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精)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3a6c1ac5da50e2524d7f75.png)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聘用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按现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补缴从单位聘用之日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
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招聘并签定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合理确定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能超过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目前为6%,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六条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
第七条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合同的,由单位向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八条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劳务合同制工人退休

一、退休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务合同制工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休:1.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休待遇1. 退休费:退休人员每月可领取退休费,退休费标准根据本人退休时的工资、工龄等因素确定。
2. 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3. 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可参加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 丧葬费:退休人员去世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费待遇。
三、退休程序1. 劳务合同制工人达到退休年龄,向所在单位提出退休申请。
2. 单位对退休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3. 单位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定退休待遇。
5. 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证。
四、政策调整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劳务合同制工人退休政策,不断进行政策调整,以提高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
例如,提高退休费标准、调整养老金待遇、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等。
总之,劳务合同制工人退休政策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务合同制工人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劳务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范围
(一)、改革开始实施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
(二)、改革的范围: 1、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 位。 2、人员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 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退休年龄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2014年9月工 作人员本人的 基本工资标准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 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 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 标准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 的退休年度,N∈ 〔2015,2024〕 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 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增长率,n∈〔2015,N〕, 且G2014=0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 作年限对应的老办 法计发比例
退 职 事业单位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 机关工人 作人员 及机关工人 90% 90% 90% / 85% 85% 85% / 80% 80% 80% 70% 70% 70% 70% 60% 50% / / 50%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aa9dcb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fd.png)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各单位在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经研究,并请示劳动保障部同意,就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问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他们办理转接手续。
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从事个体经济或自由职业的,如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与单位签订基本养老保险代办协议,委托原单位代缴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原单位执行的标准缴足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可按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执行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重新就业的人员退休后,其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为其代管档案的机构按规定申报退休,并由失业前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计发问题1、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2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1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的一种经济福利。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对于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受到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一般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需求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标准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有所调整。
其次,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还受到地区差异的影响。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在不同地区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会相对较低。
再者,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还需考虑到个人的工龄和职务等因素。
一般来说,工龄越长、职务越高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补贴标准会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长期的工作经历和较高的职务往往
意味着个人对于单位和社会所作出的更多贡献,因此在退休后需要得到更多的经济保障。
最后,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还需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在制定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财政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避免因为过高的标准而给国家财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只有合理确定退休补贴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继续关注并完善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为我国的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2016年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涨工资实施方案

2016年事业单位最新退休涨工资实施方案一、201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
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完整版)

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工人contract worker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实行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在2000年以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有所改变,根本目的在于削减企事业单位的用工成本。
在新的劳动法颁布以后,基本上企事业不存在非合同制的工人,合同制工人与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待遇方面没有太大的区别。
第一条为了适应劳动制度的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基本生活,作好待业期间的生活救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生产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社会劳动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在职期间的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老年期间的退休待遇,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当地未建立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之前,暂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待业期间的生活救济,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合同范本《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来自城镇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当地组织的老年社会劳动保险;跨地区使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亦应参加调出地区组织的老年社会劳动保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20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你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