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一)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简版范文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
引言
环境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合理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确保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十分重要。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已经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而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并分析其意义和挑战。
公民环境权的定义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的权利、获得环境信息和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提起环境诉讼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公民能够享受健康与安全的环境。
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意义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具有重大的法律效力和指导意义。
保护公民环境权利的宪法规定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1. 明确法律地位:将公民环境权利写入宪法中,可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使之成为国家的法定权利,为公民提供法律保障。
2. 保护公共利益: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
宪法的保护确保了公民的环境权益不受侵犯,也推动了环境保护的发展和进步。
3. 维护可持续发展:保护公民环境权利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宪法的规定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和持久性的保障,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 提高环境意识:宪法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问。
(接下来继续写,至少1200字)。
论公民环境权

论公民环境权作者:吕忠梅一、环境权的提出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危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直接因素。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各国一方面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寻求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和管理环境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6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的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
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
七十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
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从而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这些观点,为欧洲人权会议迅速接受。
从七十年代初,欧洲人权会议便组织了80人的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将"人类免受环境危害的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下去的权利"作为新的人权原则进行国际法编纂。
1971年,欧洲人权会议将个人在洁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了《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肯定地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并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

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公民环境权的宪法保护引言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健康和适宜居住环境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保护公民环境权成为了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应当在法律体系中确保公民环境权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探讨公民环境权在宪法中的保护方式和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公民环境权的保障1. 环境保护的宪法原则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得到了充分体现。
例如,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
”这一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为公民环境权的保护提供了基础。
此外,宪法第33条还规定:“国家开展教育,使公民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对环境保护教育的重视。
2. 环境权利的确权与保障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环境权利需得到相应的确权与保障。
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在享受人权和自由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公民义务。
”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需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环境权利。
公民可以通过环保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例如,向环保部门投诉环境污染或侵害环境权利的行为。
3. 环境监测和评估宪法还规定了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宪法第56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推行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
”这一规定要求国家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环境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和健康至关重要。
以下是环境保护的几个重要方面。
1. 健康与生活质量良好的环境质量对公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空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会导致各种健康问题,如呼吸系统疾病、水源污染等。
因此,保护环境是维护公民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
2. 生态平衡与物种多样性环境保护也关乎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的维护。
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物种灭绝会导致生物链的崩溃,对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严重的挑战。
因此,环境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至关重要。
宪法解读与环境污染治理

宪法解读与环境污染治理【宪法解读与环境污染治理】一、背景介绍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在中国,环境污染治理亟待加强。
而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宪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本文将以宪法解读的角度,探讨宪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意义和效果。
二、宪法确定的环境权利1. 宪法确认了公民的环境权利。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权利。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民对环境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公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基本权利。
2. 宪法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
宪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
这两条款强调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性,要求国家在发展中注重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宪法体现的环境污染治理原则1. 综合治理原则。
宪法强调环境污染治理要采取综合的方式,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等多种手段,形成合力,全面提高环境质量。
2. 预防为主原则。
宪法倡导在环境污染治理中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等措施,预防环境污染的发生,减少环境修复的成本。
3. 治理优先原则。
宪法规定破坏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为有关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求国家在环境污染治理中优先保护环境。
四、宪法履行环境污染治理职责1. 立法职责。
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行为。
2. 监督职责。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进行监督,并通过审查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行为,促使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司法职责。
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依法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宪法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意义1. 强化法治意识。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法律保障,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了环境污染治理法治化进程。
公民环境权及入宪必要性分析

