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制度》
《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的思考》

《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的思考》实地核查等防范性应对措施。
四是分局评估员接到分局税源管理综合岗传递的由两级税源管理员评定为四级的风险信息后,按评估流程做应对处理。
(四)充分发挥税源管理员作用,提升基层税收风险联动管理效能合理明确税源管理员职能,加强深度税源管理,以提高税源管理的效率是我们这次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核心环节。
1、注重发挥税源管理员的分析识别职能。
在确定重点风险行业,制定分局行业税收风险管理计划时,各管理科税源管理员加强案头分析,对辖区内的行业有重点地进行风险认别和排序,分局则根据管理科税源管理员的分析结果,结合上级税收风险管理要求,借鉴其他单位的税收风险管理经验,选择特点最明显、风险最突出、问题最集中的重点行业或重大税务事项,来启动行业风险管理计划。
2、注重发挥税源管理员的归集提炼职能。
在日常征管中,税源管理员在做好行业税收风险信息分析识别的同时,充分利用自身在层级税源管理联动模式中的岗位优势,对责任区管理员在日常巡查、评估中所反映的异常情况,结合省、市局下发的法定风险信息源和公开的第三方风险信息,灵活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所获信息进行归集提炼。
对于具有代表性并能够形成风险信息源的,形成《案头分析工作底稿》,建议将其归入分局风险信息特征库。
对于不能形成风险信息源但有助于规范行业管理的风险信息,在分局税源管理综合岗的协助下进行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此类企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提出建立行业管理办法的建议,提高了分局行业管理、重点税源管理、重大税收事项管理的针对性。
3、注重发挥税源管理员的指导监督职能。
我们在创新管理手段,建立税企联防排除涉税风险长效机制的同时,注重发挥税源管理员在行业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指导监督职能,对已经形成的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风险指标,做到定时检查、分析、复核,适时提醒责任区管理员开展涉税风险调查、发出纳税风险提醒,从而确保分局行业税收风险管理长效机制落到实处。
三、税收管理员制度创新取得的成效通过近一年来的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践,分局提高了税收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行业税收风险也得到了有效防范:首先,制度创新后,由于设置了两类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和人员配置变得更为合理,基层税源监控分析、提醒服务等工作内容得到重视和加强,基层税收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和着力点更加明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切实保障税收管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税源税户的动态变化,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以下简称《税收管理员制度》)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面深入地贯彻好总局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除办税服务厅人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之外的税收征管人员。其中,既包括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设置的责任区税收管理员,也包括承担纳税评估等专门管理职责的税收管理员以及根据分类管理原则设置的从事行业税收管理的税收管理员。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切实保障税收管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税源税户的动态变化,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员制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40号【发文日期】2005-03-11【实施时间】2005-03-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国税发[2005]40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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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强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各地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务会计、税收政策、征管业务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沟通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二、明确职责,积极稳妥地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定位于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主要负责对税源税户的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税情民意的联络传递等,但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款核定、涉税审批、税务稽查、违章处罚等。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与相关岗位的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有效落实,权力相互制约,岗位有序衔接。各地可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在总结过去税源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税源的动态监控,以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各地要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管区内纳税人涉税情况比较了解,管理责任比较明确的优点,有效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同时又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职权的监督制约,注意与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区别,避免走旧征管模式下专管员户管制的老路。
税收管理员制度_培训

一、培训背景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税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相关规定,特举办本次税收管理员制度培训。
二、培训目的1. 使税收管理员全面了解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2. 提高税收管理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能力;3. 增强税收管理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4. 促进税收管理员队伍建设,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三、培训内容1. 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法律依据;(3)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宗旨和目标。
2. 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1)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2)税收管理员的具体职责;(3)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3. 税收管理员业务操作规范(1)税收管理员日常业务操作流程;(2)税收管理员业务档案管理;(3)税收管理员风险防控。
4. 税收管理员廉政建设(1)税收管理员廉洁自律的要求;(2)税收管理员廉洁从政的举措;(3)税收管理员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处理。
5. 税收管理员服务意识提升(1)税收管理员服务理念的树立;(2)税收管理员服务质量的提升;(3)税收管理员服务投诉的处理。
四、培训方法1. 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系统讲解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相关内容;2. 案例分析:通过实际案例,分析税收管理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3. 角色扮演:模拟税收管理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场景,提高税收管理员应对各种情况的能力;4. 互动交流:组织学员进行分组讨论,交流学习心得,共同提高。
五、培训要求1. 学员应认真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做好学习笔记;2. 学员应积极思考,提出问题,与授课教师互动交流;3. 学员应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六、培训总结本次税收管理员制度培训旨在提高税收管理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税收管理,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税源管理与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强化税源管理

概述2023-11-06contents •税源管理概述•税源管理的基本内容•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总结目录01税源管理概述税源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地管理,以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的过程。
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税源管理的定义税源管理的目的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收流失。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降低征管成本。
