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

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背景介绍我是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案件涉及故意杀人罪。
张某在2019年3月份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逮捕,案件现已进入审判阶段。
在此,我将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解释,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主观方面:犯罪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2.客观方面:犯罪人实行了杀人行为,并且造成了死亡后果,可以形成直接因果关系。
辩护理由1. 事实认定针对涉案事实证据,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张某对被害人的杀害是否构成故意。
首先,从犯罪客观行为方面考虑,张某确实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与其作案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根据本案的证据,被害人与张某之间事先并无过节,张某也没有任何在场证人,也没有自供,间接证据也经不起推敲。
因此,从行为客观程度来看,被告人张某不具备杀害被害人的明确动机。
其次,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张某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并非计划的预谋,而是在一时冲动之下所为。
张某当时受到了极端的精神刺激,无法自我控制。
这种状况下,张某未曾对杀害行为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故未具有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主观因素。
综上所述,张某未曾对被害人形成故意杀人的行为,其杀人行为也是一个在短暂恶性情绪的作用下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最轻刑定罪原则假若法院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张某杀人为有故意,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轻刑定罪原则,法院要判定的是被告人的最轻刑而不是最重刑。
因此,对于本案,应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建议法院判定张某的行为为过失致死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3. 情节轻微、悔过态度即便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但是基于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张某在案发后十分配合警方的调查和认错悔过的态度,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发落。
结语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刑事罪行,但是在如本案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单纯考虑被害人死亡后果而忽略被告人的行为的实际情况,那么将会对正义与公平产生巨大的损害。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第一篇: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控方指控有罪辩论词) 我认为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因有三,一、对方辩友说自杀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处罚。
那我们应该看左某相约自杀,其不作为行为是否不处罚。
如果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不存在犯罪问题。
但是相约自杀,如果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后又反悔的,反悔后,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左某具备作为的义务,其会游泳,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左某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静静等待黄某死亡。
在这里我需要强调一个概念,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效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左某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生命的死亡,这种主观和客观的相一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这难道不是《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吗?二、左某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为什么要这么说?因为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正是因为左某基于她自己的相约自杀的先行行为引起对黄某自然产生救助的特定义务。
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应当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或或救助他人的作为义务。
2.左某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左某会游泳,具备现实救助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左某没有履行该义务,而是静静等待黄某死亡,其行为本身构成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一般犯罪因果关系不同的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是由另一个直接原因与不作为行为的相互结合。
本案中左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就是由于相约自杀与不救助行为的相互结合,导致了左某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因果关系,先行行为的3个要素的成立使左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要求您认真听取我的陈述,并对我的当事人给予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冷血的凶手,他并不是一个没有人性的人。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犯下了错误,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应该被定罪。
我会在接下来的陈述中向您展示,事实并非表面看起来那样简单。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
他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家庭和工作中都表现得非常出色。
他是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好员工。
他从来没有在社会上造成过任何麻烦,他也从来没有被警方逮捕过。
他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他尊重法律,尊重他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审理此案时,不要被他的一时冲动所蒙蔽,要客观公正地看待整个案件。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故意去杀人的。
他只是在一时冲动下做出了错误的选择,但他并没有预谋去伤害任何人。
事实上,他在事发后非常后悔,他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并不是一个没有良心的人,他并不是一个危险的人。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公正的机会,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
