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政府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政府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政府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授予特许经营者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
政府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特许经营活动的发展,保障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政府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促进特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特许经营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一、政府特许经营的范围和对象。
政府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交通、环保等领域。
特许经营对象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政府特许经营的管理机构和程序。
政府特许经营的管理机构由相关部门依法设立,负责特许经营的申请、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特许经营者需按照相关程序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资格审查和经营能力评估。
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审批结果,并在特许经营活动开展期间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特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三、政府特许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享有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专属权利,有权对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特许经营者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政府特许经营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及时了解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状况和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还应当定期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高特许经营服务水平。
五、政府特许经营的法律保障。
政府特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受到法律的保护。
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政府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也应当依法制定,确保合法合规。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管理是指商标所有人或持有人,基于一定的商业理念和经营模式,将自己的商标、管理经验、专有技术和品牌文化等各种资源以特定方式转让或授权给另一方“特许经营人”,并且在特许经营契约中规定了经营人的经营权力、管理方式、营销政策和经营目标等关键约定的经营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开放程度的加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特许经营已成为具有高效性和社会重要性的一种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可以帮助需要扩大经营规模或实现商业品牌化的企业进一步扩展业务,并能够提高企业经营成功的概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一、特许经营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特许经营的概念特许经营是商标所有人或持有人,基于一定的商业理念和经营模式,将自己的商标、管理经验、专有技术和品牌文化等各种资源以特定方式转让或授权给另一方“特许经营人”,并在特许经营契约中规定了经营人的经营权力、管理方式、营销政策和经营目标等关键约定的管理方式。
2、特许经营的原则(1)公平合理:特许经营协议必须在公正、合理的基础上结成和执行。
(2)自愿和平等:特许经营必须是自愿的和平等的,不存在强迫或垄断的情况。
(3)双方互利:特许经营必须在双方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要确保特许经营人可以利用特许经营人的品牌、技术和经验等资源,以其独有的公司形象和产品优势进入市场。
(4)诚信守信:特许经营应该本着诚实、守信、信誉第一,实现长期战略合作的目标。
(5)维护品牌形象:特许经营人应该积极维护品牌形象和品牌价值,控制产品质量,打造特许经营的独特魅力。
二、特许经营管理的形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直接特许、Agent(代理)特许和Master(总部)特许等多种形式。
1、直接特许直接特许是指商标所有人直接将商标、品牌文化、专有技术、商业模式等授权给特许经营人,在合同期限内约定特许经营者的管理方式、经营指导和促销技巧以实现销售奖励。
直接特许的优点是具有操作便捷、管理费用低、自主经营和品牌策略控制等优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管理办法》如何界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1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在制定组织营运管理规则的基础上,为特许经营组织和其被特许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指导和规范。
它不仅对特许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保护特许经营合作的双方权益,促进合作的良性发展。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模式,由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将自己的品牌、产品或服务授权给其他经营者,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提供运营指导,使特许经营者能够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既是一种市场化手段,也是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因此,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于特许经营合作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特许经营合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首先,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特许经营者的权益和义务,规定了特许经营合作的双方所具备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特许经营者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保护特许经营品牌的形象和声誉,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其次,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对特许经营合作的终止和解除进行了规定,以保护特许经营者在解除合作时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于特许经营者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特许经营者遵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对特许经营者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出了要求,以提升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竞争力。
通过制定合理的运营计划和市场推广策略,特许经营者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推动特许经营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对特许经营组织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特许经营组织应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特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特许经营组织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市场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优化经营策略。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特许经营组织和特许经营者的共同努力。
特许经营组织应建立与特许经营者充分沟通的机制,听取和反馈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制定适合市场需求和双方利益的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目的是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条例全文共五章三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 2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 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 3 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行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特许经营是指企业(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商业资源授权给其他企业(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要求进行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探讨。
二、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特许经营,包括虚假宣传、欺诈、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商标使用进行了规范,规定了商标注册人、使用人、被许可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三、特许经营行业的法律规定1.特许经营合同(1)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费用、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基本内容。
(2)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含有欺诈、胁迫等违法条款。
(3)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许人不得干涉被特许人正常经营、被特许人不得损害特许人商业信誉等。
2.特许经营许可(1)特许人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许可,并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特许经营许可应当明确约定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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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国务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4月21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E20环境平台第一时间连线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徐向东,就相关话题进行了交流。
下文根据交流内容编辑整理,形式为编者设计。
来源:E20环境平台整理:谷林
对话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
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向东
E20环境平台:国务院“管理办法”,相比之前建设部的126号令,以及发改委和各省市相关文件,效力如何?
