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公司电网谐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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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加强电网谐波管理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加强电网谐波管理的通知

1 / 1 能源部关于加强电网谐波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能源电[1992]310号
【发布部门】能源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2.04.04
【实施日期】1992.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能源部关于加强电网谐波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4日能源电(1992)310号)
保证电能质量是电力部门和用户共同的责任。

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新型用电设备不断投入使用,大量谐波源设备接入电网,使电网受到严重“污染”,电能质量变劣,对电网安全运行和广大用户安全用电构成极大威胁,曾造成发电机掉闸,继电保护误动作,发电机转子烧毁,用户电容器和电动机等用电设备烧损。

为提高和改善电能质量,保障电网安全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各级电力部门应根据原水利电力部发布的《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电网谐波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管理-制度】北京电力公司电网谐波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北京电力公司电网谐波管理办法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管理工作,保证公用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依法维护用电秩序,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95)《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1998)《北京市工业整流设备谐波限制标准》(DB11/078-1997)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电能质量指标主要是:谐波、电压波动与闪变、三相不平衡度第四条北京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实行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执行谐波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电力公司系统所管辖的单位。

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谐波管理工作的职能归口管理机构,在公司谐波领导小组(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职责)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谐波管理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谐波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谐波管理机构,设立谐波管理专责领导和谐波管理专责人,以加强谐波管理专业队伍建设。

第七条北京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谐波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电能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依据上级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负责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规章、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工作。

3、负责公司系统谐波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4、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单位电网谐波测试的管理及测试数据的通报和上报工作。

5、负责组织对谐波源用户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对谐波治理、抑制工程的审查工作。

电力谐波治理的几种方法

电力谐波治理的几种方法

电力谐波治理的几种方法目前常用的电力谐波治理的方法无外乎有三种,无源滤波、有源滤波、无功补偿。

下面就谈谈这二种方法的优缺点以及市场前景及其经济效益的分析。

6.1、无源谐波滤除装置无源滤波器的主要是用电抗器与电容器构成,无源滤波装置的成本较低,经济,简便,因此获得广泛应用。

无源滤波器可以分为并联滤波器与串联滤波器。

6.1.1、无源并联滤波器现有的谐波滤除装置大都使用无源并联滤波器,对每一种频率的谐波需要使用一组滤波器,通常需要使用多组滤波器用以滤除不同频率的谐波。

多组滤波器的使用造成结构复杂,成本增高,并且由于通常的系统中含有无限多种频率的谐波成分,因此无法将谐波全部滤除。

不仅如此,由于并联滤波器对谐波的阻抗很低,通常会使谐波源产生更大的谐波电流,谐振在不同频率的滤波器还会互相干扰,例如7次谐波滤波器就可能会放大5次谐波。

因此,如果有人将并联滤波器安装前后的谐波情况做过对比,就会发现:虽然滤波器安装以后影响系统的谐波电流减小,但是各滤波器中以及进入系统的谐波电流之和远远超过未安装滤波器之前,谐波源产生的谐波电流也超过未安装滤波器之前。

从广义的角度来讲,频率不等于工频频率的成分统统都是谐波。

因此,工频是单一频率,而谐波有无限多种频率,可见谐波具有无限的复杂性,使用并联滤波器的方法显然无法对付无限频率成分的谐波。

6.1.2、无源串联滤波器由电感与电容串联构成的LC串联滤波器,具有一个阻抗很低的串联谐振点,如果我们构造一个串联谐振点为工频频率的串联滤波器,并将其串联在线路中,就可以滤掉所有的谐波。

这就是本文介绍的串联滤波器,串联滤波器由电感和电容串联而成,并且串联连接在电源与负荷之间,因此串联滤波器的“串联”二字具有双重意思:一个意思表示电感与电容串联,另一个意思表示串联在电路中使用。