最后,我要向大家呈现的是,我的当事人所犯下的错误并不是无法挽回的。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积极改正。
他已经接受了心理辅导,他也已经表示愿意赔偿受害者的家属。
他并不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他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我要求您在判决此案时,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有机会重新回到社会,继续为家庭和社会做出贡献。
在此,我再次请求法庭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您。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代表我的当事人,将对故意杀人罪提出如下辩护词:
一、案件事实不清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但证据链并不完善,无法证明被告人确实存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主观意图。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不足
据我所知,检察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犯下了故意杀人罪。
其中,检方提供的目击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无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客观判断。
此外,检方提供的物证也没有直接关联到被告人,并不能作为证明其犯罪的充分证据。
三、法律适用错误
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两十七条规定,殴打他人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
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和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
尚未明确表明他有明确的故意去杀人,因此无法适用故意杀人罪。
四、量刑偏重
即便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根据被告人的前科记录以及对
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过重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我请求法庭
在量刑时能够充分权衡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给予公正合
理的判决。
在本案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供了上述辩护理由,
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公正地审理此案。
此致
辩护律师(署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
我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故意杀人罪一事向法庭作出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人XXX并非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他只是在极度的情绪激动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是夫妻关系,他们的婚姻关系一直不太和谐。
在案发当天,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发生了争吵,情绪非常激动。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XXX失去了理智,持刀将被害人YYY杀害。
这是一个非常悲惨的事件,但是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这个事件,不能将被告人XXX简单地定性为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被告人XXX的个人情况。
被告人XXX是一个普通的工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
他一直在为生活奔波劳累,这也是导致他情绪激动的原因之一。
他并不是一个心理扭曲的人,只是在极度的情绪压力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我们不能因为他的一时冲动而将他定性为一个罪犯。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被告人XXX的态度。
在接受审讯和侦查期间,被告人XXX始终保持了诚实和配合的态度。
他对自己的错误非常后悔,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态度表明了他的悔过之心,也表明了他并不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罪犯。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XXX并不是一个冷血无情的杀人犯,他只是在极度的情绪激动下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他的个人情况和态度也表明了他的悔过之心。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处理被告人XXX的罪行,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阁下、陪审员们:非常感谢您们给予我机会辩护,我在此代表我的被告人对故意杀人的指控进行辩护。
故意杀人是一项严重的罪行,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解释为何我的被告人不应该被定罪。
无法确定凶手的身份首先,我提出质疑的是案件中辨认凶手的可靠性。
没有任何可靠的证据直接将我的被告人与这起故意杀人案件联系起来。
目击证人的证词缺乏一致性,并且在案发地点附近没有发现与被告人相关的物证。
因此,无法确定凶手的身份,法庭没有足够的证据指向我的被告人。
背景调查和证人证词其次,我的被告人在案发前被调查并证明其可信度。
经过背景调查,我们了解到我的被告人是一个善良、正直的人,与案发地点及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矛盾或冲突。
相关证人证词也支持我的被告人的无罪辩护。
其中包括他的家人、朋友和同事,他们都表示被告人是一个为人正直、没有暴力倾向的人。
这些人的证词应当被视为对案件真相的重要证明。
可能存在其他凶手另外,有关案件的调查显示,还存在其他可能的凶手。
我们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表明,其他目击人在案发时看到了一个与我的被告人不同的人。
这些目击人的证词是相互独立的,且与被害人的伤势相符。
因此,可以推断出存在其他凶手并寻求真相的过程中忽视了这一点。
缺乏直接证据最后,我要指出这个案件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我的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行为。
检方只能凭借指责和猜测来建立他们的案件。
没有任何视听记录、照片或物证直接证明被告人在案发现场,或者指示他参与了这个可怕的罪行。
缺乏这样的直接证据,法庭应当为被告人宣布无罪。
结论在结尾之前,我再次强调我的被告人的无辜,敦促法庭公正地审理此案。
我已向法庭展示了缺乏证据以及其他凶手存在的可能性。
请您们不要被检方单方面的指责所迷惑,而是通过对证据的全面考虑,做出公正公平的判断。
谢谢大家的时间和耐心倾听。
我相信只有在正义面前,我的被告人才能被宣布无罪。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肖某家属的委托和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肖某的辩护人,为肖某提供辩护。
在辩护之前,请允许我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哀悼。
被害人从事的职业虽然并不正当,但其不应该为其不正当的职业付出生命的代价。
因被害人的家属不在场,请被害人的代理人转达被告人、被告人家属以及我的诚恳致意!结合法庭庭审,我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肖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及盗窃罪(未遂),我们认为,肖某涉嫌盗窃罪(未遂)罪名应能成立,但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我们认为其应当是构成刑法第234条所涉嫌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但却导致了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1、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结合本案,即如果要定肖某为故意杀人,应当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即肖某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发生。
