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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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招商引资30条政策

武汉招商引资30条政策

武汉招商引资30条政策武汉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地区城市,一直以来致力于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其经济发展。

为了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的吸引力,武汉市政府发布了30条相关政策。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降低租金、提供补贴等,以鼓励企业进行投资。

2. 提供产业扶持:根据投资企业的不同产业领域,提供特定的扶持政策,包括财政补贴、土地优惠等。

3. 搭建投资平台:建立投资者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投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项目推荐、政策咨询等服务。

4. 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组织专业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5.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加快办事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6. 加强人才引进:推出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来武汉创业,提供人才公寓和科研基地。

7. 设立产业基金:设立专业产业基金,为重点产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8. 引进重大项目:对符合武汉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提供土地、资金等资源支持。

9. 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台账、考核、奖励机制,监督和推动项目的实施进度。

10. 推动创业创新:落实“四个重点”,即研发、试验、创意、企业,并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

11. 打造产业集群:鼓励企业集聚发展,形成良好的产业链条和集群效应。

12. 创新金融支持:发展各类金融创新工具,提供股权投资、信贷贴息等金融支持。

13. 加大对外交流合作力度: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寻求境外投资,推动武汉与外界的合作与交流。

14. 建设创新平台:打造创新载体,包括科创园区、孵化器等,提供创业服务和资金支持。

15.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包括减免税费、简化注册手续等。

16. 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对现代服务业的鼓励和支持,推动服务业升级。

17. 优化用地政策: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提供土地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发展空间。

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24修改)

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24修改)

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24修改)长治市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并在本市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项目单位,以及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类项目(采掘业和房地产业除外)。

本地企业或本政策出台前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除本政策条款提及外不属本政策优惠范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市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本市下辖各县、市、区自本行政区域外引进的县外市内资金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五条、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型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特色农业、医药产业、现代金1/ 9融信托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旅游服务业、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以及煤、焦、冶、电、化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二章财政扶持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扶持。

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参照独资工业企业扶持标准减半执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外来独资投资、同等投资规模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四年到第五年,减半扶持。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再投资,其新投资的企业参照本款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现代服务业、医药产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中市、县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扶持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

企业招商引资奖励方案背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招商引资成为了各地区、各企业考虑的重要问题。

招商引资不仅可以促进集聚区域资源,形成产业聚集,还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增加就业和税收等方面的贡献。

然而,由于竞争激烈,招商引资难免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需要制定一些激励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

方案一、奖励对象本方案适用于招商引资的企业,包括在本地投资的企业、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的投资企业和在本地投资的项目等。

二、奖励内容1. 资金奖励根据投资规模和发展潜力,对于获得核准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根据项目不同,奖励资金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等级:•一类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5%•二类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3%•三类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投资额的1%2. 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于投资额较大、发展潜力较大的项目,可以给予土地使用权优惠,建议优惠措施如下:•土地使用期限不低于50年•免征土地出让金,优先分配闲置土地资源•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再生产业项目,可给予更多的土地使用期限和优惠政策3. 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措施如下:•对于符合特定产业政策和技术创新要求的企业,给予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或免征•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涉及到的协作企业,可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三、申请方式及条件1. 递交申请申请者需要按照要求递交相关申请材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投资企业信息及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公司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地址证明等相关证件•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信息2. 审批程序•申请提交后,要经过资格、技术、环保、财务等多个环节的审核,保证审核准确和公平•审批过程中,要与投资方及其协作企业充分沟通,策划用地方式、把握税收政策、确定奖励方案等•审批通过后,须明确相关责任及细节条款四、实施效果预期本方案的实施,预计将产生以下效果:•刺激企业增加投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率•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带动相关产业集群的形成,形成更完善的产业链条结论本方案旨在为提升企业招商引资能力、推动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作出贡献。

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一、引导方向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繁荣,制定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在新的一年里,政府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投资为重点,全面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

二、优惠政策1. 贷款优惠: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于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将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和灵活的贷款期限,助力企业发展。

2. 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投资,降低税收负担。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给予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投资热情。

3. 土地优惠:推出土地供应政策,降低企业土地成本。

通过挖掘土地资源,提供稳定和合理的土地供应,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土地支持,降低企业初始投资成本。