在三相电路中均接入串联滤波器,由于串联带通滤波器对基波电流的阻抗很小,而对谐波电流的阻抗很大,于是只用一组滤波器就可以滤除所有频率的谐波。

谐波监测管理制度

谐波监测管理制度

谐波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谐波监测工作,保障电网设备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质量,保障用电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谐波监测的企业、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谐波监测管理制度是企业电网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谐波监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活动,必须通过相应的资格认证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五条谐波监测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保障谐波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谐波监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谐波监测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推动谐波监测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谐波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坚持数据真实可靠。

第八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谐波监测管理制度,确保谐波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谐波监测的内容和要求第九条谐波监测的内容包括用电设备的谐波产生、传输和接收情况等。

第十条谐波监测系统应当具备对电网各个节点进行实时监测,并能够记录和分析谐波波形和频谱图。

第十一条谐波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能够反映电网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为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谐波监测工作应当围绕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展开,保障电网与用户的用电质量。

第十三条谐波监测系统应当具备在线监测和离线监测两种方式,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需要。

第三章谐波监测的流程和要求第十四条谐波监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流程:方案设计、设备选型、安装调试、数据采集、分析解读和报告编制等。

第十五条谐波监测的设备应当具备可靠的性能和稳定的运行,以确保谐波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谐波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避免数据遗漏和失真。

第十七条谐波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当由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八条谐波监测数据的报告编制应当清晰明了,表述准确且具备一定的解释性,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方案。

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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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系统谐 波 管理 暂 行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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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章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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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波管理

谐波管理

谐波管理谐波管理电网谐波管理的依据是国家颁发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及电力企业制订的有关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等。

供电营销管理部门主要要做好客户谐波源的管理,谐波源又分现有谐波源和新装、增容客户谐波源的管理。

可以采用以下一些对策:(1)贯彻“谁干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并要按要求进行治理。

(2)现有谐波源的管理:对现有非线性负荷,各级用电检查部门应建立技术档案,并会同生技部门协助客户制订滤波措施,当谐波源产生的谐波电流或使公共连接点的谐波电压超出标准规定的允许值时,应按就地治理的原则,限期采取措施治理,否则,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

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参数、类型、容量、主接线图等,设备产生的各次谐波电流的有效值(安)。

接入系统点的电压谐波的总畸变率。

该设备是否采取了滤波措施以及滤波效果分析。

对电容器组的谐波管理客户配电工程电容器组设计应考虑谐波影响。

客户的电容器组接入电网,应保证各次谐波不产生放大。

(3)新装或增容的谐波源管理:把好投运关,对具有谐波源的客户在申请用电时,应根据谐波源参数,进行谐波预测计算。

对新增非线性负荷从客户报装起就要对其进行谐波管理,客户要向用电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设备的性质和有关参数。

用电管理部门在客户报装确定方案时,应与生技部门一起根据客户提供的上述参数,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对超过标准的客户,应要求其在设计中增加滤波措施的设计,与用电设备同时投运,也就是说,对客户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接入使用。

否则不予批准供电方案。

在签定供用电合同时应与客户约定接电后复测事宜。

客户在接电前,滤波装置要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电。

接电以后,要进行复核测试。

不合格者要采取措施改进,合格者才允许正式接网运行。

(4)在日常工作中,对有谐波源的客户要定期测量、检查,加强管理力度。

(5)为提高电网电能质量和供电效率,查明电力谐波来源,为对谐波开展有效治理提供依据,有必要将基波电能与谐波电能分别计量,并区别出谐波潮流,尽而通过对向电网注入谐波的客户采取惩罚性计费的方式,强制其尽快采取措施,以减小由其注入给电网的电力谐波量,从而保证电网的可靠运行和不损害线性负荷客户的利益。

SD126-1984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SD126-1984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SD126-1984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SD 126-1984 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SD126~8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系统中的谐波主要是治金、化工、电气化铁路等换流设备及其他非线性用电设备产生的。

随着硅整流及可控硅换流设备的广泛使用和各种非线性负荷的增加,大量的谐波电流注入电网,造成电压正弦波形畸变,使电能质量下降,给发供电设备及用户用电设备带来严重危害。

为保证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质量合格的50赫兹电能,必须对各种非线性用电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加以限制,以保证电网和用户用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于电力系统以及由电网供电的所有电力用户。