公民环境权及入宪必要性分析摘要: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作为一项新型权利,它随着地球生态环境的逐步恶化而进入公众视野。
但是在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界定、权利属性和其是否具有入宪的必要性等方面,我国学界还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并在对其基本权利属性进行定位的情况下,分析阐明了将其写入宪法的必要性。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基本权利;入宪一、分析与阐释:公民环境权的概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是全球化的环境危机和自然资源稀缺背景下的产物。
它的提出为的是协调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从限制经济发展的无序自由入手,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实现人类社会长久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学者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公民环境权的讨论当中,相关的论著也相继发表、出版。
但是对于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究竟该如何定义,学者们依旧各持己见,难以统一。
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权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赖以生存的环境既享有基本权利,也需要承担基本义务。
①他提出,环境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分为三部分:国家、法人和公民,因此环境权也应当划分为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
吕忠梅教授则将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②她认为,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客体应该是人类生存的整体自然环境,也就是说无论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创造的环境,都应当成为公民环境权的对象。
陈泉生教授所持的观点与吕忠梅教授的类似,即她所使用的“环境权”概念指的也仅仅是公民环境权。
徐忠祥教授则从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剖析了公民环境权的含义,他提出,真正的环境权则是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
③这种权利不同于生存权,是一种自得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人类,义务主体也是人类。
不同的学者对于公民环境权这一概念有着不同的定义,产生分歧的本质原因还是由于权利主体和客体的不确定导致权利的内容模糊不清,以至于无法在概念上形成统一的认识。
浅谈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自然环 境是人类 生存和 发展 的基本 条件 , 人类 享用 自然 资源 于环 境保护 方面 的法律法 规 , 例如 我 国《 宪法》 2 条规 定 : 第 6 国家 是与 生俱来 的 自然权 利 , 随着 生产 力的发展 、 但 社会 的进 步和人 保护和 改善 生活环境 和生态 环境 , 防治污 染和其 他公 害”第 一条 ,
极 的作用 , 由于我 国现 行环境 法律 制度 的建 设处 于起始 阶段 , 但 尚有许 多不 够完 善之处 。
境保 护法 》 l 第 条规 定 : 了保护和 改善 生活环 境和 生态环 境, 为 防
我 国现 行 法律 中关于 公 民环境 权 的保护 不足 之 处主 要有 以
止污 染和 其它公 害, 护人体 健康, 进社会 主义现 代化 建设和 发 下几 点 : 保 促
而没 有 明确 规 定对公 民环境 权 的保护 , 我 国 《 如 宪法 》 两条 规定 说 明了国家保 护公 民在健康 的生 活环境 中生活 的权利 。 权 的保 护 ,
我 国有关 民事法律 中关 于环境 权的规 定: 围《 我 民法通 则》 第 第 9 条和 第 2 条都 规定 了国家在 保护和 改善 环境 与资源 方面 的 6
身的 安全 。在 这种情 况 下 ,环境 权成 为世 界各 国普 遍关 注 的问 破 坏环境 的单 位和 个人 进行 检举和 控 告 。这一 条款 规定 了公民 题 , 公民环 境权 是环 境权 的核心 与基 础 , 对我 国公 民环境权 在环境 保护 方面 的权 利和义 务 , 污染防 治法也 都有 关于环 境保 而 针 各
民生活水 平 的提高 , 来越 多的环 境 问题 及资源 危机 已经逐步威 款 明确 规定 国家在 环境保 护方 面的职责 : 国《 越 我 环境保 护法》 第 胁 到地球 生态 系统 的平衡 , 甚至威胁 到社 会经济 的发展 和人类 自 6 条规 定: 一切 单位和 个人都 有保护 环境 的义务, 并有权对 污 染和
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与实现途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与实现途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1关于环境权宪法化的提出1.1 环境权的提出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时的必然现象,法国学者基斯先生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在20 世纪才出现的,更准确地说,是20 世纪60 年代末。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全国人大第七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后在1989 年12 月26 日才得以通过实施。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问题的出现和日趋恶化已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无可质疑环境问题的出现和恶化的现实是公民环境权得以产生的背景,而理论的发展和进步则是公民环境权得以产生的理论基础。
环境权的概念是经过先由学者倡议,而后经国际社会认可的过程而形成,具体讲就是先有学者提出再进入国际法律文件,最后转而进入国内相关立法之中。
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权概念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
广义说:环境权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
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狭义说: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不被破坏和污染的环境中生存以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从我国环境法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环境既是公民作为个体、也是作为公民集体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场所;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个体和集体的可持续的安全健康生存和发展,是公民个体与集体环境安全的利益和要求。
环境权是自然人在一种能够获得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在此,笔者仍然认为凡是人们在为生存及健康所生产管理的物等都应适用环境权的保护。
)因此,环境权产生的基础是生存与发展的安全问题,包括追求适宜与健康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环境)等。
环境权具有边缘性,是多种利益和需求的组合,是多种权利综合的权利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
1.2 环境权宪法化的提出从形式意义上来讲环境权入宪指的仅仅是将那些公认的属于环境权范畴的权益记载于宪法法典之上,诚然这种理解是比较狭隘的。
浅析公民环境权

