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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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记者团章程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记者团章程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记者团是我校党委宣传部的直属单位,是一个以学生为主体的新闻机构,在学校新闻报道、宣传方面扮演者重要角色,报道内容发布在中央民族大学官方网站首页的新闻中心: 作为四大校媒(校报、校记者团、校广播站、校电视台)中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媒体,记者团立足校园,主要职责是通过报道新闻动态,向学生、家长及广大院校展现我校校风、校貌。

二、记者团职能设置【团长】(1)全面负责并协调记者团的各项工作,定期(一个月)向指导老师汇报记者团一个月来工作的进展情况。

(2)组织实施记者团完成指导老师下派的各项任务。

检查并督促各小组工作。

(3)加强与校内有关学生组织、社团及其他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兄弟院校记者团的交流。

(4)关心记者团成员的学习、生活,加强记者团内部交流与团结。

(5)团内活动及对外活动的组织、策划及监督实施。

【副团长】(1)协助团长工作,参与团内重大活动的计划安排,分管团内部分工作。

(2)及时反映各组成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组关系,加强内部团结和协作。

(3)负责监督各部门完成各项活动报道工作以及专题制作。

(4)管理记者团的日常开支以及学期相关奖励(5)记录团员的发稿情况,领取、发放团员的稿费;(6)整理保管记者团的各类资料;制作团员通讯录;做好各类文件的存档、记录,归档有序(7)负责保管记者团的财物,对团内固定资产实行登记、监管。

【采编部】对录用稿件情况建立表格,登记完整信息,每月汇总,作为考评依据。

(1)完成老师布置的采访任务(2)负责学校各项新闻的采写报道,特别是重大新闻(包括重大活动和重大会议)的及时采写和编辑工作。

(3)对完成稿件采写以及录用稿件的情况建立表格登记完整,作为考评依据。

【摄影部】(1)与采编部配合,完成每次活动的摄影、摄像,并完成照片的挑选、后期处理工作,完成摄影剪辑工作。

(2)组织摄影部成员进行新闻摄影的学习。

【网络部】(1)负责修改和校正准备上传学校网站的新闻稿件。

中央民族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央民族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央民族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教育管理(非全日制)一、培养目标培养高素质的基础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为: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各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国策。

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学风严谨、积极进取、协同创新。

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准。

2.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扎实的专业基础,了解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

具有良好的学科素养,能够根据学科发展前沿和发展趋势,不断丰富自身的结构知识,在教育理论指导下,采用适当的方法,不断的发现和认识教育管理的特殊规律。

3.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胜任并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具有解决教育、教学管理中存在教育问题的能力,具备胜任民族地区学科教学及管理的素质和水平。

4.具有发现和解决问题、终身学习与发展的意识与能力。

及时掌握教育课程改革的新理念,新内容、新方法。

并能在民族地区,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学实践中去。

5.能较为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文献资料。

具备基本的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并能够学会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教育信息的处理和交流。

6. 培养具备健康的心理、真挚的情感、高尚的人格和健康的身体素质的新型教育管理人员。

不断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更好的承担教育管理者的责任。

7. 深刻理解和全面掌握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教育理论,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础理论。

并能在民族地区的教育实践中深入贯彻落实。

二、招生对象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其中报考教育管理专业领域者需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学习年限及学分要求学习年限为2年半,总学分不少于37学分。

三、课程设置课程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分为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教育实践研究。

中央民族大学2008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

中央民族大学2008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

2008年各⾼校艺术招⽣⽅案陆续出炉,新浪⾼考频道特别搜集整理⽅便考⽣及家长阅读。

以下为中央民族⼤学2008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简章: 中央民族⼤学2008年艺术类招⽣章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学艺术类专业招⽣⼯作的管理,规范招⽣⾏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等艺术院校、普通⾼等学校艺术专业招⽣办法》等⽂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条中央民族⼤学的上级⾏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校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27号 第四条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中央民族⼤学是公办全⽇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学,下设有美术、舞蹈、⾳乐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等⾼级艺术⼈才。

第六条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制四年,⽂理兼招。

第⼆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中央民族⼤学设⽴招⽣⼯作领导⼩组,全⾯负责学校的招⽣⼯作,并设⽴招⽣⼯作监察领导⼩组,负责招⽣监察⼯作。

招⽣办公室是中央民族⼤学组织和实施招⽣⼯作的常设机构。

第⼋条中央民族⼤学艺术类招⽣由校招⽣办公室组织实施,校招⽣纪检监察组负责全程监督。

第三章考试 第九条凡报考中央民族⼤学艺术类专业的考⽣,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化考试准考证,然后回⽣源地参加全国普通⾼校招⽣统⼀⽂化考试。

(注:凡省级招办统⼀组织相关专业测试的,考⽣均须参加并取得合格证后,⽅可报考我校。

) 第四章录取 第⼗条录取由中央民族⼤学招⽣办公室负责。

各专业基本录取原则:要求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在考⽣⾼考投档成绩达到我校确定的⽂化录取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从⾼到低择优录取。

第⼗⼀条专业综合成绩前三名者,可适当降低⽂化课要求(不超过20分);少数民族考⽣,在录取时加10分。

以上加分政策不重复享受。

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优先录取。

第⼗⼆条 2008年试⾏: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特殊⼈才(含⼈⼝较少少数民族),可酌情放宽乐理、视唱练⽿及⽂化课要求。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奖评选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奖评选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奖评选办法(修订)为奖励先进、树立典范,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更好地激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勇拼搏,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创建良好的平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专业奖学金评选第一条奖励对象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籍注册学生。

