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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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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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 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10层~18层的二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 类高层住宅建筑 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二级
勘误1(第3页,表3.2.1)
序 建筑规模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 等级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
连接的基本户数
连接的基本户数
需要系数
1-3
3-9
0.90-1
4-8
12-24
0.65-0.90
9-12
7-36
0.50-0.65
13-24
39-72
0.45-0.50
25-124
75-372
0.40-0.45
125-259
375-777
0.30-0.40
260-300
780-900
0.26-0.30
1
3 供配电系统-电能计量
3.3.6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 供电部门的规定:
1 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便于查表及维护 2 6层及以下宜集中安装在单元首层或地下一层 3 7层及以上宜集中安装在电气竖井内;少于4户的可2-4层集中 4 采用预付费磁卡表,居民不宜进入电气竖井内,电能表可就
1)单相配电300(三相配电900)基本户数及以上时,每户的计算负荷为: Pjs1= Pe·Kx=3x0.3=0.9(kW)
3 供配电系统-负荷计算
一台1600kVA变压器能带多少户住宅? 1)单相配电300(三相配电900)基本户数及以上时,
每户的计算负荷为: Pjs1= Pe·Kx=3x0.3=0.9(kW) 2)1600kVA变压器用于居民用电量的计算负荷为: Pjs=Se·K1·K2·cos∮ =1600x0.85x0.7x0.9=856.8(kW) 式中:K1-变压器负荷率 85%;K2-居民用电量比例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指在住宅建筑电气系统设计中需要遵守的各种规范和标准,用于保证住宅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节能、舒适方便。

一、总体要求1. 符合国家电气安全规范和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确保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住宅电气设计应符合住宅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满足住户的基本用电需求。

3. 住宅电气设计应合理安排电气设备及回路的布置,保证安全可靠,并方便维修、检修和升级换新。

二、电气负荷计算1. 根据住宅的类型和用途,合理计算用电负荷,确定配电箱的额定负荷。

2. 按照住宅的居住人数和用电设备的类型,确定每个房间和各功能区域的电气设备的数量和额定功率。

3. 住宅的公共区域和室外区域的电气负荷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

三、电线电缆选择1. 根据负荷计算结果,选用适当的电线电缆规格,确保电气设备供电可靠和线路的安全运行。

2. 选择的电线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具有足够的额定电流和耐热、耐磨、耐老化等性能。

3. 各房间或功能区域的电线电缆应有明确的标识和配色,方便维修和检修工作。

四、插座与开关布置1. 根据住宅功能区域和用电设备类型,合理布置插座和开关,方便居民使用。

2. 插座和开关的安装位置应考虑使用便捷性和安全性,高度要符合标准要求,并设置适当的保护盖板。

3. 靠近水源的插座和开关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以确保安全。

五、照明设计1. 根据住宅布局和功能需求,合理安排照明设备的位置和数量,确保光线充足、均匀。

2. 住宅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如LED灯具,并设置适当的照明开关和调光装置。

3. 在厨房、洗手间、阳台等湿度较高的区域,应选用防尘防水的照明装置,以确保安全使用。

六、接地和保护措施1. 住宅电气系统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人身安全。

2. 使用金属盒安装插座和开关时,要与金属盒连接可靠的接地线。

3. 对于住宅的线路和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等安全保护装置,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024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24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24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旨在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方案,确保住宅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满足居民的用电需求。

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对该设计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该规范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总则;二、术语和定义;三、基本规定;四、供电系统;五、电气照明系统;六、住宅防火报警系统及其配电。

总则部分规定了该规范的适用范围、目的和依据。

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旨在确保住宅电气安全和可靠。

规范的制定依据国家建筑标准和相关规范。

术语和定义部分对一些专业术语进行了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规范。

这些术语和定义包括了电气工程、建筑电气设备等方面的专业术语。

基本规定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其中包括对住宅的用电负荷进行合理估计,并根据用电负荷进行供电系统的设计。

此外,还规定了住宅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要求,以及住宅的主要用电设备的预留电源需求。

供电系统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电源选择和供电方式。

其中包括了一般住宅的供电方式选择以及对公共区域和特殊用途区域的供电要求。

电气照明系统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照明设计要求。

其中包括了室内照明和室外照明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

规范要求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和功能需求进行照明方案设计,并对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

住宅防火报警系统及其配电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防火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规范规定了防火报警设备的应用范围和布置要求,以及其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此外,还对住宅的火灾探测和报警装置的检测和测试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说,2024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住宅建筑的电气工程设计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通过遵守该规范,可以确保住宅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并满足住户的用电需求。

