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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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13建设项目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 l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 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 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 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 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 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 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裁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 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 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二、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一章总说明一、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13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

2013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

2013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摘要:一、引言二、2013 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概述三、2013 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的具体内容1.工程量计算规则2.清单计价规则四、2013 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五、总结正文:一、引言工程量计价清单是建筑工程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于工程的成本预算、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工程款的支付等环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工程量计价清单的编制和应用,我国在2013 年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对工程量计价清单的计价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2013 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概述2013 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清单计价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主要涉及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原则,清单计价规则主要涉及工程量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三、2013 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的具体内容1.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计算依据:工程量计算应依据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等为依据。

(2)计算方法: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应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如《工程量计算规范》等。

(3)计算原则:工程量计算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工程量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清单计价规则清单计价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计价依据:清单计价应依据工程量计算清单、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为依据。

(2)计价方法: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单位工程造价=∑(工程量×综合单价)。

(3)计价原则:清单计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2013 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在实际工程中,2013 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的应用可以有效地规范工程量计价清单的编制和应用,提高工程造价的编制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总结总的来说,2013 工程量计价清单计价规则对于规范我国建筑市场,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含专业,附录及条文说明)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含专业,附录及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ode of valuation withg bg l 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12 1 225 发布13200401施行20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4)3.1计价方式 (4)3.2计价风险 (4)4 招标工程量清单 (5)4.1一般规定 (5)4.2分部分项工程 (5)4.3措施项目 (5)4.4其他项目 (5)4.5规费 (6)4.6税金 (6)5 招标控制价 (7)5.1一般规定 (7)5.2编制与复核 (7)5.3投诉与处理 (7)6 投标报价 (9)6.1一般规定 (9)6.2编制与复核 (9)7 合同价款约定 (10)7.1一般规定 (10)7.2约定内容 (10)8 工程计量 (11)8.1一般规定 (11)8.2单价合同的计量 (11)8.3总价合同的计量 (11)9 合同价款调整 (12)9.1一般规定 (12)9.2法律法规变化 (12)9.3工程变更 (13)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3)9.5工程量清单缺项 (14)9.6工程量偏差 (14)9.7物价变化 (14)9.8暂估价 (15)9.9计日工 (15)9.10现场签证 (16)9.11不可抗力 (16)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7)9.13误期赔偿 (17)9.14施工索赔 (17)9.15暂列金额 (18)10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 (19)10.1预付款 (19)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9)10.3总承包服务费 (19)10.4进度款 (19)11 竣工结算与支付 (21)11.1竣工结算 (21)11.2结算款支付 (22)11.3质量保证(修)金 (22)11.4最终结清 (22)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23)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24)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24)13.2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 (24)13.3友好协商 (24)13.4调解 (24)13.5仲裁、诉讼 (25)13.6造价鉴定 (25)14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26)14.1计价资料 (26)14.2归档管理 (26)15 计价表格 (27)15.1计价表格组成 (27)1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54)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甘肃省2013_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1

甘肃省2013_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1

甘肃省2013定额进行规则一土石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说明一、工程量计算规则1、土石方工程定额中的土壤及岩石类别,依据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资料和下表确定:2、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m3计算。

3、挖土应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设计标高与自然标高差所发生的挖土或填土应另行计算。

4、土方运输体积=挖土体积-(回填土体积×1.2),计算结果是正值时为余土外运,计算结果是负值时为土方回运。

5、回填土体积=挖土体积-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砌(浇)筑物所占的体积。

计算管道沟的回填土时,应减去直径在500mm以上的管道所占的体积,直径在500mm以下的管道所占体积可地工程量应按外墙外边线,每边各加2m计算。

7、原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计算。

8、填土夯实、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9、凡平整场地厚度在0.30m以上,地槽(沟)底宽度在7m以上及地坑底面积在150㎡以上的挖土,均按挖土方计算。

凡坑底面积在150㎡以内的挖土,按挖地坑计算。

10、凡地槽、地沟底宽在7m以内,且地槽、地沟长度大于地槽、地沟底宽3倍的挖土,应按挖地槽、地沟土方计算。

11、地槽、地沟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外墙的地槽按地槽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的地槽按地槽底部净长度计算,地槽边突出部分的体积应并入地槽内计算。

(2)主地沟按中心线长度计算,支地沟按净长度计算。

地沟中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除底面积大于20㎡的井类挖土可将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内计算外,其他均不应增加计算。

(3)地沟中铺设铸铁管时,其管道接口处增加的挖土工程量,应按铸铁管道沟槽全部土方工程量增加2.5%计算。

12、地槽、地沟底部宽度应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计算:(1)块石基础的地槽,可按块石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15m工作面计算。

(2)砖基础的地槽,可按砖基础底宽每边增加0.20m工作面计算。

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建价[2013]585号⽢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的通知—-可编辑修改,可打印——别找了你想要的都有!精品教育资料——全册教案,,试卷,教学课件,教学设计等⼀站式服务——全⼒满⾜教学需求,真实规划教学环节最新全⾯教学资源,打造完美教学模式⽢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件⽢建价〔2013〕585号⽢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程造价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根据《⽢肃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2014年1⽉1⽇起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施⾏之⽇起,停⽌执⾏以下⽂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的通知》(⽢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肃省建设⼯程⼈⼯单价的通知》(⽢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程机械费的通知》(⽢建价[2012]94号)。

⼆、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

附件:⽢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31⽇附件:⽢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第⼀章总说明⼀、为规范建筑⼯程造价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根据《⽢肃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程⼯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程费⽤项⽬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肃省建筑安装⼯程费⽤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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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可打印——别找了你想要的都有!精品教育资料——全册教案,,试卷,教学课件,教学设计等一站式服务——全力满足教学需求,真实规划教学环节最新全面教学资源,打造完美教学模式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通过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仍应执行本办法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加盖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造价工程师、编审单位执业印章及公章。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九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国家或者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2、本办法;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招标要求及其补充文件;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

第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根据《计价规则》各册附录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应依据《计价规则》中的措施项目一览表,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和各专业的特点选择列项。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及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并依据《计价规则》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填写。

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第十四条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用项目列项,不得任意增减。

第十五条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时,出现《计价规则》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应依据《计价规则》的补充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并报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规定第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按以下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办法1 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2 措施项目费∑(各项措施项目费)3 其他项目费∑(各项其他项目费)4 规费∑(各项规费)5 税金(1+2+3+4)×税率6 工程造价 1+2+3+4+5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计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并按以下程序计算:综合单价计算程序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办法1 人工费∑(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2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3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4 企业管理费规定的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5 利润规定的取费基数×利润率6 综合单价 1+2+3+4+5第十九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第二十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以“项”为单位计价,并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计量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三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计价。

第二十四条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四章招标控制价第二十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招标人应对招标控制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招标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擅自上调或下浮。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 招标人应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下列依据编制: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2、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6、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天公布标段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

招标控制价公布后不得上调或下浮,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核,发现确有错误的,责令招标人修改。

第五章投标价第二十九条投标价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投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或者金额。

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十一条投标价按下列依据编制: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2、企业定额,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3、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7、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8、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

第六章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价款支付第三十三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第三十六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则》相应条款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审核、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 ( 保修 ) 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第三十八条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第三十九条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计量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十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四十二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四十三条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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