第二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三)自觉参与集体和社会实践工作,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第三条具体要求(一)专业一等奖学金:1. 按照名次先后等级从班内综合测评10%以内评选;2. 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3. 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单科考试成绩合格。

(二)专业二等奖学金:1. 按照名次先后等级从班内综合测评25%以内评选;2. 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3. 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单科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评选程序个人申请→班级评比→学院(系)初审→学生处复审并公示→主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最终名单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第五条奖励对象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籍注册学生干部。

第六条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学习成绩良好;(三)热心学校和集体的工作,积极完成学校、院系和辅导员布置的工作任务,并以身作则、成绩显著;(四)工作能力强,密切联系、热心帮助和善于团结同学,能深入了解和及时反映同学的思想、学习和心理情况,能转达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班级(社团)同学中口碑较好、威信较高;(五)肯于吃苦、乐于奉献,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集体意识和较高的奉献精神。

第七条具体要求(一)担任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时间至少满一年,在学生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二)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0分;(三)上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单科考试成绩合格;(四)校团委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应同时征求学生所在学院(系)意见;(五)学院(系)根据评选比例推荐初审名单;(六)校级学生干部分别由校团委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选比例推荐初审名单。

1.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1.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民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具有中央民族大学正式学籍的本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发展的空间,进一步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管理模式,促进学科、专业之间的相互融合,推动课程体系结构的调整和教学内容的深入改革,提高综合办学实力,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和相关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制与学分第二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

第三条各专业学分要求如下:第四条学生通过每学期适当多选或提前选修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已经提前取得规定的学分的学生,仍可按标准学制毕业。

选修超过规定部分的学分需要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须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各专业学生跨专业(含跨校)选修课学分不能低于总学分的10%(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和体育系学生的跨专业选修课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5%)。

第三章创新奖励学分第八条创新奖励学分是对学生在学期间获得科技奖项、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奖励学分。

第九条申报创新奖励学分的基本条件如下:1.以本校名义在学校认定的有正式公开刊号(国际刊号ISSN,国内刊号CN)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或课程相关的学术论文、著作、译著、作品等。

2.以本校名义参与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成果通过鉴定。

3.代表学校参加国内外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科技制作、科技比赛等活动获奖。

4.凡以本校名义完成的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

5.以上4条尚未涉及的具有创新内涵的各种成果(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创新奖励学分的申报:1. 个人取得的创新成果由个人申报,集体取得的创新成果由指导教师负责组织申报。

中央民族大学奖学金评定规则t

中央民族大学奖学金评定规则t

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修订二版)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我院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一章组织机构以及职责第三条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以及导师组长、研究生代表参加,一般由11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2、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分配的各等级基本奖学金名额,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各等级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3、负责处理本学院研究生对基本奖学金的初评异议;4、对符合本评定细则的评定结果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各年级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各班班长及研究生代表参加,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1、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对本年级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进行评分。

2、依照本细则对本年级的奖学金申请者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评定程序第五条学院按照学校研究生院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分配的各等级基本奖学金名额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新生基本奖学金的初步评定在入学前复试阶段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初评结果与拟录取名单同时公示。

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初步评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四周内完成,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公示。

第七条评定步骤(仅限二、三年级):1、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成绩单、开题报告得分表、代表性论文得分表及在权威期刊所发表论文原件等相关等相关材料。

2、各年级奖学金评定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将初审名单及材料上报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3、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确立最终名单。

4、公示最终名单,如有异议,可在指定时间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中央民族大学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

中央民族大学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发办〔2004〕19号)精神、按照《北京市2006-2010年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的通知》(京组发〔2007〕8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党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二、适用范围1.基层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2.基层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票决方法1.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表决。

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3.票决设监票人和计票人。

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票数。

4.有表决权的党员对票决情况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5.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相应的票数内。

6.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

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的,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7.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对未经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一律不予审批。

8.对票决未过半数的发展对象,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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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章程序言中央民族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学校前身为1941年创建的延安民族学院。

1951年,中央民族学院在北京成立,1978年被确定为国家重点大学,1993年更名为中央民族大学。

1999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4年成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央民族大学(简称中央民大),英文名称为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MUC)。

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设丰台校区,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非营利性组织。

学校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和民族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校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学。

学校的办学目标为建设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学校坚持科学研究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推动学术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九条学校坚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社会服务,为国家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学技术支持,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十条学校坚持传承、弘扬和创新各民族优秀文化,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推动人类文化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学科与专业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学科结构。

第十二条学校以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积极发展国际教育、继续教育和预科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名誉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完善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教育质量报告,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其他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适合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的后勤管理体制与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与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校训为“美美与共,知行合一”。

第二十条学校徽志为圆形标识,中间为“民大”的字形变体,整体形似一部打开的书。

学校徽章为印有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和圆形证章。

学校校旗为红底黄字,左上角印徽志,中间印学校全名。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1日。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第二十二条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核准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与指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遴选、考察、任命学校负责人;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使学校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条件支持。

第二十五条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规模、结构和标准;(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四)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各类岗位,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任工作人员;(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七)自主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确立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八)自主管理内部各项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校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提高办学水平;(三)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五)实施学校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党委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民族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领导并依靠各族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二)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六)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财经事项和基本建设规划等;(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领导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九)研究决定其他属于党委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议事规则适时召开。

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

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研究决定事项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少数服从多数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央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四章校长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校长任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改革建设方案;(二)拟订和实施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合作等工作;(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及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五)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七)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校长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校长处理重大行政事务应召开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对研究议题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学术委员会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发展规划;(二)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和专业;(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五)审议教学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教学科研奖励,评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六)评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七)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和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八)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九)审议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十)对学校拟作出的与教学科研相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十一)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下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下设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的相关职责,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六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生代表大会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八)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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