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2015版)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 (3)一、报关 (3)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 (3)(一)交单及审核 (3)(二)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和结算 (4)(三)国际收支申报与外债登记 (5)(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购售和融资业务 (5)(五)收付汇核销手续 (6)三、出口退税 (6)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注意事项 (7)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范围 (7)二、企业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三、商业银行初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7)四、主报告银行的确定及其职责 (8)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 (8)六、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入人民币业务的办理 (8)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逾期未收货款的办理 (9)八、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办理 (9)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清算须知 (10)一、参与清算银行 (10)1、境外参加银行 (10)2、境内结算银行(又称境内参加行) (10)3、境内代理银行 (10)4、港澳清算银行 (11)二、清算模式 (12)1、港澳清算行模式 (12)2、代理行清算模式 (12)三、清算流程 (12)1、汇入汇款 (12)2、汇出汇款 (1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指引一、报关(一)试点企业如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进出口的货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在进出口海关申报环节,进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即可;出口货物报关单“币制”栏填报“人民币”,“批准文号”栏免于填报外汇核销单编号。
(二)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无须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二、结算及相关业务办理(一)交单及审核1、企业交单: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并连同下列材料及国际结算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一并提交境内结算银行:对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银办发〔2015〕21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的通知银办发〔2015〕210号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国巴黎(中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对CIPS参与者的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明确参与者管理要求,保障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CIPS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第三条运营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清算机构。
运营机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CIPS为其参与者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等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
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包括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跨境资本项目结算、跨境金融机构与个人汇款支付结算等。
第五条CIPS按照北京时间运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工作日为系统工作日,年终结算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最后一个法定工作日。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20141117)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收款日期:年月日
1/ 3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的贸易类型。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2/ 3。
跨境人民币出口收款详细说明

附表1-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年月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附表1-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年月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方式:附表2企业信息登记表填表单位:填表日期:编号: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留存,一份由境内结算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本表编号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填写。
3、经济类型:按GB 12402《经济类型代码》填报。
4、行业属性:生产型企业,按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确定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外贸型企业,不要填报为08类(批发和零售业),而是根据公司主营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填写相应的行业属性及代码,按代码的前4位填报。
附表3-1跨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填报单位(公章):日葵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制表人: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7 / 211、对于预收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2、预收货款对应货物报关出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
对于货物已报关出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单号”和“出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附表3-2跨境贸易进口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8 / 21制表:复核: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对于预付款项,须在“预计报关日期”栏注明预计报关时间;2、预付货款对应货物报关进口或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银行仍须填报此表格。
对于货物已报关进口的,除填写“对应报关单号”和“进口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对于调整预计报关日期的,除填写“预计报关日期”栏外,还须在“备注”栏注明原预计报关日期;3、“资金清算渠道”栏填写1或2,“1”代表香港人民币清算行渠道,“2”代表代理行渠道。
跨境人民币协议书范本

跨境人民币协议书范本甲方(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收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跨境人民币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款项支付1.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款项。
1.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收款账户信息,并保证该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条支付方式2.1 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2.2 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收款确认书。
第三条汇率与费用3.1 本协议项下款项的汇率以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相应外币的中间价为准。
3.2 因跨境支付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支付时间4.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4.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延期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款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支付款项金额的____%。
5.2 如乙方提供虚假账户信息或未按时提供收款确认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应收款金额的____%。
第六条不可抗力6.1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6.2 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8.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双方均可在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9.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付款日期:年月日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的贸易类型。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说明表格

附件1
信息报送频度及时间要求
附件2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实物投资不收款)”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14来料加工”和“0255来料深加工”。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附件3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填报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一般贸易”的贸易类型。
来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245来料料件内销”、“0345来料成品减免”、“0845来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4019边境小额”。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指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
最新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

##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说明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1、什么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计价、报关、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行为,业务种类包括进出口信用证、托收、汇款(包括预收预付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结算方式。
2、出台背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最近央行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政策做出新的调整,将不再限制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境外地域,试点的城市所有企业只要具有外贸经营资格,都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3、对试点银行和企业的要求(1)银行方面准入条件:加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总对总加入),并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操作要求: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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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收款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般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110”的贸易类型。
进料加工贸易:指海关监管贸易方式为“0615进料对口”、“0654进料深加工”、“0664进料料件复出”、“0700进料料件退换”、“0715进料非对口”、“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边境贸易: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之间开展的货物贸易。
其他贸易:不在上列范围内的海关监管贸易方式。
无货物报关: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离岸转手买卖,以及其他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进口或从境外付款但境内交货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