对 环境 权缺 少有 效保 障机 制 , 公 民的环境 权 平 等充足 的享 受 生活 环境 的权 利 。 环境 权跟 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 政 单 行法 律 中。但 是 ,
治 权利 等权利 一样 , 是公 民理 应该 享有 的一 项最 基本 的权 利 。 而 经 常 受到 侵害 在现 实 生活 中屡 屡上 演 。在城 市 的发 展过 程 中往 且 公 民人身权 , 财 产权 的实现 也是 受制 于环 境权 。 当公 民生活 的 往 出现环境权让位于经济发展的现象。这样 的矛盾背后体现的 环境得不到保证, 环境权被肆意的破坏的情况下, 公 民又能如何 是如 何 处理环 境保 护 与经 济发 展 的关 系 的深层 问题 。这体 现 的 一个 民族 对于 环境保 护 的态 度 。 在 中国改 革 开放 的 很 好 的实现 其 他 的权利 。然而 环境 权 又区 别于 其他 权利 。环 境 是一 个 国家 ,
笔者 认为环 境权 是公 民的一 项特殊 的权 利, 环境 权的本 质是 亚 宪法 中在 规定 公 民环境 权 的 同时也 规 定 了公 民的相 应 的保护 生 态不 受破 坏 的义 务 。 人权 。虽然我 国宪法 没有 直接 规 定环 境权 是 公 民的一 项基 本权 环 境不 是污 染 , 利, 但 是正如 《 斯德 哥尔 摩人 类环 境宣 言》 中所 说 , 人类 享有 自由 我 国宪法 没有对 环境权 有专 门的规定 , 环境权 散落 在众 多的
随着 经济 的不 断发 展 , 社会 对环 境 以及环 境权越 来越 重 视 。
水等 自然 资源是 全人类 共 有 的, 每 个 人都 享有享 受美 好 环境 对环 境权 的经 典 定义 是 《 斯德 哥尔 摩 人类环 境宣 言》 中原则 的宣 气 、 告: “ 人类有 权在 一种 能够过 尊严 的和福 利的 生活环 境 中, 享有 自 的权 利 , 但是 每个 人对这 些 资源 却不 能单 独 的占有 。 公 民环 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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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一)
作者:夏少敏张卉聪王凤斌论文关键词]环境权宪法公民环境权宪法的生态化
论文摘要]“环境权”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外法学界对其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
我国《宪法》中也并没有给予“环境权”的一席之地,只是在一些条款隐含“环境权”的内容。
从当前各国有关环境权的司法实践来看。
除少数几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环境权外,我国和大多数国家法院对环境权均持否定态度,综合性环境法和单行环境法并未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仅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义务,这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相左。
故以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理论为依据对侵害公民环境权的案件进行裁判,势必会影响对受害人的保护。
我国宪法如不对公民环境权明确确认,很多与此相关的问题将无法解决。
本文对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作简要分析,得出我国应对公民环境权给予宪法层面的法律保障及其宪法上的制度构建。
根据蔡守秋教授的统计,到1995年世界上约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或组织法包括了保护环境的特定条款。
但是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权。
我国《宪法》第9条和第26条分别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但是并未规定宪法意义上的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我国环境法学界在环境权理论研究上已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
环境权人宪要在社会上达成共识,需要更多人参与讨论。
在借鉴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作进一步探讨,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我国宪法中规定环境权的必要性
第一,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是由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大法地位。
宪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高位阶,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终极价值是保障人权,而环境权与人权有密切的联系,环境权关系到全社会和金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当代人与后代人的生存问题。
公民是环自然破坏、物种灭绝、能源紧缺所带来的恶果的直接承担者,应有权对可能招致自身损害的行为发表意见。
故只有当环境权在宪法中被确认以后,才会使公民应然权利逐渐转变为实然权利,这是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必然要求。
第二,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环境权是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必然要求。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所讲的“发展”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昕强调的可持续性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强调的是保护人的利益。
可见,可持续发展体现了弱势人类中心主义思想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认为,在影响当代环境问题的两类矛盾(即人与自然的矛盾,以及人与人之问的矛盾)中,两者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后者对环境的影响表现得虽然不像前者那样直接,却是前者背后更为深层的社会阂素,因而也往往是解决前一矛盾的前提。
在“可持续发展”一词巾,“可持续”一词是从“生态可持续性”的意义上来说的,它吸纳了“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思想;强调全球生态系统的健全,强调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发展”一词则是从人的“生活质量”的角度来解释的。
“生活质量可以用许多指标来衡量,这些指标包括经济的、社会的和生态的指标;不仅包括物质的指标,还有精神的、制度的指标,等等。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既重视代际公平,又重视代内公平。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要求人们尊重自然,善待自然,认识人类活动对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后果,明确自己对社会子孙后代的崇高责任。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伦理观,其属与弱势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本身具有内在价值从而区别于强势人类中心主义。
强势人类中心主义强调满足人的感性意愿,把大自然视为满足人的感性意愿的原料仓库,鼓励丁人对自然的掠夺。
非人类中心主义承认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主张将人类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存在物,对人类现行生活方式进行变革。
但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在认识论上无视人的主体性,陷入了“纯自然主义”的泥潭。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
汲取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精华。
正如曹明德博士指出的:“从人类巾心主义伦理观到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再从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发展到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经历了一个逻辑上的‘正一一反——合’的过程”。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栩比的进步意义在于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
故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产生是环境伦理学的一次伟大革命。
第三,在宪法中确认公民环境权是与时俱进的需要。
社会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中,虽然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使它能在较大的范围内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和发展,但宪法也要适应人们日益增长和变化的需求,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
将公民环境权引入宪法,足顺应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和宪法生态化的发展趋势的。
二、我国宪法意义上公民环境权的构建
(一)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
菲律宾宪法第l6条规定:“闽家保护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
”
俄罗斯《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享有良好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要求赔偿冈破坏生态所造成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
”
葡萄牙《宪法》第66条是关于生活环境与生活质量的,具体规定是:“1、任何人都有享有有益健康生态平衡的人类生活环境的权利和保护这种生活环境的义务。
2、闻家应通过其代理机爻并在人民积极配合和支持下:(1)防止并控制污染及其影响以及各种有害侵蚀;(2)美化领空以建设生态平衡的自然环境;(3)设立并开发自然风光娱乐场所与禁猎地,分类保护自然景观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名胜古迹;(4)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保护其再生力与生态稳定。
3、任何人都有依法促进防止或制止环境恶化因素之权利,以及在受到直接损害时取得相应赔偿之权利。
4、周家促进逐步改善全体葡萄牙人的生活质量。
”
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生活在没有污染的环境中的权利。
国家有义务注意使这种权利不受到影响并对自然保护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