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
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2003年,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
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
如何整合城市管理行政资源,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打造和谐城管,提升执法品质,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快速发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由于城市发展规划建设相对滞后,城市发展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管理中不断涌现出各种影响和制约城市发展的问题。
为了加强城市的规范管理与社会治理,破解多头执法、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开始对城市管理体制进行探索。
对此,本文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对策引言城市管理属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所占据的地位、发挥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
在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在不断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变得异常重要。
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现状来看,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我们应从中总结经验与得失,及时落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以获得理想的城市管理效果。
1目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执法机制不够健全虽然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但是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现有的综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时间较晚,因此无论是理念还是执法模式都较为落后,我国只能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对现有的机制进行完善。
我国当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与综合性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在没有理论支持的基础上,就很难高效的开展后续一系列执法活动。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在进行执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样不仅会造成社会混乱,同时还会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在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果政府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明确责任,承担责任,则能更加高效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2]。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在咱们生活的城市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那可是相当重要的一环。
就好像是一场精彩大戏里的幕后导演,虽然不常站在聚光灯下,却默默地掌控着整个舞台的秩序。
你看那街头巷尾,小商小贩们为了生计忙碌奔波,有时候难免会出现占道经营的情况。
这时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就得登场了。
他们可不是随便驱赶,而是要根据规定,耐心劝说,引导商贩们到合适的地方经营。
这就像是在指挥一场复杂的交通,得让每一辆车都能在正确的轨道上行驶。
再说那些违规搭建的建筑,有的人为了多占一点空间,就私自搭建。
这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就得火眼金睛,发现一处处理一处。
这难道不像是在清理家里的杂物,让房间重新变得整洁明亮吗?可有时候,执法也会遇到难题。
比如说,有些商贩不理解执法人员的工作,觉得是在故意为难他们。
这可就难办啦,执法人员得一边坚守原则,一边耐心解释。
这多像你想帮朋友改掉坏习惯,朋友还不领情,你还得继续劝。
还有啊,随着城市的发展,新的问题不断涌现。
比如共享单车乱停乱放,这可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挑战。
执法人员就得想办法,和相关企业合作,共同解决。
这就跟团队合作完成一个大项目似的,得齐心协力。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也得跟上时代的步伐,运用新技术。
比如说利用大数据、监控摄像头等,及时发现问题。
这就好比有了千里眼顺风耳,能更高效地管理城市。
咱也得承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
但这就像一个正在成长的孩子,会犯错,会遇到困难,但只要不断改进,总会越来越好。
总的来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大家的理解和支持。
只有我们共同努力,才能让咱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丽、有序、宜居!。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
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
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依据滞后、各地体制差异较大、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
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本文建议在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级基础上,理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合理界定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合作制度,并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政府改革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
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这一决定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指引。
本论文系统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分工、执法手段和方式等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一)基本内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7年时间。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概念,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对城市的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部分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误判、错判等情况。
同时,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规内容陈旧,无法适应当前的城市发展需求。
此外,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重叠或矛盾,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法律依据不充分、执法难度大等问题。
3. 执法手段单一,缺乏灵活性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传统的巡查、处罚等方式进行执法。
这种单一的执法手段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也难以满足公民对执法公正、高效的需求。
三、对策研究1.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素质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法律知识学习、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同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基本的执法能力。
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快完善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及时修订陈旧、过时的法规,使其适应当前的城市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叠或矛盾。
此外,还应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各个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对城市现代化的建设已经难以实施,这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完善我国目前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管理机制,提升我国城市化管理水平,这就需要我们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呈现的问题进行了解,从而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出相应的对策,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有效缓和了执法人员与公民的矛盾。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1导言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和谐与社会和谐的时代已经到来。
而城市和谐与社会和谐的重要根基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有效的城市管理,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而神圣的职责,面临着严峻挑战和艰巨任务。
2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所呈现的问题2.1不完善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立法现阶段,我国没有关于城市综合管理性的法律法规。
虽然各个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发展,但是对相对完善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有一定的差距。
由于管理体质和部门利益呈现的限制,让许多规范性的政策难以实现,导致管理的混乱,让大量执法活动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这严重削弱了城市管理的权威性。
2.1.1不完备的执法依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来源于国家的相关文件和省政府提出的管理方案,这些是从相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文献中得来的,这就造成制度建设的局限性。
立法的缺失让工作人员执法手段受到限制,加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强制性的程度不够,让一些违法人员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惩处,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的难度。
因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必须从立法入手,这对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有了保证的前提。
2.1.2不统一的执法职权范围由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和领域没有明确的界定,执法人员只是根据相关的职权范围,对城市进行相关管理。
