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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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商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开展国际商务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案例将以某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务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案例背景介绍: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制造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行业领军企业。

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公司决定在非洲某国投资建厂。

经过多方考察,公司选中了该国的一个工业园区作为建厂地点。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项目进展受阻。

以下是案例的具体情况: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公司租赁了工业园区内的一块土地用于建厂,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由于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公司希望享受该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申请过程中,政府部门的解释与公司的预期存在差异,导致公司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3. 劳动争议:公司雇佣了当地员工,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存在争议,导致员工罢工事件发生。

4. 环境保护纠纷:公司建厂过程中,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引发了当地居民的抗议。

二、案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对土地使用权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条款存在争议。

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条款表述不明确: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等关键条款表述不明确,为纠纷埋下了隐患。

(2)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差异。

应对策略:(1)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避免争议。

(2)聘请专业律师:在签订合同前,应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税收优惠政策纠纷:分析:本案中,公司因政府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与预期存在差异,导致未能获得预期的税收减免。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商业习惯和国际贸易规则。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中美合资企业合同纠纷案,探讨合同法、公司法、国际贸易法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某中美合资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双方分别为我国某知名电子企业A公司和美国某知名科技公司B公司。

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B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占50%股份。

合资期限为30年,合同期限为5年。

合同还约定了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经营管理、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等条款。

在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双方利益冲突,A公司与B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5年,双方因合同纠纷向我国某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2. 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3. 合资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归属;4. 争议解决方式的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1. 股东之间达成书面协议;2. 报经审批机关批准;3.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合法。

(二)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根据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企业实行利润按投资比例分配。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产生了争议。

1. A公司认为,合资企业近年来市场环境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分配应考虑投资风险,降低B公司的利润分配比例;2. B公司认为,合资企业市场前景广阔,投资回报率高,利润分配应保持原有比例。

针对这一争议,仲裁机构认为:(1)合资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按投资比例进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2)合资企业运营过程中,双方应共同承担风险,分享利润;(3)在市场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合资企业应通过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效率等方式降低风险,而非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05年,比利时中间商尼米兹来到天津,提出 向连云港某肉食公司按CIF 安特卫普条件订购 冷冻白条鸡共计30 公吨,总值20万欧元,
试问:
连云港方以白条鸡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此类 产品的通常品质为由拒绝退货是否有理?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 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 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 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 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买方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根据《物权法》第27条关于占有改定的规 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 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 发生效力。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成立日期 为签订日,即1月2日,故B项错误;甲、 乙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暂不转移占有,故乙 于1月2日即取得所有权。
A市的甲与B市的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出售1吨货物给乙, 由甲负责运输,运送车队应于1月2日从A市开出。后甲到1月5日才 电话通知乙车队刚出发,正将货物运往B市乙处。乙称由于甲违约要 求解除合同,货物不需要运过来了。正在此时,C市的丁告诉甲急需 该货物1吨,于是甲通过手机与车队队长联系,即刻将该批货物运往 C市。车队在开往C市的途中恰遇山洪爆发,货物全部被毁。请问风 险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丁 D.车队
02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国 际 商 会 仲
裁规则仲裁。
红发公司与绿水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04 约 定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北 京 的 仲 裁
委员会仲裁。
一.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 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 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甲方”)与一家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将向乙方出售一批机械设备,乙方则需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地点、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因此拒绝交付货物。

乙方随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方履行交货义务并赔偿因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1. 合同的法律适用与解释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合同的法律适用是首要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并且这些国家都是CISG的缔约国,那么CISG将自动适用。

在本案中,中国和美国均为CISG的缔约国,因此CISG应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2. 支付义务与交货义务的关系根据CISG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的价款。

同时,第54条规定,卖方在买方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后,必须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根据CISG第71条的规定,暂时中止履行交货义务。

3. 违约责任的确定在乙方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根据CISG第74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支付货款而产生的利息。

此外,甲方还可以根据第75条的规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等。

4. 仲裁程序的适用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双方通常会约定争议解决的仲裁程序。

在本案中,双方应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至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程序应遵循合同中规定的仲裁规则,包括仲裁地点、仲裁语言、仲裁员的选择等。

结论:在本案中,甲方有权根据CISG的规定,要求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并在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延迟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

双方应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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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

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

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

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案例五: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

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问:(1)甲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2)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3)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案例六: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

货物启运后,同日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

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又于7月22日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

7月29日,货物抵达广州后,广州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

广州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广州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货舱进水的原因。

问:1 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成立?2 对于这批电脑的损失,何方应承担风险损失?案例七: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八:某公司外销一批钢筋共400吨到A国的B地,约定在某年的2月底以前装运。

由于到B地的船期不稳定,所以在销售确认书上加注:在约定期间内装船,但以能取得舱位为前提。

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有效期至3月15日,最后装船日期为2月28日。

后因船舱紧张,在2月底以前仅装出80吨,由于信用证已过期,进口商便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6月30日,装船期延至6月15日。

问:1、本案中,双方合同的失效是以什么为条件的?买卖契约是否于2月28日即失效?2、2月28日前无法将400吨全部运出时,对于未运出部分,出口商是否还有交货义务?3、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是否因为买方对信用证和装期的展延而延期?进口商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及装船期延长,出口商有无在此展延期间内将剩余部分装船的义务?1、企业的100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150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企业债务,王某应从其另外80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出50万元用来偿还。

2、A、B、C、D四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50万元债务应按比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但若债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权,A、B满足债权人要求后,A 因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担的数额,那么,A有权就多偿的20万元,有权向未足额偿债的B和尚未承担偿债责任的C、D追偿,其向B、C、D的追偿数额分别应为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3、(1)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力。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向赵、钱、孙追偿。

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

(3)周主张不成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

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

(5)自愿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4、不合法之处至少有:(1)发起人人数。

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依法不得少于5人;发起人均为国有企业的,可少于5人。

本例中的发起人只有3人,且不都是国有企业,因而不合法。

(2)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虽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但发起人可少于5人时,依法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而本例中在发起人只有3人的情况下,采用发起设立方式是不合法的。

(3)股本额。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额依法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本例的组建方案中虽拟筹资额为1200万元,但按其拟定的股份面值和股份数额计算,其股本额只有800万元,未达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4)发起人出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虽允许发起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折股,但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缴股的,其作价折股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本例的组建方案中,拟定乙和丙各以商标使用权和专利技术作价折股50万股和200万股,所折合的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已达31%以上,显然不合法。

(5)股份转让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股东可以自行转让所持股份而不受其它股东及公司的限制,虽然公司法对发起人转让股份有转让期限的限制,但也仅仅限制其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实施股份转让行为。

本例的组建方案中限制发起人在公司存续期间转让其股份,剥夺了发起人股东合法的股份转让权,因而是不合法的。

(6)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选确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一般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股东瓜分名额后由各自委派;公司董事会应依法选举产生一名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能由董事兼任的经理行使董事长职责,且公司经理依法应由董事会聘任而非选任。

(7)设立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的,依法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本例的组建方案中约定将设立责任归于两个国有企业,是既不公平又不合法的。

5、(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

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知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

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

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6、本案争议涉及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

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运输物,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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