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文件-新名录企业辅导期业务报告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一、名录管理(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将企业列入名录2. 为企业办理网上业务开户,开通监测系统企业端,并打印监测系统业务管理员代码、初始密码交予企业(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见附件3)。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准予企业变更通知书)3.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申请材料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于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书、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元件及复印件主动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二、辅导期企业管理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企业可登陆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查看)。
企业应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
未按规定报告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报告提交材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4)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精品】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53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须知三部委联合公告⏹2012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改革的主要内容⏹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提升监管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贸易收支极大便利⏹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名录管理⏹企业办理贸易收付汇业务首先需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领取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材料要求:均需要提交以下所列原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以下简称“名录登记”)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附1);(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附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或中国电子口岸IC卡网上联审辅助系统受理单;(七)企业法人卡;(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上述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填写并打印出来。
其中,第(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所在外汇局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辅导期时限,监测系统按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起第90天进行计算。
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具体报告制作流程请参照本《指南》第三步备注所附内容)。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当企业监测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由于系统允许企业通过网上报告方式报告贸易信贷与融资等义务性和主动性事项,企业应倒推查询之前的2个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法规解读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七条——外币现钞结汇审核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 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 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 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 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 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 报单正本。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六十条——B类企业适用措施
1、 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
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 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 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转 口贸易外汇收支
• A类企业:可直接办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手续,不必等到相应转口贸易 对外支付后办理。
•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
外
•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 企业依法履行的义务
• 1、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 进出口一致;
•
2、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
,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
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 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 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 额的签注。
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 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 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辅导期企业须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辅导期企业须知
企业外汇局在办理名录登记后,应当及时了解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
特别需要明确:企业必须于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履行报告义务。
外汇局将以专项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对辅导期企业进行必要的辅导。
同时,对辅导期企业实行专项监测制度,按月对辅导期企业进行监测,包括总量核查监测、进出口业务监测、特殊交易监测等。
对监测中发现的指标异常企业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企业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外汇局人员在辅导期结束前通过电话或系统通知辅导期企业做好报告准备。
辅导期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说明和《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至外管局: 【1】书面说明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贸易信贷情况等。
【2】《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应当包括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等。
【3】报告方式为无锡市外汇局行政服务大厅柜台。
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或未按规定履行辅导期企业报告义务的企业,外汇局将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或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附件: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表
企业报告情况说明
特殊交易业务报告表
转口贸易报告表。
企业报告业务办理指南

企业报告业务办理指南企业逾期未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办理报告或调整手续的,应按照不同报告类型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现场报告手续。
一、贸易信贷报告(一)预收货款报告1.情况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预收原因)、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如因人为原因导致逾期的,应承诺加强政策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2.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或协议中文翻译件;3.国际收支申报单原件;4.预收货款报告表。
(二)延期收款报告1.情况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延期收款原因)、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如因人为原因导致逾期的,应承诺加强政策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2.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或协议中文翻译件;3.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4.延期收款报告表。
(三)预付货款报告1.情况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预付原因)、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如因人为原因导致逾期的,应承诺加强政策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2.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中文翻译件;3.国际收支申报单;4.预付货款报告表。
(四)延期付款报告1.情况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延期付款原因)、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如因人为原因导致逾期的,应承诺加强政策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2.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中文翻译件;3.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4.延期付款报告表。
二、转口贸易时间差报告1.情况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从事转口贸易情况、收汇时间及金额、付汇时间及金额,收付汇时间超过90天原因)、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如因人为原因导致逾期的,应承诺加强政策学习,保证不再发生类似问题);2.进出口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中文翻译件;3.国际收支申报单(包括收汇、付汇申报单)原件;4.转口贸易时间差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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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名录企业辅导期业务报告须知
一、管理内容:
1、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系统操作等辅导。
2、新列入名录企业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3、辅导期业务报告所需资料:
(1)、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A3格式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至外汇局。
(2)、关于辅导期业务报告的情况说明(见附页)
(3)、外贸合同
(4)、进/出口报关单
(5)、收入/支出申报单
二、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可按一定比例对企业报告的辅导期业务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3.对于抽查范围内的企业,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若报告数据逐笔对应,应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
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2)若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应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对应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情况严重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4.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的企业,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附页:
关于辅导期业务报告的情况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XX,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现向贵局汇报辅导期内(XX-XX)所发生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详情如下:
我司在此郑重承诺,以上内容等等。
(自写)
公司:
法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