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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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商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xx银[xx]139号

本行内部会计控制的总目标是:确保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本行会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确保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确保本行会计风险防范的有效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一部分内部会计管理类控制要点

一、会计规章制度建设控制要点

(一)控制目标

保证本行制订的各项会计结算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工作要求,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统一规范,保证制度出台的程序合法性。

(二)控制措施

1、本行规章制度按效力从高到低,分为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核算办法和操作规程等四个层次。

2、规章制度制订必须经过调研、讨论、成文、审核、审批等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的可行性。

3、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防止冲突。

4、上级机构的规章制度,下级机构必须执行;下级机构转发上级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全文转发,本机构的有关要求在转发文的通知内体现,保证制度的完整性。

5、规章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制度内容大面积更改,采用修订的方式另行下发,内容部分更改,可以采用通知方式。新规章制度出台,必须明确其替代的原规章制度是否废止。

6、总行履行制度建设职能,其他机构不履行制度建设职能。

(三)主要责任人

经办人员、会计负责人、机构负责人

二、会计岗位职责控制要点

(一)控制目标:会计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的制定,要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防范会计风险。

(二)控制措施

1、会计岗位是落实内部会计控制的最小单位,应明确划分岗位职责,根据岗位的需要选用合适的人才。

2、会计岗位的设置根据对外营业机构、资金清算中心、支行管理部门等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会计岗位。岗位职责由总行会计出纳部统一制定,下发执行。

3、贯彻岗位职责分离要求。岗位职责分离是指有关岗位经管人员在同一时段不能同时承担不兼容岗位的相关职责;在原经管人员临时离岗时,应指定代理人员,代理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职责分离要求。

4、经管以下事项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分离:

(1)(汇票、本票等)印、押(压)、证三分离(以下简称为“印押证三分离”);

(2)密押经办卡与授权卡相分离;

(3)记账录入与授权或复核相分离(包括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现代化支付系统等);

(4)会计核算与事后监督相分离;

(5)会计档案的保管与经费出纳相分离;

(6)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业务拓展人员相分离;

(7)系统开发技术人员与会计操作人员相分离;

(8)大额支付密钥(IC卡)管理员与业务操作员相分离;

(9)外汇核销专用章管理与外币兑换水单使用相分离;

(10)经费账户预留签章管理与空白重要凭证使用分离;

(11)其他分离要求。

(三)主要责任人

会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

三、会计人员管理要点

(一)控制目标:科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和使用会计人员,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符合内控的要求,使会计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够达到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目的。

(二)控制措施

1、分清管理层次,明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1)会计负责人:指对本机构会计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检查监督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会计管理人员,包括总行、支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管辖机构和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负责人对上级会计负责人负责。

(2)会计主管:指根据本机构会计负责人要求,对本机构会计工作的一个方面进行管理、规范、查验各项会计业务操作的会计人员。包括总行会计管理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支行营业部、二级支行内部管理主管人员。对会计负责人负责。

(3)事后监督人员:指负责会计事后监督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对前台各项会计业务进行审查监督的会计人员。对事后监督主管人员负责。

(4)复核人员:指对经办人员所受理或办理的会计业务进行授权或复核把关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主管负责。

(5)经办人员:指办理接柜、审单、记账、收付、整点现金、提供柜面服务等业务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主管负责。

2、加强会计人事管理,建立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1)各级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任免、调动,应征得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商得本机构会计负责人同意。

(2)选拔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逐步采取公开竞聘、试用合格后再明确任用的方式,保证任用的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能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3)加强对支行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任职期间的业绩考核。会计负责人及会计主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岗位并进行相关处理:未具备会计专业知识,不符合会计任职资格要求,不能履行会计管理职责的;不能在岗在位,无法真正履行会计工作职责的;所管理机构内部会计控制失效,会计工作混乱的;所管理机构会计工作情况较差,一年内未得到明显改进的;对出现重大会计结算案件或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故意不按照规章制度规定执行,或者对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出现违规越权行为并造成本行经济损失或本行信誉影响的;违法犯罪的。

(4)支行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离岗(离任),由会计检查人员进行离岗(离任)工作检查,出具书面检查意见,作为该员工考核或任职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支行,应对其他会计人员逐步推行离岗(离任)工作检查制度。

3、执行会计人员轮换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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