从公安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只有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在公安“你是什么时候起了杀死卖淫女的念头的”这样一种带有诱导性质的问话的前提下,肖某的陈述是:“是在我和卖淫女第二次性交完后,一下子想起要把那女的掐死的”。
只有这样一份笔录是如此陈述的,而在其他的所有的笔录中,我们看到的是肖某的陈述是“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肖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其当时并没有意思要杀死卖淫女即被害人。
2、从本案事件的起因来看,被告人肖某和被害人江小英事先并不认识,只是照过几次面,而本案事件的由来正是由于被害人江小英的言语勾引引起肖某的嫖娼行为的。
作为在当时由于已经付过款,仍然在被害人一再的催促和刺激之下,肖某一时冲动,为了吓唬或者说教训被害人于是采取了掐脖子这样一种过激的身体动作。
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其没有根据更没有必要一定要杀死被害人泄愤。
从本案的实际情形来看,并结合公安检察院的调查笔录,被告人肖某也是在被害人死亡后才起意盗窃的,当时并没有盗窃杀人的犯罪意思表示。
关于毛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

关于毛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关于毛某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毛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毛某某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向委托人及证人了解了相关情况。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毛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且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罪名按照本辩护人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认为认定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一)毛某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本辩护人认为,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而不考虑其他方面,必须要依据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来认定。
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已经明确指出,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结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截然不同,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结果就判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
针对该案,判断被告毛某某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最重要的是看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本案中毛某某并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理由如下:根据被害人以及其他证人的陈述的案情事实,是被害人康某某挑起口角,然后让被害人许某拿着刀下车威胁毛某某。
而后,三人在厮打的过程中,许某砍了毛某某数刀,多数刀被躲过,但还是有一刀砍在了毛某某的右腿上,毛某某此时便捡起一块砖头打了许某,然后许某和康某某一起殴打毛某某,康某某在殴打过程中将毛某某踹开,毛某某此时情急之下,顺势捡起了许某掉落在地上刀,下意识地砍向两位被害人,并不清楚究竟砍到了被害人哪些部位。
根据以上事实,毛某某并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出于本能做出防卫行为,主观上只是想通过砍伤被害人而逃脱,并没有想要致二人于死地,只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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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6年6月2日被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某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某检察院于2017年3月7日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指控:2016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酒后回家,与妻子王某发生争执。
因王某逼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手持菜刀向怀抱女儿的王某头、颈和背部位连砍多刀。
张某认为杀了妻女,自己也活不了,便从四楼阳台跳下自杀,短暂昏迷醒来后返回家中,看到女儿张某某趴在地上看着自己,遂将张某某从四楼阳台扔下,之后开车离开营区。
后王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13时许,张某被抓获归案。
律师工作情况:我于2016年10月接受委托后,正式参与了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通过对全部案卷材料的仔细分析研究和检索相关相近关键词的判例后,我认为可以考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辩护意见,且从最主要的两个法定情节入手:一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想法设法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让公诉人认可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二是想法设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和刑事谅解书。
在工作中,由于被告人一心求死,拒不配合律师、公诉机关的工作,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首先遭到了被告人自己的强烈反对,他否认主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说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告知家人具体位置并在原地等待单位人来的行为只是想听听家里人的声音,没有主动投案主动性和自愿性。
辩护人在被告人坚决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坚持被告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且投案后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形的辩护意见。
并多次做被告人的工作,希望他放弃名下的一套房产,将其过户到被害人亲属名下,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在被告人不配合的情况下,辩护人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让他们降低民事赔偿的请求数额,最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签署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后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张某系酒后激情犯罪,案发后能够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参加本案诉讼。
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并经过刚才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定性没有异议。
