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务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案例背景介绍: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制造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公司决定在非洲某国投资建厂。
经过多方考察,公司选中了该国的一个工业园区作为建厂地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以下是案例的具体情况: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公司租赁了工业园区内的一块土地用于建厂,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公司希望享受该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申请过程中,政府部门的解释与公司的预期存在差异,导致公司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3. 劳动争议:公司雇佣了当地员工,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员工罢工事件发生。
4. 环境保护纠纷:公司建厂过程中,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引发了当地居民的抗议。
二、案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表述不明确,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2)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差异。
应对策略:(1)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避免争议。
(2)聘请专业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应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政府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与预期存在差异,导致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国际贸易规则。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中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探讨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中美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双方分别为我国某知名电子企业A公司和美国某知名科技公司B公司。
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
合资期限为30年,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利益冲突,A公司与B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5年,双方因合同纠纷向我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3. 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归属;4.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 股东之间达成书面协议;2. 报经审批机关批准;3.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合法。
(二)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实行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
1. A公司认为,合资企业近年来市场环境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分配应考虑投资风险,降低B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2. B公司认为,合资企业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率高,利润分配应保持原有比例。
针对这一争议,仲裁机构认为:(1)合资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进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2)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3)在市场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合资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等方式降低风险,而非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05年,比利时中间商尼米兹来到天津,提出 向连云港某肉食公司按CIF 安特卫普条件订购 冷冻白条鸡共计30 公吨,总值20万欧元,
试问:
连云港方以白条鸡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此类 产品的通常品质为由拒绝退货是否有理?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 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 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 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 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买方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根据《物权法》第27条关于占有改定的规 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 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 发生效力。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成立日期 为签订日,即1月2日,故B项错误;甲、 乙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暂不转移占有,故乙 于1月2日即取得所有权。
A市的甲与B市的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出售1吨货物给乙, 由甲负责运输,运送车队应于1月2日从A市开出。后甲到1月5日才 电话通知乙车队刚出发,正将货物运往B市乙处。乙称由于甲违约要 求解除合同,货物不需要运过来了。正在此时,C市的丁告诉甲急需 该货物1吨,于是甲通过手机与车队队长联系,即刻将该批货物运往 C市。车队在开往C市的途中恰遇山洪爆发,货物全部被毁。请问风 险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丁 D.车队
02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国 际 商 会 仲
裁规则仲裁。
红发公司与绿水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04 约 定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北 京 的 仲 裁
委员会仲裁。
一.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 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 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甲方”)与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将向乙方出售一批机械设备,乙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因此拒绝交付货物。
乙方随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方履行交货义务并赔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1.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要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都是CISG的缔约国,那么CISG将自动适用。
在本案中,中国和美国均为CISG的缔约国,因此CISG应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2. 支付义务与交货义务的关系根据CISG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的价款。
同时,第54条规定,卖方在买方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后,必须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根据CISG第71条的规定,暂时中止履行交货义务。
3. 违约责任的确定在乙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根据CISG第74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
此外,甲方还可以根据第75条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等。
4. 仲裁程序的适用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仲裁程序。
在本案中,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应遵循合同中规定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员的选择等。