4. 人才优惠:设立人才引进计划,吸引高层次人才。

为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人才引进资金补贴、科技创新奖励等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加盟,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5. 奖励政策: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奖励优秀企业。

对于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中,创造就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企业,给予奖励资金的支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6. 产业链扶持:对于重点领域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产业链扶持。

通过配套政策、产业联盟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市场推广、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帮助,提升企业在产业链中的竞争力。

三、招商引资方向1. 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引进优秀的国内外创意企业和项目。

通过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2. 绿色科技产业:推动绿色科技产业的发展,引进核心技术和高端人才。

促进绿色科技产业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结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3. 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力度,引进相关企业和项目。

推动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创新和产业的发展,促进能源利用的清洁和可持续发展。

4. 数字经济产业: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引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企业和项目。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鸡政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0〕6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做大做强我市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项目,按照“规模投资、强力扶持、打造集群、引领发展”的原则,鼓励鸡西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视投资规模给予财政、土地、规费等扶持政策。

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政策。

一、投资扶持政策(一)投资现代煤化工、石墨深加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享受“三个百分之百”扶持政策。

即: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0%扶持两年。

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所使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与扶持。

规费,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下同)等政府性基金按照100%比例返还;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100%比例返还两年;经营性收费两年内执行最低标准;属于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减免。

(二)投资机械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享受“三个百分之七十”扶持政策。

即: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70%扶持两年。

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所使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与扶持。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5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51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阳政办发〔2017〕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7日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实施开放引进、借力发展战略,促进我市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我市转型发展要求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型材料工业、现代煤化工、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鼓励类项目的中介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给予奖励: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介人,由县(区)自行奖励;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区)各承担50%;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中介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区)各承担50%。

二、对引进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且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中介人,由市级按贷款总额0.2%给予奖励。

三、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对外来投资的新建工业项目,按区域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供应土地。

同时,对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度大小,分不同比例进行奖励: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

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30%,三类项目按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2024年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2篇)

2024年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2篇)

2024年某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的成效,激励全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某市对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以奖代补的原则,依据招商引资项目的综合情况,对招商引资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对象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的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按照招商引资项目预算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拨款执行。

第二章考核范围与指标第六条考核的范围主要包括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规模、质量、效益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一)项目数量:对各级各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成功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数量予以考核。

主要考察招商引资部门的招商能力和签约效率。

(二)项目规模:对成功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进行考核。

主要考察招商引资部门的招商能力和项目规模。

(三)项目质量: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进行考核。

主要考察项目的技术含量、创新能力和效益水平。

(四)项目效益: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包括项目的税收贡献、就业创造、产业链带动等方面。

(五)创新能力:对招商引资部门的创新能力进行考核。

主要考察招商引资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方法。

第八条考核指标的权重根据不同的招商引资阶段和项目类型进行调整,并经过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三章奖励办法第九条考核奖励将根据各个指标的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奖励的形式主要包括资金奖励、荣誉奖励、政策优惠等。

(一)资金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资金奖励的具体数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二)荣誉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称号,通过宣传树立榜样,激励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政策优惠:对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条件,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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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 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 500 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 500 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 50 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优惠政策(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

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 30%,三类项目按 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4、县政府与项目单位签订协议,确认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不征收土地的,本着短期“零税收”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增值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增值税的县级留成部分(增值税的1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 3 年。

2、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企业所得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所得税的 20%),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先征后奖的方式,奖励 3 年。

3、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按年度由县财政以奖励的形式,将企业2年内上缴的数额全额奖励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三)收费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短期:零收费“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实行免、减、缓优惠。

1、对下列收费项目,自办清征地手续开始,按项目类别实行免收优惠。

第一类项目免收 3年,第二类项目免收 2 年,第三类项目免收 1 年。

⑴行政管理局:私协会费⑵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签证、档案保存管理费2、对下列行政性收费,按照项目类别实行一次性减收优惠(中央、省、市共享部分除外)。

第一类项目减收 50%,第二类项目减收 30%,第三类项目减收 20%。

⑴建设局:城市配套费、旧城改造费⑵水利局: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3、人防办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可缓交。

(四)优化发展环境1、严格执行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制”和服务“零距离”的原则。

