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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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M 15标准

ISPM 15标准

薄板旋切芯1、锯屑、木丝和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及切成薄片的原木2可能不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途径,不应限定,除非技术上证明需要。

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3.1 批准的措施对于防治大多数有害生物有重大作用的任何处理方法、过程或者它们的结合,应视为对于减少与运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有害生物风险有作用。

根据对以下方面的考虑选择木质包装材料的措施:可能侵染的各种有害生物该项措施的效益技术和/或商业上的可行性。

所有国家植保机构均应接受批准的措施以作为准许木质包装材料入境的依据而不再提出进一步要求,但在以下情况中例外:通过截获和/或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确定,对于与来自特定来源的某些木质包装材料种类有关的特定检疫性有害生物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批准的措施见附件I。

采用这些批准的措施的木质包装材料应显示附件II中所示的特定标记。

标记的采用解决了与检验木质包装材料处理的遵守情况有关的业务困难。

一种公认的非特定语言的标记有利于在输入口岸或其它地点检验时核实。

《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可提供关于批准措施的支持性文献的参考资料。

3.2 待批准的措施木质包装材料的其它处理方法或过程如能表明达到适当植物检疫保护水平即可得到批准(附件III)。

对于附件I中所列的现行措施继续进行审查,新的研究可能表明其它气温/时间组合。

新措施还可以通过改变木质包装材料的特性减少风险。

国家植保机构应认识到,措施可以增加或改变,并应有相当灵活的木质包装材料输入要求以便在得到批准之后作变动。

3.3 其它措施国家植保机构可通过与其贸易伙伴的安排,接受除附件I中所列的那些措施以外的任何措施,特别是在输入国不能采用或验证附件I中所列措施的情况下。

这种措施应在技术上证明有理由,并应遵守透明、无歧视和等同性原则。

对于与来自有证据表明有害生物风险得到适当控制或者不存在(例如植检情况相似或非疫区)的任何国家(或特定来源)的出口产品有关的木质包装材料,输入国的国家植保机构可以考虑作出其它安排。

各国对木制包装的各种规定

各国对木制包装的各种规定

各国对木制包装的各种规定更新时间:2011-08-19 09:39 来源:物流知识网浏览:次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

目前许多WTO成员已基于该标准制定和采纳了相应的措施,但是各国具体的检疫标准和实施期限各不相同,部分国家将在一定过渡期之后开始陆续实施;部分国家在采纳国际标准的同时也接受符合本国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另外也还有很多国家未宣布采纳该标准。

发达国家采纳ISPM15的情况由于美国进境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数量不断增加,美国认为其针对木制包装实施的检疫要求不完全有效。

于是在2004年9月16日公布了一项最终法规,公布了对木质包装材料进口法规的修订,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材料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

该措施自2005年9月16日起完全生效。

对于不符合ISPM15的木质包装将立即要求退运。

从2004年9月16日起,提供1年的过渡期。

在此期间,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和美国进口商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但在新法规完全生效前不采取其它任何措施。

加拿大于2004年宣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完全实施ISPM15,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外)需符合ISPM15的要求或按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和证明。

该措施完全生效之后,对不符合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将实施退运处理。

加拿大也提供了一定的过渡期,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准许向其出口木制包装的国家在此期间使用识别标志或使用证书代替标志。

并对非易感染的木质包装采取简化的强制措施。

另外,从2004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

ISPM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植物检疫行动
为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或程序而采取的官方行动,如检 查、检验、监视或处理[植检临委,2001 年]
植物检疫措施 (商定的解释)
旨在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者限制限 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济影响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官 方程序[粮农组织,1995 年;《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 修改;临时标准委员会,2001 年]
植物检疫措施一词的商定解释,说明了植物检疫措施与限定非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并未在《国际植保公约》(1997 年) 第 11 条的定义中适当反映出来。
植物检疫程序
官方规定的与限定有害生物有关的任何检查、检测、 调查或处理的方法[粮农组织,1990 年;粮农组织 1995 年修改;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年;植检临委, 2001 年]
未经加工或处理的木材[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出 版物,2002 年]
认为需要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任何能藏带或传播有害 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仓储地、包装、运输工具、 集装箱、土壤和其它生物、物品和材料,特别是在涉 及国际运输的情况下[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1996 年; 植检措施专家委员会 1999 年修改;植物临委,2001 年]
将圆木上的树皮除去(不一定全部除去)[粮农组织, 1990 年]
用于固定或支撑货物、但与货物无关的木质包装材料 [粮农组织,1990 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 15 号出版 物,2002 年修改]
在一种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迅速采取的 一种植物检疫行动[植检临委,2001 年]
在新的或意料之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紧急确立的一个 植物检疫条例或程序。一项紧急措施可以是或不是临 时措施[植检临委,2001 年]
审查及修改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改。本标准下次审查的时间 为2004年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他时间。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标准)