现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参考采纳。
纵观本案的基本事实及到案的全部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量刑情节:一、以下事实的认定,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至关重要。
侦查机关对张某的询问笔录(2016年6月1日(P3)和2016年6月3日(P6))中,被告人张某均明确供述“因其在阳台上撒尿被被害人王某从阳台窗户上推下去后昏迷,醒来后上楼用刀砍杀了王某。
”而在侦查机关后几次的讯问和公诉机关的讯问中,被告人张某却一改前面的供词,一口咬定是在他砍杀王某和孩子后,自己跳下楼的。
现辩护人就被告人先后供述不一致的部分,即先砍杀被害人后跳楼自杀还是先被王某推下楼后报复性砍杀被害人这部分事实,做一重点分析。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发现,被告人现完全失去求生的愿望,可以说目前一心求死,也多次拒绝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指派律师为他提供辩护,用他自己的话说“我现在是生不如死,就想尽快结束一切!”那在这样的心态支配下,出现供述不一致,尤其是故意隐瞒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就很容易理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以上事实的认定,虽然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没有影响,但对其量刑至关重要。
辩护人恳请贵院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刑事法律原则,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在对抓获被告人张某经过的事实认定中,辩护人认为证人吴某的证言(2016年6月5日,对证人吴某的询问笔录P2)、证人张某敏的证言(2016年9月4日,对证人张某敏询问笔录P2-3)以及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的多次讯问笔录高度一致,即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驾车外逃,后因伤情严重不能行走,在医院给家人打电话,告知他的具体位置,并要求家人通知单位。
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第一条关于主动投案的列举情形之一,即“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且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具体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明确规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而被告人张某主动打电话告知其确定位置,并要求其妹通知单位的行为,比上述情形更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要求家人通知单位,并在原地等待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院关于自首和立功的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自首情形,应该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三、被告人是在醉酒状态下事实的犯罪行为。
按照规定,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20—80毫克酒精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以上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就被告人当天晚上喝了10瓶啤酒的情况,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无疑处于醉酒状态。
醉酒人的因醉酒致使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因醉酒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是为医学所证明了的。
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其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73集)登载了一个案例:“侯某故意杀人案”,在该案中,被告人一审、二审均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最高人民法院认经复核认为“可不立即执行”,主要原因就是“侯某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原文表述为“被告人侯某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后又持刀反复砍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但鉴于侯某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 47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明确指出“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其主观恶性本身就不深,且控制其行为的能力有所下降,恳请贵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配偶、子女关系,平时家庭关系比较融洽,没有深的矛盾,被告人也比较疼爱自己的女儿。
事发当晚,一方面被害人王某持续要求被告人签署离婚协议书,而被告人又没有离婚的心理准备,不愿意签署离婚协议书;另一方面,被告人在醉酒后,对事物的判断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又容易受外界刺激,一时失控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某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在被害人持续要求签署离婚协议中,精神受到刺激,有严重的挫折情绪,在强烈的情绪冲动支配下暴发出攻击行为。
与蓄谋已久的预谋杀人相比,被告人激情杀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
虽然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往往考虑了这种因素,法官量刑时从行为人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去考量,将“激情犯罪”作为从轻量刑情节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被害人持续要求被告人签署离婚协议书的行为激怒了被告人,在酒精的作用下导致其行为失控,基于愤怒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属于激情犯罪行为,应酌情从宽处罚。
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应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中指出: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恳请,贵院在提请公诉时,予以考虑并建议。
六、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事发后,被告人单位积极安抚了被害人家属,并签署了补偿协议,给予其家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同时,被告人张某委托其母亲和妹妹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父母尽其所能,对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且请求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本案被告人张某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贵院在认定其故意杀人罪的前提下,综合认定其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给其一个赎罪的机会,让他用后半生来向被害人的亲属赎罪,也让他有机会向自己的父母尽孝,向被害人的父母尽孝(王某姐姐系精神病患者,其父母的养老确实存在现实的困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上述法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并采纳!辩护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