城市管理工作本身就范围比较广,牵扯的内容比较多,结构就比较复杂,这让执法人员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增添了随意性,加上部分执法权的集中,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了限制。
《2024年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篇一一、引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承担着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保护城市环境的职责。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逐渐加大。
城管执法的实践也面临了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报告将通过对北京市城管执法的现状进行调研,深入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北京市城管执法的现状北京市的城管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承担市容环境、市政设施、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多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任务。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管执法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保护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城管执法面临的问题(一)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城管执法队伍庞大,但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不文明、不公正的现象。
(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当前,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规存在滞后性,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城市管理需求。
同时,部分法规的条款过于笼统,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理解歧义和操作困难。
(三)社会认知度不足由于部分媒体对城管执法的片面报道,导致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的认知度不足,部分市民甚至存在误解和偏见,这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和困难。
四、城管执法的挑战(一)城市管理复杂性的增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逐渐加大。
城市中的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多、商业活动频繁等问题给城管执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二)执法资源的不足城管执法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然而,部分地区存在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导致执法效率低下和执法效果不佳。
(三)跨部门协作的难题城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部门的职能划分和工作方式不同,导致跨部门协作存在一定的难题。
五、对策建议(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是解决城管执法问题的关键。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成为一项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指以城市管理为中心,以执法为手段,通过多部门联动,综合运用各种执法手段,强化城市管理执法力量,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和能力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
本文将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的探讨和对策建议,来深入研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部门分割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在城市管理中,不同部门负责的管理范围有所不同,难免出现各自为政、权限不清晰、协同作战困难等问题,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低下。
执法主体职责不清晰。
由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涉及多个部门,执法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执法主体职责不清晰,执法权责不统一,执法行为难以协调。
执法标准不一致。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各部门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执法环节不规范,导致执法行为不一致,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存在问题的探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需要做出深入的探讨。
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执法职责,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提高执法效率。
应当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标准进行统一,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和能力。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关系到城市管理的整体效能和治理能力。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划分、相互协作、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统一领导、加强合作协调、加强监督评估,逐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率和能力,在新时代城市管理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2024年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篇一一、引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作为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生活的重要手段,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其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尤为重要。
然而,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城管执法的现状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交通秩序等方面。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城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北京市还积极开展城管执法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三、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北京市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执法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执法不公等现象,导致市民对城管执法的信任度降低。
其次,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服务意识,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态度恶劣、行为粗暴等问题。
此外,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者屡教不改。
四、问题成因分析城管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
其次,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此外,城市发展速度过快,城市管理面临的任务繁重,也是导致城管执法问题的重要原因。
五、对策建议针对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和服务意识培养,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 完善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城管执法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及完善思路
在我国城市化的建设中,城市管理的问题受到人民的关注,城市管理建设取得一些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完善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很有必要,这就需要城市管理者了解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更好促进城市管理的建设。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为在进行城市管理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权统一到本部门,进行统一的行政管理,而原来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不得在使用,在实行中,行政执法机关除了拥有行政处罚权,还有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
此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一)存在双重领导机制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到市区领导的双重管理,市级机构的行政管理受到城市政府的统一管理,而区的机构同时受到区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管理,这种双重的领导管理机制,使得市和区政府在职责范围、人事配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执法的资源产生不均,导致适合城市的区的政府在处理问题时存在分歧,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也影响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队伍杂乱根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应为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执法部门存在人员超编的现象,同时一些执法部门还聘用一些没有编制的合同工,在聘用的这些执法人员中,一些人员的素质不高、执法行为存在不足,给执法部门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此外,编制混乱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的不规范现象随处可见,如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等,这些行为对群众产生一定坏的影响,直接影响了城市管理执法的公信力。
(三)执法监督和保障机制存在不足在近年,城市执法人员打人、暴力执法等问题经常发生,而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不足,其主要表现为监督主体比较单一,在进行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时能力较弱,同时人们群众、立法机关不能对城市管理机构进行监督,这就导致了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因为没有相应的监督而导致违法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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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
摘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的探索与尝试。