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 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
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 防二次感染。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在部分国家实施 新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要求之前,国内采用木质包
装运输货物的出口企业、木质包装生产企业以及国际货 运企业,应及时了解《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的详细内容以及不同国家对木质包装的特殊检
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加入了一些特殊 要求。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 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
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 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 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
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3.输入国 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 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 IPP国家编号、000———木质
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 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 准实施后的对策ISPM15使
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 了检疫查验的效率。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 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首
疫要求,及时调整货物包装,采用新的国际标识,确保 货物顺利通过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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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 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 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doc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doc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T)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要求(g/m3)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21℃48 36 24 17 14≥16℃56 42 28 20 17≥11℃64 48 32 22 19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一)标识式样: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国家编码;000——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按直属检验检疫局分别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溴甲烷熏蒸-MB,热处理-HT;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位数代码(如江苏局为32)。

(二)除上述信息外,标识加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信息。

IPPC标识

IPPC标识

IPPC标识目录IPPC标识定义IPPC标识的意义IPPC标识图解IPPC标识定义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IPPC标识用以识别符合IPPC标准的木质包装,表示该目标装已经经过IPPC检疫标准处理。

IPPC标识的意义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的目的是确保全球农业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植物和植物产品传播和扩散,促进有害生物控制措施。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为区域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提供了一个国际合作、协调一致和技术交流的框架和论坛。

由于认识到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我国从2006年起执行这一国际标准,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

现在,入境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可能连同货物被责令退运出境。

IPPC标识图解标识式样如图,至少包括4个方面的信息:IPPC标识左侧的图形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注册的用于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的符号;XX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2个字母国家编码;000代表国家植保机构给予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独特登记号。

YY代表除害处理方法,如MB表示溴甲烷熏蒸处理,HT表示热处理;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它信息。

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的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具永久性和不可改变性,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ISPM15规定的标识图样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ISPM15标准实施的意义ISPM15使木质包装检疫在世界范围内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提高了检疫查验的效率。

随着该标准的逐步实施,检验检疫部门也应适当改变检疫方式,以适应新的形势。

首先,应尽快收集和掌握各国或地区的木质包装处理标识以及特殊检疫要求,加大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其次,改变检疫查验方式,重点放在木质包装处理标记的查验上,对重复使用的木质包装重点检疫,以防二次感染。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最新通报时间:2003年6月完全实施时间:2005年9月16日过渡期:2004年1月1日-2005年9月16日旧木质包装检疫措施:()自1998年12月27日起,输美货物木质包装须经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并附有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2)如无木质包装则由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

中澳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国际标准应用分析.

中澳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国际标准应用分析.

中澳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国际标准应用分析为有效降低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IPPC)发布了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RegulatingWood Packaging in International Trade,以下简称ISPM15) 。

该标准规定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须经过统一标准的检疫处理措施,并在包装上加施统一格式的专用标识。

截止2006年3月,至少已有64个国家或地区采用了该标准。

我国制定并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9 号局令) ; 澳大利亚于2004年12月发布了《澳大利亚木质包装认证体系》( The Australian Wood Packaging CertificationScheme,以下简称AWPCS) 。

笔者对比分析了中澳两国在执行ISPM15中的差异,并结合口岸检疫工作实际提出完善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措施的有关建议。

1中澳木质包装检疫监管的差异1.1关于管理机制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全面负责对标识加施资格企业的考核、批准和日常监管,管理和监督涉及木质包装处理的每一批次。

澳大利亚则将主要的管理工作授权给认证机构,由许可的认证机构对标识加施资格企业实施认证管理,认证机构受理申请,负责首次资格考核和每年至少2次的运行期监督检查,依据考核检查情况确定企业标识加施资格的授予、暂停或取消。

澳大利亚检疫检查署负责发放加施资格企业编号并发布获得资格认证的企业名单,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以监控AWPCS的运行效果,并定期对该体系进行审查。

标识加施企业只须按照质量手册的要求开展日常处理业务,不必批批申报。

当进口国反馈有违规情况时,由检疫检查署负责调查。

1.2关于熏蒸方式我国69号局令只规定了熏蒸库一种熏蒸方式;澳大利亚的AWPCS则规定了集装箱、熏蒸库和帐幕3种熏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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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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