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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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步伐快速发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由于城市发展规划建设相对滞后,城市发展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管理中不断涌现出各种影响和制约城市发展的问题。

为了加强城市的规范管理与社会治理,破解多头执法、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开始对城市管理体制进行探索。

对此,本文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对策引言城市管理属于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其所占据的地位、发挥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

在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在不断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变得异常重要。

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现状来看,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我们应从中总结经验与得失,及时落实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以获得理想的城市管理效果。

1目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1执法机制不够健全虽然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但是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现有的综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时间较晚,因此无论是理念还是执法模式都较为落后,我国只能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对现有的机制进行完善。

我国当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与综合性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在没有理论支持的基础上,就很难高效的开展后续一系列执法活动。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在进行执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样不仅会造成社会混乱,同时还会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在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果政府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明确责任,承担责任,则能更加高效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2]。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

本文首先介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管理模式、管理法制以及管理人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对策城市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城市的和谐发展系于有效管理。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

可以说城市管理水平代表着城市的发展水准,城市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当前,我国不少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存在不少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为此,本文就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做一探讨,以期望对我国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国际化、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居住环境的追求,给城市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的全过程。

城市管理是城市化的重要内容,应有之义。

城市管理的好坏,影响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城市化程度的高低彰显城市管理水平状况。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不但要注重通过工业化、信息化及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给城市化提速,而且要注重强化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提升提高品位,从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质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城市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探讨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策,在此首先介绍我国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2002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这就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对城市的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部分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误判、错判等情况。

同时,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规内容陈旧,无法适应当前的城市发展需求。

此外,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重叠或矛盾,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法律依据不充分、执法难度大等问题。

3. 执法手段单一,缺乏灵活性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传统的巡查、处罚等方式进行执法。

这种单一的执法手段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也难以满足公民对执法公正、高效的需求。

三、对策研究1.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素质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通过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法律知识学习、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

同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基本的执法能力。

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快完善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及时修订陈旧、过时的法规,使其适应当前的城市发展需求;另一方面,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叠或矛盾。

此外,还应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上热议不断的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困惑。

(一)民众对城管工作的困惑。

主要体现在流动摊点的整治工作中,一是当事人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认为摆摊只是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不是违规行为;二是周围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部分流动摊点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便利,随时随地能买到便宜物品,得到当地群众的支持;三是社会舆论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公众往往是认为摊贩是弱势群体,无条件地偏向被管对象,却忽视了城管的积极意义,把城管放在了舆论的对立面。

(二)城管对自身工作的困惑。

城管作为城市秩序的守护者,工作压力大,却一直不被公众理解。

一是任务重,辛苦无人问。

作为城管,要管理城市中的各种琐碎小事,有时更是需要没日没夜的工作。

二是社会舆论压力大。

城管的负面报道太多,个别害群之马的行为被放大到全体城管上,辛勤工作却只招来一片骂声。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反思。

造成这些困惑的原因有多方面,从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个人素质、执法方式、执法取证和执法内容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一)城管执法的对象。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话:城管管的是穷人,工商管的是富人,公安管的是犯人。

这句话很有道理,作为城管执法,被管理者绝大部分是国企改革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城经商的农民,以及谋生能力相对较差的鳏、寡、孤、独、残等处在社会最底层,生活比较艰苦的弱势人群。

穷人摆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罚款、没收商品等行为势必会直接危及到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当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不管如何都会采取反抗手段,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另外,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一部分素质差的执法对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

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

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

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

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

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

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

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

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挑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成为一项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指以城市管理为中心,以执法为手段,通过多部门联动,综合运用各种执法手段,强化城市管理执法力量,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和能力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

本文将通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分析,存在问题的探讨和对策建议,来深入研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断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部门分割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在城市管理中,不同部门负责的管理范围有所不同,难免出现各自为政、权限不清晰、协同作战困难等问题,导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低下。

执法主体职责不清晰。

由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涉及多个部门,执法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执法主体职责不清晰,执法权责不统一,执法行为难以协调。

执法标准不一致。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各部门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执法环节不规范,导致执法行为不一致,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存在问题的探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需要做出深入的探讨。

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执法职责,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提高执法效率。

应当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标准进行统一,建立起一套科学的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和能力。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关系到城市管理的整体效能和治理能力。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划分、相互协作、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统一领导、加强合作协调、加强监督评估,逐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率和能力,在新时代城市管理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2024年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2024年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范文

《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篇一一、引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作为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生活的重要手段,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其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尤为重要。

然而,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城管执法的现状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包括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交通秩序等方面。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同时,城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北京市还积极开展城管执法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三、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北京市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执法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执法不公等现象,导致市民对城管执法的信任度降低。

其次,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服务意识,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态度恶劣、行为粗暴等问题。

此外,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者屡教不改。

四、问题成因分析城管执法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

其次,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此外,城市发展速度过快,城市管理面临的任务繁重,也是导致城管执法问题的重要原因。

五、对策建议针对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和服务意识培养,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2. 完善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为城管执法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警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共同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卫生、交通、环保、规划等方面的问题。

这种综合执法体制是为了提高城市治理效率,解决城市管理中的交叉问题而设立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综合执法体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执法职责不清晰、执法案件处理不统一、执法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等。

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出发,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一、执法职责不清晰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中,不同部门执法职责重叠、执法范围不明确,导致执法职责不清晰。

在处理城市环保问题时,可能涉及到环保部门、城管部门、建设部门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在执法职责的分工方面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执法责任不落实,执法成效不明显,影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实施效果。