规范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减少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税源管理的重要性税源管理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财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税源管理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
税源管理有利于规范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减少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
02税源管理的基本内容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源管理的基础环节,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基本信息的重要步骤。
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税务登记的作用在于为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便于后续的税收征管和税务检查。
010203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账簿设置、凭证使用、涉税信息记录等。
通过账簿凭证管理,可以规范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和涉税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账簿凭证管理是税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立、使用和管理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过程。
纳税申报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其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期限、应纳税额计算等。
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反思

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反思一、导言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形式、财政体制、产业格局和企业经营模式也在发生着快速深刻的变化,呈现出愈加复杂的局面。
面对这样的税收形势,税务机关被迫采取了包括外部税制和内部管理体系的各种改革,以希望适应经济形势变化的要求和满足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需要。
国税发[2005] 40号文件所推行的新版“税收管理员制度”就是最近一次税务机关对内部管理体系进行改革的探索,其理想是通过改进和加强内部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来推进对税源的监控,从而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通俗地说就是向管理要效益。
至今,这一制度已经推出了一年之久,全国各地的基层税务机关纷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积累不少经验,也会暴露出很多问题。
来自中高层面进行总结的声音很多,本文主要是期望站在最基层的立场上,以微观的视角来对此项制度进行回顾和反思。
二、推行新版“税收管理员制度”后基层税务机关的现状1、没有科学合理的划分税源和分类管理新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三就是“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原则。
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大都进行了“属地管理”,把所辖区域按照均衡纳税人数目的原则,以街道分成若干块,不同块中的所有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纯所得税户和个体工商户)统统由一个税收管理员管理。
这种“属地管理”相当简单,其以街道为栏,划分管片,好像春秋时的“井字分田”,又与现在公安机关派出所的片警制度相类似,单一追求注册地址的集中,并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种类的复杂性和税收管理要求的精细化。
在“分类管理”方面,只是简单把所辖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进行集中管理,并没有区分其他类别,没有能够按照行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税种等进行分类管理。
这样很难弥补“属地管理”的不足和缺陷,没能体现两者相结合的原则。
2、繁重的日常工作,缺失的税源监控由于没有进行征管工作的重组和优化、没有进行业务流程的再造,没有进行合理的分工合作,只是有新的管理模式,却沿袭传统的工作方法、旧的操作流程(catis的限制),所有的日常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全部转移到税收管理员的案头,16类共计87项岗位的职责全由一个管理员来完成,这样大的工作量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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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公告现将《税收管理员制度》予以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税收管理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执行本制度。
税收管理员是指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务所)和管理科、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的税务所和管理科(以下简称管理科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中,从事办税服务、税务执法和税费源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税收管理员遵循文明服务、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和清正廉洁要求,落实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纳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应精通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核算,掌握管理系统操作,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考核和培训。
第五条户籍包括登记、认定、纳税信用等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和临时户籍等内容。
(一)登记包括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二)认定包括税务申报方式认定、税务征收方式认定、税务缴纳方式认定、自开发票资格认定、非正常户认定、委托代征认定、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非居民所得税认定。
(三)临时户籍是纳税人偶然一次性缴纳税费款项、开具发票的户籍。
第二章税收管理员职责第六条税收管理员有服务、管理、管理建议、监督和监督建议职责。
第七条税收管理员服务职责(一)进行税法宣传宣传税费法律法规规定。
(二)开展税务咨询通过当面交谈、电子邮件、互联网在线交流、电话和书面等形式解答涉税问题。
(三)进行纳税辅导通过培训或到户讲解等形式进行政策法规、申报缴纳方式和办税程序等内容的辅导。
(四)提供办税资料向纳税人发送有关表、证、单、书和事项通知。
(五)履行服务承诺在办税过程中,执行地税机关提出的各项服务承诺。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职责。
第八条税收管理员管理职责(一)税务认定事项税收管理员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或办理如下认定事项:1、税务申报方式认定事项。
2、税务征收方式认定事项。
3、税务缴纳方式认定事项。
4、自开发票资格认定事项。
5、非正常户认定事项。
6、委托代征认定事项。
7、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认定事项。
8、非居民所得税认定事项。
9、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认定事项。
10、发票领购资格认定事项。
11、执行其它认定规定事项。
(二)事项受理或办理税收管理员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受理或办理如下事项:1、税务登记变更、迁移、停业、复业和注销。
2、税务登记证件换发。
3、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督促办理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4、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5、发票发售、使用、保管、缴销和验旧。
6、确定、调整定期定额和定率。
7、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
8、授予、改变和收回纳税人信用等级。
9、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纳费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行为行政处罚。
10、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
11、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纳费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通知书。
1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13、其它事项。
(三)采集录入数据1、采集未能通过系统交换、磁盘介质交换、纳税人端系统和网站报税系统获取数据,采集地税机关税源管理的相关数据。
双定核定基础信息。
2、将以上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四)纳税评估1、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差异,筛选重点评估对象。
2、按照上级机关确定的参数和对象及其税收预警报告,结合具体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
3、提出处理建议,将纳税评估结论录入系统。
(五)税源分析根据上级机关提供的税源分析手段、方法和指标,按时对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并报告上级。
