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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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市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乙级资质(不含暂定期)的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信用评价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行业协会独立评价的工作机制。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表示第四条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五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2。

第六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加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1 -不予定级企业与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评价缺失企业。

第八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件3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件3的规定不予评级或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九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有效期三年。

造价咨询企业在信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资质升级、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协会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

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造价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市造价管理协会抽调协会专家组成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 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四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五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三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限制等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六条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缺失企业。

第七条信用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其间未定级的企业可在评价当年年底申请补评,申请补评的最高等级为A 级。

补评后,下一年度记录公布补评等级。

第八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十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

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前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提供工程造价综合咨询服务的企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信用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因此,浙江省出台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旨在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一、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能力、客户服务、社会责任等多方面要素进行设计,具体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法合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财务数据健康,没有出现利润大幅下滑、货币资金严重短缺等不利情况;•人员管理规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员进行管理,无拖欠员工工资、违规招聘和辞退员工等问题;•内部控制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能力强,防范风险能力强,无重大失误或损失;•发展战略明确: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业务拓展得当,未出现重大问题或错误。

2. 专业技术能力专业技术能力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业务范围广泛:企业业务范围广泛,具备多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注重技术创新:企业具备自主创新和应用新技术的能力,具备领先其他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应用水平;•专业团队强大:企业具备强大的专业技术团队,团队成员专业能力突出,培养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优秀人才;•段位认证课题独具特色:企业具备独具特色的段位认证课题,在相应领域处于领先或具有显著优势。

3. 客户服务客户服务是企业与客户交流的桥梁,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业务流程顺畅:企业具有完善的业务流程,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回应客户诉求:企业有能力及时、有效地回应客户的诉求,保护客户利益;•及时反馈信息:企业能够及时反馈客户信息,及时跟进和处理客户问题;•及时处理投诉:企业能够快速处理客户投诉,及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取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和其从业活动中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发布、信用考核等活动的相关管理。

第四条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细则;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资质资格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汇总、公布;负责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二)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根据信用评价细则初定本地区企业信用等级;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明确落实责任制,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咨询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用于识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身份,反映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历史信用记录等的综合反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管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开展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及对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发布等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单位会员中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组织第五条中价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进行实施。

第六条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初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的初评、上报及相应的监督、核查等工作。

中价协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和发布。

第七条各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将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交由各地市级造价行业协会具体实施,省级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及中价协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评审和上报。

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3.3.17

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3.3.17

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2-(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造价咨询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造价咨询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加强信用管理,维护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第二章信用管理目标第三条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诚信、合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提高公司信用风险防范能力,降低信用风险损失。

第五条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度,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信用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设立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七条信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司信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二)负责公司信用档案的建立、维护和更新;(三)对公司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四)对违反信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五)组织开展信用培训活动。

第四章信用管理内容第八条公司信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用评估1. 对公司内部员工、合作伙伴、客户等进行信用评估,建立信用档案;2. 定期对信用档案进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完整;3. 对信用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等级。

(二)信用风险防范1. 对涉及公司利益的重要合同、项目等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2. 对存在信用风险的客户、合作伙伴进行重点关注,加强信用管理;3. 对信用风险事件进行及时处理,降低损失。

(三)信用培训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信用意识;2. 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分享信用管理经验;3. 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信用管理活动,共同提升公司信用水平。

第五章信用管理考核第九条公司对信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信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二)信用档案管理情况;(三)信用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四)信用培训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评价、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省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含甲级副本)资质和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四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分两部分组成。

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五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表三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表三的规定给予不予评级和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六条 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 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不予定级企业与拒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评价缺失企业。

第七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企业在信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资质升级、延续,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八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

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管理协会)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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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倡导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
况、业绩和其从业活动中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其他反映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发布、信用考核等活动的相关管理。

第四条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
工作,市级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
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信用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级造价管理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细则;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资质资
格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审核、汇总、公布;负责本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市级造价管理机构
负责收集、核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的良好
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
用信息数据库,根据信用评价细则初定本地区企业信用等级;根据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明确落实责任制,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
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
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和统一
的原则,其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维护应完整、准确、及时、合法,
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与咨询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收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用于识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身份,反映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工作业绩、商业信誉及
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基本情况:造价咨询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资质条
件状况,企业经营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和等级,企业经营状况。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咨询类型、咨询合
同标的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入等。

(三)良好行为记录,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
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具体包括:
1、在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市级人民政府、建设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会的综合表彰或奖励;
2、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成
果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专利奖;
3、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咨询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和
成果获得的省级以上创新奖或专项课题奖;
4、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
类造价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得的名次或奖励;
5、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优良行为。

(四)不良行为记录,是指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服
务工作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
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具体包括: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在咨询活动中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伪造工程造价数据,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
6.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7.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执业成果质量偏差大;
8、未按照合同约定计价条款和现行计价政策、依据进行计价;
9、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10、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格式不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不齐全或无效的;
11、由于造价咨询企业自身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
12、故意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
术秘密的;
13、与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存在欺骗性条款的;
14、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造价咨询行业专项
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的;
16、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工程咨询活动中违法违规受
到行政处罚的。

15.无故拖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
17、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手续;
1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跨省、跨地区承接业务时,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9.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不良行为经过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部
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基本情况及变更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及时变更、更新浙江省工程造价资质资格监管系统数据库本企业的相关
信息。

(二)业绩情况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根据企业完成的咨
询业务项目情况按规定及时录入省工程造价资质资格管理系统
数据库。

(三)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由造价咨询企业将企业的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企业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市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并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上报省造价总站确认,在监管系统中公布。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由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和投诉、举报等工作,采集本行政区域内
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信息,附上不良行为证明文件,上报省造价总站确认后,在监管系统中公布。

第十条“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是全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有关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由省造价总
站依法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咨询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
录的公布期根据行为内容确定,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对要求造价咨询企业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造价
咨询企业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认真整改,效果明显的,可提出申请,经省造价管理总站审查,可缩短其不良行为
记录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整改不力的单位,酌情延长其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变更或撤销,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
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形式
以实名制向造价管理机构投诉造价咨询企业失信行为,有关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投诉属实的,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造
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诬告性质的,投诉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投诉者是造价咨询企业的,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外省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省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及时通知企业
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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