对策:建立执法权责清晰的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程序。

要明确规定每个部门的执法权限和责任范围,并建立协调机制,保证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执法工作。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执法信息互通,促进执法职责的明确和协作的有效进行。

二、执法案件处理不统一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中,不同部门对同一执法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不统一,导致执法案件处理不一致。

在处理城市交通问题时,可能会出现交警部门和城管部门对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标准不一致,给市民带来困扰。

不同部门对于相同的执法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流程和标准,导致执法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执法过程的不透明性。

对策: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程序,明确各类执法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标准,使不同部门对同一执法案件的处理一致化。

建立案件协调机制,形成执法一线部门、协调部门和上级部门的协同联动,并且加强对执法结果的监督和评价,保证执法案件处理的公正、透明和统一。

三、执法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中,不同部门之间协作不畅,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及时,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协作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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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摘要]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

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

但同时也存在着法律依据滞后、各地体制差异较大、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

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本文建议在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立法层级基础上,理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合理界定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合作制度,并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规范化建设。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政府改革城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运而生。

经过十余年的各地试点和不断推进,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显著。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总结经验得失,继续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这一决定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指引。

本论文系统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分工、执法手段和方式等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一)基本内涵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今已有17年时间。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一概念,来源于《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其具体含义是指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以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不过,在国务院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既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称谓,也有“综合行政执法”的称谓,在各地方法制实践中二者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

例如各地相关立法的名称为《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

行使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名称,则大多称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如“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市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之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权作为一种制裁手段,不能独立于其他执法手段而单独存在,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之外,通常还会具备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调查权等。

尤其是《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已经被明确赋予了行政强制权。

所以,我们认为,相较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而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这一概念更为准确。

(二)职能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所综合的职能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这种综合职能范围由七类确定的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所构成,俗称“七+X”。

不过,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综合的职能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范围大小的确定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1](三)取得的成效总体上来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效显著。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整合执法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

通过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规划、园林、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原有执法队伍被撤销或者相应精简,多数地方执法人员总数比原有人员减少20%-30%,有的地方甚至减少一半以上。

[2]这样从源头上减少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

第二,划转执法权限,提升了执法效率。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划转后,一个执法机关行使多种领域的执法职责,通过明确权限、落实执法责任,改变了以往多支执法队伍分兵作战或者推诿扯皮现象,执法力量却更加集中,执法力度大大增强,执法水平和效率显著提高。

第三,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监督制约。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部门,在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改变了一些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机制,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

第四,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

各地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

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逐渐成熟,但是,在十余年的法制实践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依据滞后于城市发展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需求目前,我国正处于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管理难度加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仍然缺少专门性立法。

第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但这两个条款只是授权性条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仍然是各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分散、条目众多,直接影响城管机关的职能定位;另外一个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但这个条款仅仅从法理角度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地位,而实践中直接赋予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资格的是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

[3]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经常被质疑存在违背职权法定原则的嫌疑,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缺少在国家层面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专门立法。

第二,目前的《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对执法的规范性较强,对执法程序的严格程度较高,但保障行政执法实效性的手段过少,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导致有些领域的执法程序欠缺现实操作性,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不仅影响了执法效率,而且在实际执法中催生了以罚代改现象。

以违法建设的查处为例,查处违建时的情况都非常复杂,甚至经常会发生矛盾乃至冲突,因此执法实践中的笔录事后补写的情况较为常见。

(二)全国各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差异较大目前,各城市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是以属地管理为主,但仍然五花八门、差异较大。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市、区双重领导,即在市、区两级设置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区级机机关受市级机关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

二是区、街双重领导,即仅在区级设置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由区级机关向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队伍,派驻的队伍受区级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

三是垂直领导,即仅在市级设置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所属的执法队伍由市级机构统一领导。

大部分城市是前两种模式。

这种机构体系的设置带来了诸多的弊病:第一,各区县分割管理执法,导致城市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缺乏统一的科学规划和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各区县的城管执法工作发展也参差不齐;第二,城管执法组织的人财物的相关权力都由区县政府掌握,而基层政府在人事管理上缺乏专业的执法人员配备,在财政上缺乏足够的支持,在业务领导上也缺乏专业执法素养,导致城管执法组织的执法能力有限,执法队伍缺乏足够的专业性。

第三,城管执法组织的执法独立性难以保障,角色定位在现实中发生扭曲。

如有些城管组织则担任着许多与其执法职能毫不相干的工作,来自区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各种任务,使城管执法组织疲于奔命,其形象就像城市管理的万金油。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其他机关之间的执法权限配置不合理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

在一些地方,对于如何划分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并未经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项,当作包袱甩给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如有的地方将黑网吧治理、清理无照经营、计划生育等事项都划转给城管综合执法机构。

第二,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事项过多。

城管综合执法范围涵盖14类城市管理领域,有的城市涉及几百项具体事由(如北京城管综合执法涉及300余项具体事由[4],上海市城管综合执法行使170多项的处罚事项[5]),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城管的职能不断增加。

管理的内容越庞杂,导致城管执法人员常常感到力不从心。

第三,管理职能与执法职能划分发生错位。

实行综合执法要求将有关部门的监督处罚职能剥离出来交给综合执法机构,但有的部门则有意无意地混淆管理和执法的性质,将管理职能卸载转移到执法层,以执法解决管理问题,造成管理弱化,既增加了工作层次和过程,也肢解了管理职能,降低了效率。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公务协作体系不完善虽然城管综合执法范围的界定也较为清楚,但是在许多领域,仍与其他行政机关存在着职能交叉、范围不清的现象,要么重复执法、多头执法,要么存在执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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