结论:在本案中,甲方有权根据CISG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并在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延迟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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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一、背景与案情
芝加哥的买方与香港卖方签订了一个销售“XiangWei 漏水检测”的CIP合同。
该合同的支付条款中规定:买方须于装运期前20天,开立并送达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香港某银行保兑的即期信用证。
根据买方的指示,芝加哥一银行开立以出口“XiangWei 漏水检测”的香港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是通过电传到香港,且没有邮寄核实。
香港某银行保兑了该信用证。
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据后,议付行支付了货款,并把装运单据连同汇票等交付给开证行索汇。
芝加哥的开证银行以装运单据上的货物描述为“NO XiangWei 漏水检测”不符信用证规定的“XiangWei 漏水检测”为由而拒收单据。
后来银行发现尽管芝加哥的开证银行发送电传的填写是正确的,但香港银行收到的电传上确实填写的是“NO XiangWei 漏水检测”。
调查表明电传传输错误是受太阳黑子影响而造成的。
根据传输协议,卫星公司的赔偿责任只限于250 美元,于是香港的议付行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那么,议付行有权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吗,其法律依据充分吗?芝加哥的开证银行拒收单据的依据是什么,其理由是否充分?买卖双方须对有关各银行承担哪些法律上或是道义上的义务? 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二、案例中主体的关系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买方(芝加哥)、卖方(香港)、芝加哥某银行(开证行),香港某银行(保兑行)与香港另一银行(议付行)。
从各法律主体与信用证产生的关系来看,买方是信用证的申请人,芝加哥某银行是信用证的开证行,香港某银行依开证行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卖方是信用证的受益人,香港的议付行买入了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立的汇票。
从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来看,开证行应按照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承担付款义务,当保兑行接受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进行保兑时,保兑行独立对信用证负责,与开证行承担同样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与保兑行、议付行对于信用证的议付需要遵循“单证一致”的原则,即银行对单证不一致的情况有权拒付,对单证一致的情况要履行付款行为,此原则不受合同条款影响。
三、案例分析
从案例中各主体的行为及责任来看:
1、买方依据合同规定履行了开设信用证的义务,因此买方行为符合合同与法律的规定。
2、开证行即芝加哥某银行依据开证申请人请求开立了信用证,并通过电传交给香港某银行进行保兑,履行了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因此开证行的开证行为符合规定;随后,开证行依据“单证一致”原则对保兑行的拨款请求进行拒付,也符合“单证一致”原则,因而开证行的拒付行为没有过错。
3、保兑行即香港某银行依据开证行要求接收了开征行电传过来的信用证,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并将信用证交给卖方,履行了保兑行的义务。
在此案例中, 信用
证的传输错误属于不可抗力的影响。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下称《惯例》)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及/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
”另外,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规定》也有相关规定,“银行对由于任何电报、信函或单据邮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不承担责任。
”另外,在本案例中,信用证采用电传而没有经过邮寄核实,也不违反信用证生效的有关规定。
根据《惯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开证行使用密码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书,不应再寄送电报证实书。
如仍寄送证实书,则该证实书当属无效,通知行也没有义务将证实书与所收到的以电讯方式传递的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书进行核对。
”同时,议付行收到的信用证上并没有“详情后告”的说明,因此议付行把该信用证作为有效信用证,没有要求开证行进行信用证的邮寄核实,并没有违反规定。
因此保兑行没有经过邮件对信用证进行核实,不负法律责任。
4、议付行根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原则审核单证,此案例中,虽然开证银行发送的电传的填写“XiangWei 漏水检测”是正确的,但是议付行收到的卖方提交的单据同实际收到的经过保兑行保兑的信用证内容是相符的,即是都是“NO XiangWei 漏水检测”,议付行根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正确履行了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
5、卖方对事件负最大的责任。
卖方作为合同的签订者,在收到银行的信用证通知后,理应知道合同上货物型号的要求与信用证上的型号要求不同。
合同上要求与信用证要求不符的情况并不罕见。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以及时通知买方核实信用证内容,如果信用证规定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应当修改或重新签发信用证;如果买卖双方同意信用证上的内容,则应该修改合同,从而使合同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防止以后出现纠纷。
而在本案例中,卖方并没有积极与买方进行联系,也没有告知银行与银行进行协商,并在随后提交的单据中按照了信用证的要求填写。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由于卖方疏忽而造成的,卖方应承担过失责任;如果是卖方蓄意造成以求获得银行付款的,卖方行为构成诈骗,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解决
1、议付行有权要求卖方退还货款吗,其法律依据充分吗?
由于本案例是由卖方的错误行为导致的,卖方为有过错方,同时,议付行的损失是买方过错直接导致的,因此卖方应当对无过错方即议付行的损失负责,所以议付行有权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如果卖方的行为是诈骗行为,议付行有权向公共安全专家机关报案,由公共安全专家机关立案侦查,确定为诈骗时,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卖方进行金融诈骗罪起诉,追回款项并进行刑事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如果卖方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由于卖方将单据交给议付行进行议付,双方之间构成票据活动的关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由于卖方行为构成重大过失,议付行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取消卖方的票据权利,收回票据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惯例》第九条的规定,议付行应当享有追索权。
2、芝加哥的开证银行拒收单据的依据是什么,其理由是否充分?
芝加哥的开证银行拒收单据的议付是根据“单证一致”原则,单证一致原则是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方式结算最重要的原则。
当单证一致时,开证行有按照信用证要求付款的义务,当单证不一致时,开证行有权拒付。
因此开征银行的拒付理由充分。
3、买卖双方须对有关各银行承担哪些法律上或是道义上的义务?
案例中卖方应当对银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有退回货款给议付行的义务。
买方不需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但如果卖方能够提供有关货物的相关保证证明,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要求,并且在对交易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应与卖方协调,修改信用证对于单据的要求,从而使议付行能够从开证行取得款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4、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1对于接收信用证的银行,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
同时,有条件的话,应与开证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核实,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对于信用证的受益人,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时,必须应细心审核,确保信用证上的内容跟合同一致。
对于信用证上的不符点,应及时提请开证人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会遭到开证行拒付情况的发生。
3对于信用证的开立申请人与受益人,修改信用证时,应注意只有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只有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