谢谢!。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5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页)4.7低压配电装置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4.9.2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7.4导体选择7.4.2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JGJ 242 - 2011术语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 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50W/ 计算用电负荷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 2.0m。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O.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JGJ××-20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08-8200×-××-××发布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目录1 总则 (4)2 术语、代号 (4)2.1 术语 (4)2.2 代号 (5)3 供配电系统 (5)3.1 一般规定 (5)3.2 负荷分级 (5)3.3 供配电系统 (6)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7)3.5 负荷计算 (7)3.6 无功补偿 (8)4 配变电所 (8)4.1 一般规定 (8)4.2 所址选择 (8)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8)5 自备应急电源 (8)5.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8)5.2 应急电源装置(EPS) (8)5.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9)6 低压配电 (9)6.1 一般规定 (9)6.2 低压配电系统 (9)6.3 特低电压配电 (9)6.4 导体选择 (9)6.5 低压电器的选择 (10)6.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10)7 电源布线系统 (11)7.1 一般规定 (11)7.2 导管布线 (11)7.3 电缆布线 (11)7.4 电气竖井布线 (12)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12)7.6 室外布线 (13)8 电气设备 (13)8.1 一般规定 (13)8.2 电梯 (13)8.3 电动门 (14)8.4 住宅套内配置 (14)9 电气照明 (16)9.1 一般规定 (16)9.2 公共照明 (16)9.3 住户照明 (16)9.4 照明节能 (16)10 防雷与接地 (16)10.1 一般规定 (16)10.2 防雷 (17)10.3 等电位联结 (17)10.4 接地 (17)11 智能化集成系统 (18)11.1 一般规定 (18)11.2 家居管理系统(HMS) (18)12 信息设施系统 (19)12.1 一般规定 (19)12.2 通信接入系统 (19)12.3 电话交换系统 (19)12.4 信息网络系统 (20)12.5 综合布线系统 (20)12.6 有线电视系统 (20)12.7 公共广播系统 (22)12.8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22)12.9 家居配线箱 (22)12.10 家居控制器 (22)13 信息化应用系统 (23)13.1 一般规定 (23)13.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23)13.3 信息服务系统 (23)13.4 智能卡应用系统 (23)13.5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23)1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23)14.1 一般规定 (23)1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4)14.3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 (24)15 公共安全系统 (24)15.1 一般规定 (24)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1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5)15.4 应急联动系统 (27)16 机房工程 (27)16.1 一般规定 (27)16.2 机房 (27)16.3 控制室 (28)16.4 弱电间(弱电竖井) (28)16.5 电信间 (28)1 总则1.0.1为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订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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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原建设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183号)《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局部制定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建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中南工程咨询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立晓、黄祖凯、汪浩、汤威、李俊民、王晖、郭晓岩、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容浩、李疆、林洪思、粟卫权、万力、刘振良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1 总则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2.0.3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4 家居配线箱 (HD)house tele-distributor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5 家居控制器(HC)house controller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2.0.6 家居管理系统(HMS) house management system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 供配电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1.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住宅小区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系统时,其主要设备-变频水泵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23.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 电能计量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的规定:表3.3.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3.3.2 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 m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 m2~50W/ m2计算用电负荷。

3.3.3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

3.3.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

3.3.5 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套内单相用电设备应宜按本规范第3.3.3条和第3.3.4条的规定进行电能计量。

3.3.6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1 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2 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3 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4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

3.4 负荷计算3.4.1 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3.4.2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4.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4 配变电所4.1 一般规定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20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4.2 所址选择4.2.1 住宅用电容量超过250kKW时,宜设置变电所。

变电所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也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外。

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配变电所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也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外。

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4.2.3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可采用独立式变电所和预装式变电站。

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4.3 变压器选择4.3.1 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D,yn11,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4.3.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5 自备电源5.0.1. 建筑高度为15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柴油发电机组,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但不足150m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6 低压配电6.1 一般规定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1.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6.2 低压配电系统6.2.1 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

6.2.2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

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6.2.4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6.2.5 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

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

6.2.6 6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住宅单元数为3及3的整数倍时,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2.7 7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9时,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3.2 每套每套住宅应采取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措施。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6.4.1 住宅建筑套内和进户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6.4.2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

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6.4.4 建筑高度为15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950℃的耐火电缆或耐火母线槽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40m~1500m 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950℃的耐火电缆或耐火母线槽采用矿物绝缘电缆;27m~54m 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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