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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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含公寓式酒店)和市场等用地,以及为商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
论证报告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7.12
•【字号】中府函〔2022〕237号
•【施行日期】2022.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
告的批复
板芙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申请批准〈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告〉成果的请示》(板府〔2022〕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告》业经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工业用地开展控规调整工作的有关通知》的相关要求,因此,原则同意《中山市板芙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该报告所提规划条件作为本次调整工业用地的规划审批依据。

二、你镇要加强对上述规划条件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不得随意调整,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上述项目的监管,确保该项目的建设符合消防、人防、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管控要求,项目建成后严格履行监管协议的有关要求。

三、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快相关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编制进度,
将已批规划设计条件落实到相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中,并落实公园绿地占补平衡。

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

四、你镇应在上述规划设计条件获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宗地)管理,积极破解土地碎片化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分割(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合并分割)的管理实施及监督检查,因办理房屋权属分割涉及以土地分摊面积登记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用地合并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同一类型的、同一用途的若干宗地并为单宗用地。

建设用地分割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的单宗建设用地分为若干宗独立的用地。

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应当出具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明确规划指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以“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严控分割、鼓励合并”为原则。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申请办理合并分割:(一)不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的;(二)按规定需接受闲置处置但未处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四)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失信行为未消除的;(五)建设用地已以分摊面积登记到其他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六)合并分割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突破出让合同约定的。

第六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均须对合并分割前后的土地分别进行评估,当合并分割后的土地价值高于合并分割前土地价值的,其差额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工业用地按规定无需补缴差额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合并第七条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若干宗用地,在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土地用途一致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合并:(一)工业用地;(二)非公开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三)除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外的其他用地。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中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中府〔2007〕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含陆域与水域)现状面积均为本市城市规划区。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规划区,是指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废止。

确需修改的,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按规定公开。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以保障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中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山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工作。

中山市规划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规划管理机构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本市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规定。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

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操作细则
第三条 国有用地的配套公建的接收主体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下统称接 收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持有的经营性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配套的 公建建筑,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指定其接收部门可为该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第四条《暂行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确定项目配 套公建的总面积及相关技术要求,公建接收部门负责确定项目配套公建的类 别、分项面积、位置以及移交时序。在规划管理部门受理项目方案且书面通 知接收部门 5 个工作日内,接收部门须对项目公建设计方案出具书面意见, 逾期不出具书面意见,则视为无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上述公建配套内 容。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没有约定按 1.5;若地块容积率调整且已 补交土地出让金,按调整后的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补偿到项目净用地中。
2.折算成配套公建建筑面积抵减须配套的公建建筑面积。 折算公式:基准楼面地价×合同约定容积率×多配套的公建用地面积/3500
-1-
元;若当前配套公建作价补偿标准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 第七条 《暂行办法》实施前出让的土地,在满足该小区或片区公建服务
设施
务中心
同上
社区文化体育 文化站、文化室、文化中心
同上
设施
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
宜结合住宅区绿地设置
邮政所
1、设在人 流集中的场所 ,便于车辆出 入及识别 2、宜附设 于人行方便的 临街建筑的首 层或人行出入 口。
邮政及市政公 社会停车场 用设施 公交首末站
1、位于主 体建筑用地范 围之内。 2、出入口 应有良好的视 野。 1、符合公 交线网规划要 求 2、满足用 地要求,保证 功能合理、交 通顺畅、安全 环保。
第五条 非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建、配套公建的停车位及抵缴住宅、商铺, 其对应的分摊用地面积不计入配套公建用地总面积。作为配套公建用地从权 属地块分出且独立占地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可列入计容地块。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6•【字号】粤府函〔2023〕195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19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中府〔2023〕5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中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中山建设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沿海经济带枢纽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

二、中山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大湾区西岸枢纽城市与创新高地、国家自主创新型制造业城市、全国文明城市。

中山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职能和本地实际,将建设人民城市作为新时代中山城市发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探索出一条内涵式、集约化、绿色化的发展路线。

要全力推进省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携手共建粤港澳国际一流湾区。

做强做优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推进“东承、西接、南联、北融”一体化融合发展,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中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2.13平方公里(9.3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5.20平方公里(8.2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163.80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72.12平方公里以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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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注 [A3]: 在原表中增加一项指导性 指标“透水铺装率”。
【】其他要求:
补充其他要求: 1.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本项目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2.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
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 3、经营性居住用地所涉及的公建配套设施应《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规通[2015]72
该若目行指无海)》标控绵表按规城1控则市中规按要该给《点项定中审指值山查标取市指值值建南取;设(值试项。
该若绵1该若绵1 中中指无城指无城该该标控市标控市项项按规要按规要指指控则点控则点标标规按审规按审最最《《给查给查低低中中定指定指值值山山值南值南取取市市((取取值值建建试试值值。。设设行行;;项项))目目》》海海表表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名称
下用限地面积(平方米上)限
下建限筑面积(平方米上)限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公共空间要求: 【】城市景观要求: 【】场地竖向要求: 【】交通市政要求:
规划项目编号: 备注
设置要求
批注 [A1]: 将原表中“综合径流系数” 指标修改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 标,该指标为强制性指标。 批注 [A2]: 在原表中增加一项指导性 指标“下沉式绿地率”。
业用申控务用地控请规编地面用控规单规号测积地规地位划:量(块位名或用平图置称编申地编方号请性米号人质)
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基本指标
指标名称
强制性指标
指导性指标
计商建建容业绿筑筑建配用地容密限筑建地率积度高面面性(率((积积质%(()%m))㎡㎡))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下沉式绿地率(%) 透水铺装率(%) 充电桩(配%)建比例
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批注 [A4]: 将原“低影响开发”修改为 “海绵城市建设”。
号)要求进行配建并移交。如建设项目总住宅面积超过 3 万平方米,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城市规划要求提供配 套公建设施建筑面积不足总住宅面积 5%的,应按总住宅面积的 5%配建。
4.项目设计建筑造型、色彩应与周边城市景观和自然环境和谐协调。 5.有关建筑间距及退让、停车位配置、消防、防灾、节能环保、绿色建筑、无障碍设施、文物保护、光纤到户通 信设施、海绵城市建设及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等未尽事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 技术标准的要求。 备注: 1.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据《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2.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须与附图同时使用,图文一体方为有效文件。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 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划拨、出让的,再次划拨、出让前,须重新申请办理。 5.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所列强制性指标均不得突破。指导性指标如需调整,须结合具体设计方案依法向市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变更。 6.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解释权属中山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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