第三条电网原有的谐波超过本规定的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时,应查明谐波源并采取措施,把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限制在规定的极限值以内。

在本规定颁发前已接入电网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本规定的谐波电流允许值时,应制订改造计划并限期把谐波电流限制在允许范围以内。

所需投资和设备由非线性用电设备的所属单位负责。

第四条新建或扩建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如用户的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增加或改变了电网的谐波值及其分布,特别是使与电网连接点的谐波电压、电流升高,用户必须采取措施,把谐波电流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方能接入电网运行。

第五条进口设备和技术合作项目亦应执行本规定。

但如对方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全部或部分规定比本规定严格,则应按对方较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谐波对通讯等的影响应按国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户用电设备对谐波电压的要求较本规定的电压正弦波畴变率极限更严格时,由用户自行采取限制谐波电压的措施。

第二章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极限值和谐波电流允许值第八条电网中任何一点的电压正弦波形畴变率均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极限值。

表1 电网电压正弦畸形畸变率极限值(相电压)如110千伏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已接近或超过1.5%,但经过测量和计算,下一级电网的电压正弦形畸变率未超过表1规定的极限值时,110千伏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可限制在2%以内。

谐波的产生、危害及治理办法

谐波的产生、危害及治理办法

谐波得产生、危害及治理办法谐波定义:从严格得意义来讲,谐波就是指电流中所含有得频率为基波得整数倍得电量,一般就是指对周期性得非正弦电量进行傅里叶级数分解,其余大于基波频率得电流产生得电量。

从广义上讲,由于交流电网有效分量为工频单一频率,因此任何与工频频率不同得成分都可以称之为谐波,这时“谐波”这个词得得意义已经变得与原意有些不符。

正就是因为广义得谐波概念,才有了“分数谐波"、“间谐波”、“次谐波"等等说法。

产生得原因:由于正弦电压加压于非线性负载,基波电流发生畸变产生谐波。

主要非线性负载有UPS、开关电源、整流器、变频器、逆变器等。

周期性波形得展开根据傅立叶级数得原理,周期函数都可以展开为常数与一组具有共同周期得正弦函数与余弦函数之与。

其展开式中,常数表达得部分称之为直流分量,最小正周期等于原函数得周期得部分称之为基波或一次谐波,最小正周期得若干倍等于原函数得周期得部分称之为高次谐波。

因此高次谐波得频率必然也等于基波得频率得若干倍,基波频率3倍得波称之为三次谐波,基波频率5倍得波称之为五次谐波,以此类推.不管几次谐波,她们都就是正弦波。

谐波得危害:降低系统容量如变压器、断路器、电缆等加速设备老化,缩短设备使用寿命,甚至损坏设备危害生产安全与稳定浪费电能等。

谐波得治理:有源电力滤波器就是治理谐波得最优产品.产生原因在理想得干净供电系统中,电流与电压都就是正弦波得。

在只含线性元件(电阻、电感及电容)得简单电路里,流过得电流与施加得电压成正比,流过得电流就是正弦波。

用傅立叶分析原理,能够把非正弦曲线信号分解成基本部分与它得倍数.在电力系统中,谐波产生得根本原因就是由于非线性负载所致。

当电流流经负载时,与所加得电压不呈线性关系,就形成非正弦电流,即电路中有谐波产生。

由于半导体晶闸管得开关操作与二极管、半导体晶闸管得非线性特性,电力系统得某些设备如功率转换器比较大得背离正弦曲线波形。

谐波电流得产生就是与功率转换器得脉冲数相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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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管理工作,保证公用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依法维护用电秩序,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XX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2000)《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95)《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1998)《市工业整流设备谐波限制标准》(DB11/078-1997)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电能质量指标主要是:谐波、电压波动与闪变、三相不平衡度第四条电力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实行职能机构全过程归口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度。

执行谐波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公司系统所管辖的单位。

系统外的单位在承包或参与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也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是公司谐波管理工作的职能归口管理机构,在公司谐波领导小组(公司科技领导小组代行职责)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的谐波管理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谐波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需要,设置谐波管理机构,设立谐波管理专责领导和谐波管理专责人,以加强谐波管理专业队伍建设。

