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要求PPT课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1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 专业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 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 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 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 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 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 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 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原的原则。

-
14
2、群体性:指接受监护的对象不是单一的、孤立的个体,而 且有着整体联系的群体,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群,进行健康评价或 作出疾病诊断。这种群体性表现在:一是涉及的人员多,二是涉及 面广。健康检查工作涉及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在地域分布上, 遍及城乡。三是结构复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来人员,所接 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有时同一作业环境有2种以上职业病危害 因素,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又有不同的禁忌症。四是涉及内容复 杂,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几乎涉及临床医学各个学科,同时还必须 进行一些特殊的医学检查,需要临床医学多学科的结合
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
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
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
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
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是职业健康监护的
重要内容和主要资料来源
-
5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监护有明 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
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
告知劳动者。
-
6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 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 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 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 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 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10
(三)劳动者的应享受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 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 人健康检查结果,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 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 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 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 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 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பைடு நூலகம்卫生专业人员合作, 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 用。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 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
12
(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 忌症。
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 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
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 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 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 的处理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 服务。
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要求
六安市卫生监督局 徐沛东
-
1
一、基本概念
职业健康监护:
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
与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 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 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采取干预措施,保 护劳动者健康。
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法定 职业病: 十大类132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
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
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国家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共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六大类459种。
-
4
二、为何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
-
2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
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第49号令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 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 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 理。
-
3
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 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9
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 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 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 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 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 业经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 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职业健康检查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性表现在:一是监护 对象是法定的,所接受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对象,都是由卫生法 律规范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二是检查内 容、项目是法定的。三是检查周期是法定的,对不同的职业人 群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周期是卫生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四是承担 检查单位是法定的。
-
13
(五)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
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 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 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 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第49 号令规定:
-
7
-
8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
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