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版国际商法教学案例选编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案例讨论要求: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讨论0-1买卖合同争议----合同修改与保留索赔权♦案情:1996年2月13日,山西某公司(申请人,下称山西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被申请人,下称法国公司)签定买卖合同,由山西公司向法国公司购买玻璃生产设备以转卖给其国内下家公司。
合同总价28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天津新港,付款条件为买方在货物装运前6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合同约定货物的装船期为1996年5月30日前。
申请人于1996年2月28日依据合同开立了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后被申请人因其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期交货。
双方经反复协商,申请人于1996年4月20日修改信用证,将交货期改为1996年7月15前。
被申请人于1996年7月13日将合同项下货物实际装运,交付申请人。
申请人在收到货物后以被申请人延迟交货为由,要求被申请人依据合同规定支付迟交货罚款,并赔偿申请人因迟交货对其下家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损失人民币18万元及有关的改证费损失人民币2万元。
1-1♦基本案情: 199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C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 (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1-2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300公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公吨CIF,鹿特丹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国际商法课程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中国甲公司与美国Gateway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中国甲公司负责Gateway牌笔记本电脑在中东地区总代理业务,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争议,Gateway 公司诉请法院终止双方的代理关系。
问:中国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答:合同法案例二:练*在自营一家*牌子的汽车销售店,2011年应邀请参加为期十天的汽车展览会,便委托好友*替他打理该店。
练*书面授权*:一次交易额在20万以的由*自己做主,超过20万的要征得自己同意。
在此期间*以练*的名义与美国人马克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约定马克可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店里的汽车一辆,首次付款10万,余款一个月付清。
后马克不知所踪。
请问:1)本案中练*与*、*与马克及练*与马克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答:练*与*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与马克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练*与马克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2)马克未付的款项由谁承当案例三:原告Z是一名经特许的不动产经纪人,从事购置和持有土地再售的生意。
被告B聘用原告作为经纪人,为其约18l英亩的土地寻找一位买主。
后来原告得悉该地的地价会迅速飙升,便决定自己买下该块土地,被告也同意以800美元/英亩的价格卖给原告,甲方还签署了书面的转让协议。
但是,在执行该协议之前,被告却以800美元/英亩的同样价格将土地卖给了第三人。
与此同时,原告以本人的身份找到了一位同意以1250美元/英亩的价格购入该块土地的买主。
当原告得知被告将土地卖给了第三人后.便诉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差价损失。
请问:1〕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答:a应履行其代理职责。
b应对本人老实,忠实。
c应亲自完成代理行为。
d在授权围行事。
e不可泄露秘密。
F向本人申报账目。
2)作为代理人的原告是否未能尽到其代理义务"答:没有案例四:甲、乙、丙三人于2008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普通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
国际商法教案2014(DOC)

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初步建立法律观念。
教学内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重难点: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按《法国民法典》,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这一点是必要条件。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不影响婚姻效力。
问:此案应适用哪国法律,结果应如何?一个19岁的西班牙人A在中国缔结一份供应钢材的合同,逾期未交货,合同的中方当事人诉至中国法院,要求A承担法律责任,A以自己19岁未达到西班牙法律21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而抗辩。
此案应如何判决?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概念分析: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1)商事组织关系(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国际商法教案2014

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掌握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初步建立法律观念。
教学内容: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重难点:两大法系的形成、特点及其发展趋势。
教学时数:2课时。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案例]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龄已有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了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
按《法国民法典》,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这一点是必要条件。
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不影响婚姻效力。
问:此案应适用哪国法律,结果应如何?一个19岁的西班牙人A在中国缔结一份供应钢材的合同,逾期未交货,合同的中方当事人诉至中国法院,要求A承担法律责任,A以自己19岁未达到西班牙法律21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定条件而抗辩。
此案应如何判决?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概念分析: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1)商事组织关系(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教学教案(全)

(二)商事组织的种类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三、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的构成要件
3.要约生效的时间
4.要约的撤回
5.要约的撤销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2.承诺的构成要件
3.承诺生效的时间
4.逾期的承诺
5.承诺的撤回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首部
2.合同的正文
3.合同的结尾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美国《1941 年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三)《华沙——牛津规则》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国际商法的主体
能力目标: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相较于个体商户的优缺点
素质目标:掌握合伙企业的基本概念及其设立条件
教学重点
熟知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权的含义
教学难点
熟知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点与区别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案例:国际商法纠纷背景介绍:国的一家电子公司与另一国的一家有名的手机制造商签订了一份电子设备供应合同。
根据合同,电子公司将向手机制造商提供大量的电子设备,用于手机制造商的生产和销售。
然而,在交付一部分电子设备后,电子公司发现手机制造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款项。
电子公司向手机制造商提出支付尾款的要求,但遭到了手机制造商的拒绝。
电子公司认为手机制造商违反了合同,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案件分析:1.合同法的适用在国际商法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根据一般国际商法原则,法律适用的选择一般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在本案中,需要查看合同约定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2.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合同中,双方应当约定明确的支付条件。
如果手机制造商未按合同条件支付款项,那么可以认定其违约。
电子公司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尾款,并可以寻求其他法律救济措施,如赔偿损失等。
3.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谈判解决纠纷,可以考虑通过争议解决机制解决。
在国际商法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
电子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决手机制造商支付尾款。
4.证据的收集和主张电子公司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手机制造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事实。
这可能包括证据证明电子设备已经交付以及支付请求的证据,如发票、合同等。
理论上,电子公司还可以提交其他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证据证明手机制造商在其他交易中也存在类似的行为。
案件解决方案:1.调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电子公司可以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达成妥协。
调解的优点是更加迅速、经济,并且可以帮助双方保持商业合作关系。
2.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商法纠纷解决方式,由专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