第七条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谐波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电能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依据上级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负责公司电能质量-公网谐波管理工作的规章、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工作。

3、负责公司系统谐波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4、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单位电网谐波测试的管理及测试数据的通报和上报工作。

5、负责组织对谐波源用户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对谐波治理、抑制工程的审查工作。

7、负责组织对谐波污染引起的电网事故、用户投诉问题的调查工作。

8、负责谐波专业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的审查与监督;负责组织谐波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9、负责组织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谐波管理工作事宜。

第八条电力公司系统内有关单位谐波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1、各区县供电公司、变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扩处、电力XX职责:(1)、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电网谐波管理的法规、标准,落实公司电网谐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电网谐波管理制度。

并报公司科技信息部备案。

(2)、各区县供电公司、变电公司负责依照公司要求,每年核报本单位运行母线及配变台数;制定并上报谐波监、检测点的设置和测试方案。

(3)、各区县供电公司、变电公司负责在所辖电网X围内,组织实施公司下达的年度谐波测试任务。

(4)、负责于每季度末25日前组织完成所管辖电网谐波管理工作基础数据的定期统计上报工作。

(5)、各区县供电公司、变电公司负责将谐波污染影响的相关事故或异常情况上报公司职能部门,并负责完成确定谐波影响的测试分析工作,完成分析报告。

对不能独立完成的谐波测试分析工作,应协助有关技术部门共同完成。

(6)、各区县供电公司、变电公司、电力XX负责所管辖新建或改造变电站电容器组谐波抑制工作。

(7)、各区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辖电网X围的谐波源用户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完成用户谐波影响评估或核定。

(8)、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各区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确定和要求谐波源用户进行谐波入网管理。

(10)、各责任单位在公司职能部门组织下,参与谐波污染抑制、治理方案的审定和实施后的验收工作。

(11)、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扩处和各区县供电公司送电责任部门,应根据公司职能部门和各区县供电公司的谐波专责工提供的送电意见,负责谐波源用户送电前的谐波管理把关工作。

(1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电网谐波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谐波专业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电网谐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电力试验研究中心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电网谐波管理的法规、标准,落实公司电网谐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会同公司职能部门开展电网谐波管理的技术监督工作。

并按公司职能部门要求制定公司电网谐波技术监督管理制度。

报公司科技信息部发布。

(2)、负责统计、汇总、保存电网谐波测量数据,提出电网谐波影响综合分析报告。

负责进行公司在线谐波监测网采集数据的日常维护。

(3)、负责公司职能部门下达的重点谐波测试分析工作和谐波事故或异常现象的调查分析工作,协同公司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研究落实防治谐波危害的措施。

(4)、负责按照公司职能部门下达的任务,开展对公司新建或改造变电站电容器组谐波抑制效果的核查工作。

(5)、负责定期对全网的谐波分析测量仪器进行比对校验。

并将校验报告报公司科技信息部备案。

(6)负责参加谐波源用户入网管理的技术流程,依据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94--93)》评估、核定谐波源客户对公网电能质量影响程度。

(7)、负责协助公司职能部门进行电网及客户谐波治理工程技术方案的审定和治理工程的验收工作。

(8)、负责协助公司职能部门开展全网谐波监测和治理技术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章电网谐波指标的测试工作第九条谐波监、检测点的设置与下达1、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会同电力试验研究中心提出谐波监、检测点的设置原则和技术要求,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下达。

2、各责任单位负责依照公司要求,每年核报本单位运行母线及配变台数;制定并上报谐波监、检测点的设置和测试方案。

3、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会同电力试验研究中心,审编各责任单位上报的测试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下达。

第十条谐波日常测试工作1、各责任单位负责完成季度测试任务和年度谐波影响分析报告。

2、试研中心负责测试数据的统计、汇总、保存工作。

并负责在基层电网谐波影响分析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完成地区电网谐波影响分析报告,并报公司科技信息部。