此制度从试点到推广已经历了18年时间,虽然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着手,分析其形成原因,探求建立更加完善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为了解决行政处罚权的“三乱现象”,即主体资格乱、处罚依据乱、执法程序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设置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这是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个创造。
十八年执法的工作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解决执法主体多元、执法职权分散、执法推诿、处罚重复叠加、执法机构膨胀、执法效率低下等方面小有成效,同时也在探索管理审批权与监督处罚权适当分离、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基本形成了初步的执法机制。
然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行政执法领域仍是新生事物,没有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在实施过程中的许多现实问题仍然突出。
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探求完善此制度的措施,以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能够更好地发展。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内涵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通常还会具备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调查权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范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文件的规定,具体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
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这种综合职能范围由七类确定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构成,也称“七+X”。
但在全国各地的具体执法实践中,综合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确定范围的大小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现状
我国从1997年率先在北京、南宁等地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这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工程,涉及体制、制度、程序、执法人员等多方面的内容。
从开始试点到现在,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些问题。
(一)双重领导机制缺陷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市、区双重领导机制。
综合执法机构分市、区两级设立,区级机构受市级机构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市级机构作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接受市政府统一领导。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区政府管理为主,但业务工作却又由市城管执法局领导。
由于这种双重领导机制,使得职能部门权限、职责范围、人事配给等方面存在缺陷。
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各层级执法局面临的双重领导体制,又因各自工作重心不同,执法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各级执法局在处理问题时无所适从,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工作积极性受影响。
(二)执法人员队伍庞杂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00]63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情况并不像国家明确规定的那样,就如西安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共编制2173人,实有人数3210人。
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不仅存在超编严重的现象,而且还聘用了一些不占任何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聘用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缺乏有效约束,给执法形象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又如《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全市执法人员编制暂定420人,全为事业编制。
”这就与国家规定的必须是公务员编制背道而驰。
执法人员队伍庞杂、编制混乱等现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随处可见,暴力执法、野蛮执法街头多见,城管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素质不高,工作作风混乱,考核机制不明确,成了民众心理的恶城管形象,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社会公信力。
(三)监督和保障体制不完善
近年来,暴力抗法、城管打人等激化矛盾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最明显、最实际的问题。
从各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运作情况看,有权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的主要是本级政府和其自身,监督主体层级高,相对单一,自我约束和外部约束能力弱,且立法机关、人民群众并没有被纳入到监督主体范围,从而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日益增多。
保障机制的不完善表现在执法手段不足、执法效果不到位、执法设备落后、信息化不足、专业手段欠缺、执法经费不足等方面,执法机制运行得不到保障,直接导致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执法积极性降低。
更甚者,在经费不足的情况下,不少地方的执法队伍开始“自费执法”,即以罚款收入弥补执法经费不足,造成了恶劣影响。
(四)自由裁量权缺乏基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一项行政权力,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做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在实践中因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同产生了严重的执法不公现象,具体表现为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或者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执法随意性很大,滥罚现象屡见不鲜。
长此以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进一步造成了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不信任、不配合,严重降低了城管执法的威信。
三、完善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的对策
(一)科学界定领导机制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超脱于各市级、区级部门之上的机构予以支持,专门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各相关机构的工作衔接,解决出现的矛盾。
例如可以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性统一领导城管执法工作开展的部门,解决各地方没有城管工作对口管理机构的尴尬局面。
该部门可以抽调各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优秀的执法人员进入管理委员会,对执法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还可以采取轮岗制,高效制约并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且城管部门施行垂直领导也比较合适。
这种方式使得具体执法部门只用听从一个部门的领导,在工作开展中没有后顾之忧,执法效率将会大为提高。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能否有效地推行和取得预期成效。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必不可少。
第一,统一编制,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招录公务员,并进行二次针对性考试确定执法人员;第二,领导职务竞聘上岗。
城管执法队伍的领导职位,在全体城管执法人员中施行双向选择,选拔政治过硬、工作扎实、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最大限度调动基层城管人员的积极;第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第四,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考核内容应当综合全面,考核频率适当,考核成绩定期公布,考核总结全员参与,建立岗位轮岗制;第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所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对不履行责任的人员进行严格追究。
(三)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与保障机制
首先,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
即要完善行政内部监督的相关立法,从立法高度明确规定行政内部监督的主体、监督权限、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及监督程序;要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要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通过对城管集中行政处罚权运行做出明确有依据的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达到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后监督的目的。
其次,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外部监督。
即要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力监督职能,完善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同时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最后,应当完善执法工作保障机制。
即要严格规范执法手段、建立执法效果评价体系、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弥补行业信息联络、充分保障执法经费不足等方面,使得执法机制运行得到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得到保障,有效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及工作效率,保证文明执法、健康执法、高效执法。
(四)统一裁量权标准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都已经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但是裁量标准却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按照地域特点、经济状况等要素,对违法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案由、处罚规定及处罚情节作出相对统一的裁量标准规定,裁量标准有范围,范围幅度对于适用地区也应有明确规定,这样可以杜绝自由裁量标准不统一,并有效管理执法滥罚现象,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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