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吉林省发展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吉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区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生态保护、恢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生态保护责任。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资源使用者和管理者是具体责任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综合评估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六)整改情况的报告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六)整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6•【字号】吉市发改环资请〔2022〕93号•【施行日期】202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六)整改情况的报告吉市发改环资请〔2022〕93号吉林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整改办印发《关于做好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我委涉及第六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整改任务督察发现,一些地区对严峻形势缺乏清醒认识,仍存在违规上马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整改完成情况1.2021年8月31日,吉林市政府召开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专题会议,市发改委传达了8月26日国家和省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2021年12月3日,吉林市能源安全暨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市发改委宣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2.严格按照《吉林市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全面开展“两高”项目梳理排查。
2022年6月23日,市发改委印发《关于全面开展“两高”项目梳理排查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梳理排查“两高”项目。
经各县(市)区、开发区全面梳理排查,全市“十四五”期间在建“两高”项目3项,拟建项目2项,不存在“两高”项目盲目上马问题。
针对此项整改问题,我委已完成整改,现将整改资料上报,并申请销号。
附件: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六)佐证材料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26日附件。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问题区域识别

Identifying Problematic Areas in the National Key Regions for Ecological Function Based on the Negative List of Industry Access 作者: 时卫平[1];龙贺兴[2];刘金龙[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中国北京100872;[2]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中国北京100081
出版物刊名: 经济地理
页码: 12-20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8期
主题词: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重点生态功能区;问题区域识别;空间治理;生态脆弱区;贫困县;生态安全
摘要:识别问题区域是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背景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实现空间管控和区域治理的重要基础。
文章利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676个县级单元的第一产业比率、负面清单涉及农业的总频次及主导产业频次等指标,描述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农业发展概况及其特征,采用一般指标识别和聚类分析方法识别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问题区域,以期协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研究表明,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等四类功能区的第一产业比重、农业及畜牧业占人均GDP比重均高于全国水平,防风固沙区与生物多样性维护区将面临更高的农业产业调整压力;四类生态功能区内的贫困县分布不均,生物多样性维护型与水土保持型地区须承受较高的扶贫压力,防风固沙功能区内的县级单位须采取更加差异化的政策,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应当整合横、纵向的政策与资源,推动政策协同及区域合作以实现高效空间治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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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的通
知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9月,国务院批复同意240个县(市、区、旗)及87个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205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遵循“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编制实施负面清单。
为使各有关单位按照不同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因地制宜编制实施负面清单,经有关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评价,现将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发给你们,请据此尽快完成负面清单编制工作,并于6月底前印发试行。
附件:(略)
1.新增240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类型表
2.新增87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国有林区林业局类型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2月3日
来源: /fg/detail2036593.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
能区类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03
•【文号】发改办规划[2017]201号
•【施行日期】2017.0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类
型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17]201号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新疆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9月,国务院批复同意240个县(市、区、旗)及87个重点国有林区林业局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205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遵循“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衔接、对外公布”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编制实施负面清单。
为使各有关单位按照不同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因地制宜编制实施负面清单,经有关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评价,现将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发给你们,请据
此尽快完成负面清单编制工作,并于6月底前印发试行。
附件:1.新增240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类型表
2.新增87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国有林区林业局类型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2月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吉政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健全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省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好、保护好吉林的自然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建设美丽吉林、实现全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要求,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着力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跨越,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进一步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3年下降13%,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重点工程减排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2800吨、150吨、150吨、400吨。
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蔚口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二、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
以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启动新一轮节能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
按照发展负面清单、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三线一单〃要求,严禁准入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加大节能技术装备产品推广力度,培育一批工业重点用能行业的能效领跑者企业,打造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推动重点行业绿色发展。
推进有色金属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强化锅炉与炉窑综合治理,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
大力推进重点行业氮氧化物深度治理。
加强行业工艺革新,实施涂装类、化工类等产业集群分类治理,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
推进新型基础设施能效提升,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中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而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通过设定一系列禁止或限制类的产业项目、生产活动和污染物排放行为,明确了在特定区域内不允许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污染严重的项目和行业。
具体来说:
1. 主要内容: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两大部分。
前者关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对可能破坏生态平衡、影响生态功能的产业活动进行严格管控;后者则针对具体的建设项目,从环保角度出发,规定了不得批准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项目。
2. 作用与意义:
- 保障生态环境安全:通过明确不能准入的项目类型,防止因项目建设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 提升环保管理水平:强化事前预防、源头控制的环保管理理念,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和决策科学性。
3. 执行与落实:各地区根据国家指导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各自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并将其作为地方环境管理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同时,该制度要求政府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各类主体严格按照清单执行,对于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案例应用:例如海南省发布的《海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明确规定了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的发展,体现了海南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在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上的决心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