3、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审核试研中心汇总上报的基层单位季度测试结果,并负责数据通报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谐波专门测试工作1、谐波的专门测试包括:电网事故或异常测试、电网母线超标原因分析测试、用户谐波影响评估或核定测试。

2、电力公司各责任单位负责上报与谐波原因相关的事故或异常,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试研中心配合相关责任单位完成分析测试工作,确定谐波影响的状况,组织完成分析报告并报科技信息部备案。

3、电力公司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电力试验研究中心配合,对谐波超标的母线进行专门测试,查明超标原因,组织完成分析报告。

并将结果报科技信息部。

4、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各责任单位负责协助完成用户谐波影响评估或核定测试。

测试分析报告须报科技信息部审批方可生效。

第四章谐波源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谐波源管理的基本原则谐波源的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

在严格审查和管理新建或增容谐波源基础上,对原有超标谐波源加强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新建或增容谐波源用户的管理1、管理对象重点冶金、交通、化工、电信、煤炭、有色金属、机械、汽车制造等行业及其他行业中可能对电网造成谐波影响的用户。

2、管理工作程序(1)、电力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各区县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科技信息部及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协助,确定和要求谐波源客户进行谐波入网管理,负责在用户档案上加注“谐波源用户”标志。

供电方案制定部门负责在谐波源客户供电方案上注明“须作谐波评估”。

(2)、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会同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完成与用户签定“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工作。

(3)、经科技信息部和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确认用户签定了“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和“委托评估协议书”后,该用户方可领取供电方案。

(4)、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依据供电方案,负责组织向用户下达谐波指标书的工作,以协助用户进行用电设计及设备定货。

谐波指标书须经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审批。

(5)、用户应在用电工程报竣工前,提供“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谐波指标书”、“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

(6)、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负责根据“评估报告”,对评估合格的单位,提出同意送电的书面意见,并报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批准方可报竣。

(7)、各区县供电公司谐波专责工,负责组织确认评估超标用户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措施后,提出同意送电的书面意见,并报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批准方可报竣。

(8)、评估工作须经电力公司认证有资质的单位完成(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电力公司),评估报告须经公司科技信息部审查通过后方可生效。

(9)、谐波源用户承担谐波评估、治理、自监测等项费用。

第十四条现有谐波源用户的管理1、管理对象经谐波入网核定,超过国家标准指标的用户。

经公司谐波监测网认定,引发公用电网指标超标的客户。

2、对现有的谐波源,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并每年核查一次。

3、对现有超标谐波源用户的管理程序(1)、电力公司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向超标谐波源用户下发“谐波影响超标通知书”。

(2)、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牵头,责任单位组织用户签定“保证公用电网电能质量协议”。

并对用户治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谐波超标用户,且无视社会影响,在限期内不采取治理措施者,供电部门可依据《电力法》对该客户采取包括停限电、诉诸法律等措施。

(4)、因谐波超标用户,引发电网或其他客户的损失,由谐波引发责任用户负责赔偿。

第五章谐波治理和抑制工作第十五条谐波治理1、用户谐波超标治理工作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谐波治理工程按与客户用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同时验收”的原则,以国家标准为唯一治理目标值。

2、电力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电力试验研究中心、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参加,完成对谐波污染抑制、治理方案的审定和实施工程后的治理效果的验收工作。

3、配网谐波治理应按照相关技术规X优先选用△/Yn11接法的变压器进行配网的建设和改造。

对采用Y/Yn0接法的配电变压器造成三次谐波电压超标的母线,加装零序3次谐波滤波器。

4、安装容量为2000Kvar以上的滤波工程,责任单位负责会同职能部门组织工程方案的报批,经华北电网XX谐波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审复后,工程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防止电容器谐波谐振和放大1、电网建设、改造设计中或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设计和运行部门负责考虑谐波影响问题,防止电网和客户的电容器产生谐波谐振或严重放大。

2、电容器设计工作中的谐波影响校验(1)、未串联电抗器的电容器组的谐波抑制:在进行电容器设计时,工程设计部门负责组织,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电网和电容器组并联谐振次数及谐波放大倍数的计算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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