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范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书面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重庆市商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若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所有的,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四)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委函【2008】166号)的要求,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山西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山西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商务厅2005年5月20日)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四条山西省商务厅负责对山西省境内特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经营的向省商务厅备案。

特许人需报送如下材料进行备案,并对其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1)及相关证明文件;(二)特许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四)特许人特许合同样本;(五)特许经营手册。

第六条特许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境内的,由被特许人到省商务厅备案。

第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对辖区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下达《特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并送达特许人。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下达《特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报省商务厅,由商务厅进行汇总存档,并在山西省商务厅网站上定期公布。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1. 前言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审批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3. 申请程序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人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逐项进行审查。

4. 审核流程经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对于初审通过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发布在其官网上,并发出备案证书。

对于初审未通过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材料。

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并应当重新经过初审。

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终审。

超时未作出终审决定的,视为通过备案。

5. 管理要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四个不得”:1.不得变相扩大经营范围;2.不得采用虚假宣传;3.不得强迫加盟经营者购买高额物品或服务;4.不得强制经营者参加额外培训。

同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6. 备案信息公示经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官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企业名称、备案经营品牌、备案日期等。

7.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制度》的备案企业,经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3.暂扣备案证书;4.注销备案证书。

8. 生效时间和过渡期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涉及已经备案的商业特许经营者须在1年内按照新规定重新备案。

9. 结语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管理,保障制度的有效落实。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其特定商标、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等相关经营权益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五条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许经营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规模等;(三)特许经营合同和授权书;(四)特许人提供的使用手册、技术规格书等相关资料;(五)特许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标证书。

第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准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商标等相关经营权益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让与其它人使用。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特许费和管理费。

特许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保证商业秘密的保密。

第十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书面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市商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原件、复印件。

若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所有的,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四)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和《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委函【2008】166号)的要求,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法律法规:上海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法律法规:上海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上海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小编希望上海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是怎样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营的权利,我们在进行获取的时候,是要进行申请的,申请通过之后还要进行备案。

那么,上海特许经营备案管理的方法有哪些规定呢?我们如何进行备案管理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

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1 年第 5 号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2011年12月12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