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有关手续,不能办结,实行逾期默认制,责任由办理部门负责。

需报国家部委、省、市审批的事项,没有特殊情况,10 个工作日全部办结。

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全程跟踪领办督办。

2、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进行“零干扰”责任制,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优化环境第一责任,立足全县发展大局,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化解矛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相应职责,全力配合项目建设。

3、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县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处)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到人。

对项目审批、进场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要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审资格,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全程跟踪、协调、督办,确保项目顺利进场施工。

4、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主体地位。

对新建项目实行封闭建设,挂牌保护。

在项目建设期间,非经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检查、干扰项目建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加重企业负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指派施工单位和强买强卖设备材料。

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盗窃、抢劫、寻衅闹事以及破坏生产、生活设施等不法行为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5、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招聘和人员录用方面享有自主权,对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招聘,不受地域限制。

6、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政策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依法守纪,正当经营。

三、鼓励企业扩规模、上水平为促进县内现有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增后劲、促发展,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对企业技改扩建规模达到上述 3类项目的,如需征地的,享受“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如不需征地的,新增规模增加的税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之间购并、重组,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

3、对准备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实行特殊培植,以更加优惠的政策,实行一企一策。

上市后,县政府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4、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产品评为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奖励 10万元;被国家科技部门认定为重大科技攻关产品的,县政府奖励 5 万元;被定为国家免检产品的,县政府奖励 3 万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对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县政府奖励 3 万元;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且纳税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奖励 2 万元。

以上企业各项评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并由有关部门严格确认。

四、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为重点发展农业服务、山区开发、商贸流通、旅游开发、现代物流等第三产业。

实行以下优惠政策:1、积极鼓励山区林业开发,根据“谁造林、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签订长期山区开发合同,按照“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原则,推进山区林业开发,每年奖励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期限 10 年。

2、对从事旅游开发类的项目,投资规模 1000 万元以上的,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奖励其运营后 3 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 500 万元以上的,奖励其运营后 3 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投资规模 500 万元以下的,奖励其运营后 2 年企业纳税的县级留成部分。

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项目,可免交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契税)10 年(含建设期)。

3、对市场建设等一次性投入的项目,其涉建、涉售、涉租的县级行政性收费(劳务费、工本费、建设营业税除外)按最低标准的 30%收取。

4、对新办第三产业的企业免征城市配套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建设可自主确定。

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信贷支持。

五、引资奖励办法(一)奖励范围为我县引进企业、资金、项目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单位及个人均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1、对于引进县外 500 万元( 5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 1000 万元( 100 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 5000 万元( 500 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5 ‰确定奖励金额。

2、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乡镇(处)积极引进上级专款的,奖励以当年为基数,基数内按1%奖励,超上年部分按超出部分的 5%奖励;对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确定奖励金额,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

3、县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确定奖励金额。

(三)引资确认1、引资确认的程序:引资人要与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资奖励协议,确定引资人资格,双方的责任、义务,奖励金额等事项(奖励金额可按上述条款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此作为引资到位后兑现奖励的依据,同时报商务局备案。

引资到位后,由项目单位或引资人带有效证件及引资手续提出申请,重点项目办公室牵头,商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采取实地查看与查验有关材料原件及查帐方法进行,并将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批。

2、引资确认的依据: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确认以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直接资金到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间接资金到位,提供银行部门转帐凭据或进账单证明;境外设备、物资到位,提供海关和商检部门证明;国内外设备物资到位,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引资人和受益企业共同出具);县直单位或乡镇(处)争取上级资金凭财政文件或入库单确认。

(四)奖金来源1、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招商引资人员(或单位)的奖励。

2、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引进资金的,由受益企业或资金使用单位支付奖励金额的50%,县财政支付奖励金额的 50%。

引进独资企业资金的,奖金全部由财政支付。

3、争取上级有偿资金的县直有关部门,奖金全部由县财政支付。

(五)奖励兑现1 、各项引资奖励,均在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 3个月内兑现。

2 、引资如有外币,奖金按资金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3、获奖的乡镇(处)和部门所获奖金的 10%用于奖励乡镇(处)和部门党政一把手, 20%用于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其余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和补充办公经费。

4、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此前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废止。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易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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