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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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篇: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修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是建设工程项目计价的经济标准:是编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定额标准。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补充、修订及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全省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预算定额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工程实体性消耗与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分离:(二)项目齐全、步距合理;(三)工程量计算规则简明适用,具有可计算性:(四)定额水平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并应保持各预算定额水平之间的平衡:(五)表现形式体现量价分离原则,并应体现各类工程的特点。

第六条预算定额编制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本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等:(二)全国统一劳动定额、全国统一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工期定额等:(三)现行的全省统一预算定额、补充定额,以及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测算资料:(四)现行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五)现行通用的系列标准图集和已选定的典型工程施工图纸;(六)推广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有关资料:(七)调研资料及工程现场的有关测算资料。

甘肃市政工程施工报价规范

甘肃市政工程施工报价规范

甘肃省市政工程施工报价规范一、总则1.1 为了规范甘肃省市政工程施工报价行为,提高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的工程造价编制和报价活动。

1.3 工程造价编制和报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反映工程价值,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甘肃省的实际情况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2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遵循科学、严谨、准确、完整的原则,项目划分应合理,工程量计算应准确,工程内容应完整。

2.3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充分考虑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可能性,合理预留工程量。

三、工程造价计算3.1 工程造价计算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资料进行。

3.2 工程定额应选用甘肃省建设厅发布的最新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3.3 取费标准应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有关费用计取标准执行。

3.4 材料价格应参照甘肃省建筑市场材料价格信息,结合工程实际,合理确定。

四、报价编制4.1 报价编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计算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进行。

4.2 报价编制应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合理的原则,各项费用应逐项计算,不得漏项、错项。

4.3 报价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风险,合理计入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等。

4.4 报价编制应符合甘肃省建设厅发布的有关工程报价规范要求。

五、报价审核5.1 报价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负责。

5.2 报价审核应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计算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进行,重点审核工程量计算、定额选用、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方面是否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解读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解读
,也 是 整 个 工 程 建 设
对建 设工 程造 价 管理 的范 围 、主体 、管理 体 制 、资
质 要求 、法律 责任等作 出 了明确规定 。
二 、 《 例 》对工 程造 价 计价 的适 用范 围和 监 条
程 序 中的 重
要 环 节 ,它
贯 穿 于 建设
工 程 项 目管 理 的 全 过 程 。但 长期
以来 由 于工
督 管理 作 出了具体 规 定
《 条例 》第 二 条 明确 了适用 范 围 ,即 “ 省 范 本 围 内的建 设工 程项 目从 筹 建 到竣 工验 收交 付使 用前
按 国家 和本 省 有关 规定 应 当计 人 工程 造价 的全 部费
位 和个 人应 当服 从 这种 监督 管 理 。其次 ,这 种监 督 管理 具 有强 制性 :任何 单位 或个 人 不服从 这 种监 管 都会 受 到法 律 的制裁 。三是 这种 监 督 管理具 有综 合 性 ,它 不局 限 于某 一方 面 ,而 是贯 穿 于工 程造 价计
】 7
信誉 ,相 互 串通 、弄 虚作 假 、高 估 冒算 ,谋 取不 正 当利 益 。因此 ,根据 我省 实 际 ,为建 立有 效 的监 督 管理 机 制和 防范 体 系 ,防止 国有 资金 流 失 ,维 护建 筑市 场有 序 运行 ,规 范建 设 各方 计价 行 为 ,减少 工 程建 设 领域 的经 济 纠纷 ,促 进社 会 和谐 发展 ,依法
对本 行 政 区域 内建 设工 程造 价 活动 实行 统 一监 督管 理 。其 所属 的建 设 工程 造价 管 理机 构负 责建 设 工程 造 价 日常监 督 管理 工作 ” 。规 定建 设行 政 主管部 门
依 法对 建设 工程 造 价活 动进 行 监督 和管 理 。这 种监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总站文件甘建造价字(2009)019号关于换发《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各有关施工单位 :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依据的公告(第1号)》(甘政发[2006]33号)关于“建设工程费用标准的核定”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的换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安排如下:一、换证范围:凡领取了《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或近期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建筑业企业均参加换证。

二、换证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1、《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新申办企业不要求);2、《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此表采取网上下载、申报和纸质文字资料审查、核对同步进行;3、通过2007年验证的企业,报2008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和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审计过的),其他企业报成立次年至2008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和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审计过的);4、2008年度缴纳规费的有效票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贴于申请表缴纳规费票据复印栏内,带原件核验后退回);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7、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8、外省进甘的施工企业除提交以上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2)拟建工程的工期;(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三、换证工作以《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建价[2009]358号)及《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规费计取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规费标准进行综合性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2020年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

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13〕585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以下文件:1、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6]443号);2、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7]435号);3、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08]97号);4、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甘建价[2009]358号);5、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0]286号);6、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通知》(甘建价[2011]514号);7、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机械费的通知》(甘建价[2012]94号)。

二、原有规定与本定额不一致的,按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31日附件: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第一章总说明一、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各市、州建设局,甘肃矿区建委,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二O一O年十二月四日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已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浮2%确定的工程最高限价。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一)《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六)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1. 引言为加强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提高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 定义和术语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术语,除非另有约定,其定义如下:1.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根据施工工艺、工程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的标准化工程造价计算表。

2.地区基价:根据市场行情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特定地区的建设工程价格标准。

3.编制单位:指负责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编制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4.使用单位: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单位或个人。

3. 编制单位和职责1.甘肃省建设厅为甘肃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编制工作。

2.编制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编制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任务和分工。

4. 编制原则和方法1.预算定额的编制应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艺、工程量及价格等因素。

2.预算定额的编制应参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预算定额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3.地区基价的制定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地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和修订。

5. 编制流程和要求1.预算定额的编制流程包括项目立项、数据采集、定额计算、审批和发布等环节。

2.预算定额的编制应具备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地区基价的制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合法程序上报批准。

6. 使用单位的审核和监督1.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进行项目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2.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预算定额和地区基价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通过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仍应执行本办法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规定。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加盖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造价工程师、编审单位执业印章及公章。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九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国家或者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2、本办法;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招标要求及其补充文件;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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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7日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
(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
(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
(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

第五条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

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应当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下,由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

第八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条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使用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并使用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工程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以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结算,不得违反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当年未竣工工程应当编制年度工程结算,竣工工程应当编制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

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投标双方通过市场竞争依法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设立招标最高限价。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提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劳动保险基金;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工程排污费;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住房公积金;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由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资格,并只能注册于一个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有3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建设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

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者审核。

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编制或者审核与勘察、设计资质范围和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执行工程造价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编制单位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遵守本条例规定,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质;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
(二)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出借、出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制度,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及时提供计价依据,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并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必要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合同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计价依据的规定计价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扩大设计范围、提高设计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
(二)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三)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价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住房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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