适用范围、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等内容,为处于临时困境中的人提供及时的救济和援助。 3. 救灾救济办法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社会福利保 障的制度。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是指一系列涉及社会保险领域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 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意义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供社会福利而 建立的制度。它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的形式,由国家和个人共同缴纳一 定的费用,以保障公民在生老病死等风险面前的基本保障。社会保险 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构成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民法典、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 保障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宪法和民法典是最基本的法律,它们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义务。劳动法则是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 法律,其中也包含了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而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 法则是最核心的法律,它们细化和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管理。 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管理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主要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国家应建立完 善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政策,确保社会保险 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同时,国家还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 的监管,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四、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更新与改革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与时俱进,需要不断进行更新与改革。随着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也需要及时进行改革和调整。例如,国家可以通过修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更好地满足公民的需求。 五、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意义与挑战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意义在于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了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险权益。它为劳动者提供了稳定的社会保障,增强了公民的福利感和获得感。然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面临许多挑战,如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六、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推进与发展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不断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国家应加大力度培育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人才,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能力。同时,还需要加强与国际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水平。 七、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前景与展望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社会保障需求的增加,社会保险制度将会得到更加积极和全面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_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已经2023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3年8月16H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领导,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

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信息来源:社保局更新时间:08-09-21 点击人次:2300 收藏打印关闭字体:[大中小]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二、基本养老金的含义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三、参加养老保险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男45周岁之前,女35周岁之前的)携带本人户口册、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企业买断职工第一次缴费需携带买断协议书、身份证、来社保局办理续保手续(开单)——持缴费单去银行窗口缴费——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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