(六)税务约谈对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纳税人出现纳税评估异常、核定征收税费计算依据异常、发票使用异常、税控装置使用异常和外籍人员停留时间异常,进行事先通知、约定内容、调查情况、查找原因的过程,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辽地税发〔2005〕169号)规定执行。
(七)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对户籍管理、税务核定、税务申报、税务征收、税务缴纳、发票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税务检查、税务处理、阻止出境、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类别征收管理资料,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资料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79号)、《关于修改<征收管理资料规范>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08〕24号)和《关于启动征管电子档案系统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1号)等规定执行。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九条税收管理员管理建议职责(一)对辖区内纳税人税费收入预计实现额提出建议。
(二)建议应否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
(三)建议应否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四)建议应否将构成立案条件的纳税人向有关部门移送处理。
(五)建议授予、改变和收回纳税人信用等级。
(六)建议或解除未达营业税起征点认定。
(七)建议授予和收回纳税人自开发票资格。
(八)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建议职责。
第十条税收管理员监督职责(一)执行户籍管理规定1、清查漏征漏管户,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2、督促纳税人办理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督促办理建筑物项目管理登记。
3、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4、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5、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纳税人,督促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6、督促纳税人及时报告银行开户账号、会计核算制度、财务核算规定和会计核算软件。
7、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它情况。
8、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情况。
9、执行户籍管理其他规定。
(二)掌握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状况1、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
2、掌握纳税人处置大额资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变更生产经营范围、重大亏损、资产损失和资产处理情况。
3、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三)执行税务申报和税务征收规定1、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
2、掌握纳税人欠缴税费款项情况。
3、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的真实性。
4、根据要求调查核实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所涉及事项。
5、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确定、调整定期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涉及事项。
6、执行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其他规定。
(四)执行发票管理规定1、掌握纳税人领取、使用、保管和结存发票情况。
2、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纳税人作废和丢失发票情况。
3、根据要求调查核实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情况。
4、根据要求做好发票日常检查。
5、根据要求做好发票验旧购新。
6、执行发票管理其他规定(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税收管理员监督建议职责(一)建议向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税务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通知书。
(二)建议应否减、免、退、抵免和缓缴税费款项。
(三)建议应否确定、调整定额和定率。
(四)建议应否发售发票。
(五)建议应否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和发票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报告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情况。
(七)报告欠缴税费款项纳税人处理资产和法定代表人办理出境的情况。
(八)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转让和破产等情况。
(九)报告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情况。
(十)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建议。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要求,负责专业化管理税收管理员职责,由市地方税务局按本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属地基础上专业化管理,按《关于属地管理基础上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地税发〔2009〕75号)执行。
第三章税务登记第一节设立登记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设立登记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前有违法违规行为,登记受理岗先行登记的,可待登记审核岗户籍分配后,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十五条综合征管系统提示登记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验点,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和房产车船土地登记信息,税种认定,申报、征收和缴纳方式认定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网上核实任务接收说明中填写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调查核实中,发现填报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一致,税收管理员告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进行登记信息变更。
设立登记信息准确无误,通过综合征管系统签署意见,任务结束。
第十七条发现辖区内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
发现辖区外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向管理科所报告。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受理申请,自收到纳税人填制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当天发起变更文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录入错误,税收管理员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中注明“录入错误”字样,以涉税事项受理岗身份发起变更流程,申请修改错误信息。
第二十条工作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建议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发起行政处罚流程。
第三节停复业登记第二十一条税收管理员负责停业和复业调查核实,办理停业和复业。
第二十二条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接收《停业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税收管理员负责清缴税费款项、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未使用发票及发票领购簿,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停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通知纳税人,送达签收。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停业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通知纳税人办理复业登记。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税收管理员审批《停复业申请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向纳税人返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申请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时间,系统自动按恢复营业处理。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到期不能恢复营业,递交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税收管理员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后,再次发起停业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发现纳税人停业期间继续经营,税收管理员责令改正,追缴应纳税费款项,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行政处罚流程,通过综合征管系统发起复业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