徐向东:今年1月19日,发改委就在其官网上发布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意见反馈,继续征询了很多专家,包括清华大学一些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至今天,国务院会议通过,标志着基本成熟和完善,可以对外发布了。
之前建设部发布的126号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能算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
126号令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
比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法律效力就比126号令效力高。
而此次的“管理办法”,至少是部门规章,相比126号令、发改委的2724号文,财政部发布的113号文,以及当前很多部门和省市出台的PPP实施意见、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效力都高。
E20环境平台:你对“管理办法”如何评价?
徐向东:关于“管理办法”,会议对于其定位有明确表述——是重要的改革和制
度创新,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个人认为这个定位比较符合当前的实际,将特许经营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机制体制变革,定位很准、很高。
这个定位也与国家赋予特许经营的新概念和新含义统一,体现了机制或制度方面的创新和变革。
特许经营分三大类:一个是商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自然领域的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
而在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与我们平常讲的PPP是重合,是统一的。
从对“管理办法”的定位描述中,可以认为是把现在的管理办法和将来会出台的特许经营基本法,从战略角度做了定位,即在中国特许经营的重要性,是国家战略和治理机制体制的变革的需要。
增加公共产品服务和供给,个人理解,实际是说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或实质,是政府为大众采购公共服务。
对于政府来说,“管理办法”强调了两点:一是政府履约,强调了政府信用。
另外一点严格监督,强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包含了两层意思。
E20环境平台:与类似政策相比,此次“管理办法”有哪些不同?
徐向东:发布的“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内部征求意见稿和19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区别或增加的最新内容是金融部分,针对PPP项目融资,文件提到了一些创新的融资模式,如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产业基金股权投资、项目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等等,延续了国发60号文的提法,与其精神一脉相承。
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金融机构今年的贷款需要放出去。
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资金,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特许经营模式。
今
年,创新的金融模式肯定会有突破。
我之前曾提出,今年会是PPP的突破年,其中一个就是金融机构会有所突破,大举进军PPP项目,进行一些金融模式创新。
如文件里提及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及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30年等,其实都是解决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问题。
只有特许经营项目的融资问题解决了,特许经营模式才会有大的发展。
E20环境平台:相对于进步,“管理办法”还有哪些遗憾需要进一步改进?
徐向东:我一直有个观点,环保行业特许经营实践其实走在了其他行业的前面,包括自来水、污水处理项目,垃圾处理项目等,从建设部推行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开始,环保行业特许经营得到了大力发展的。
刚才提到的一些金融创新模式,在环保行业都有案例,如收费权质押、收费许可背书等。
“管理办法”有很多亮点,也有很多需要进一步落地的内容。
第一,文件里提到的创新融资模式,非常好,然而也需要落地,解决与现有法律冲突的问题,需要制定更完善的细则。
比如产业基金股权投资的期限与退出方式,如何更符合特许经营长期合作的需要?
第二,文件规定要简化规划选址、土地、项目核准等手续,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难。
如土地问题,是特许经营项目里最复杂的问题。
特许经营项目可否无偿使用划拨用地,是否特许经营项目用地主体是国有企业,就可按划拨方式供地?而特许经营项目用地主体为非国有企业,就需要办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特许经营项目是否属于以盈利为目的项目,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是否适用?如果是出让土地,特许经营的招标,能否与土地使用权
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统一?对此,需要土地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突破。
对于项目核准,首先需要明确,特许经营项目是属于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个人认为,如果是政府发起的特许经营项目,在选定社会资本之前,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来办理各种手续。
一旦选定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之后,转化为企业投资。
按照国务院2004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有核准制和备案制。
在“管理办法”下,如何简化项目核准机制,是不需要重复审批了,还是重新走项目的核准手续,不做实质性审查,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操作细则。
另外如,文件提到“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在具体一个项目操作如何给予?去年的国发62号文,对各种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全部进行了清理。
对于特许经营项目,如何根据协议补贴?需要进一步的细化操作规则。
而严格履约监督内容,既强调了政府信用,又强调了对PPP项目进行监管,需要在执行中真正落实。
个人觉得,“管理办法”只是解决当前对特许经营法的急切需要。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还在制定过程中,发改委牵头,国务院法制办和财政部任副组长,国务院各部门都进行了参与。
这个是基本法,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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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用制度创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来源:中国政府网
会议指出,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可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
务供给,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会议通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一是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二是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三是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四是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五是严格履约监督,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吸引和扩大社会有效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