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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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榕政综〔2017〕164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7〕1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日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提升福州金融业发展水平,构建海西现代金融中心,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作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2017年起在福州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中介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下文简称“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二)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三)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对2017年起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其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从业人数、纳税情况等方面因素给予综合评定,给予适当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5•【字号】闽政办[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确保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5日福建省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现就2014年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健全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联动机制。

落实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在制定实施财政、金融、产业等宏观经济政策时,充分评估对就业的影响,防范失业风险。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社会联动机制。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简化工商注册手续,降低创业门槛。

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统计分析制度,推动高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有效衔接。

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加快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创业培训,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

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充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专家库。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三)健全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5日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双创”活动,现对《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中《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措施如下:一、与车库咖啡共同成立规模达2亿元人民币的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130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0•【字号】闽委发[2000]10号•【施行日期】2000.05.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2000年5月20日闽委发〔2000〕10号)第一条为大力吸引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为新一轮创业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人才储备,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技术的主要专业领域是我省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技术、农业新技术、环保技术、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金融管理、外经外贸等。

凡我省急需紧缺的青年专业人才,不受专业限制均可引进。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较突出成果的专业人才。

重点对象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领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博士学位获得者,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懂技术、善管理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龄在55岁以下;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青年专业人才主要指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重点大学应届毕业生、35岁以下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有中级职称或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省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及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闽分支机构。

引进人才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承担人才引进的主要责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经费资助和相关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快构筑充满活力的人才高地,促进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发展,为福州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大局中打基础、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创新、繁荣文化事业,经办理有关手续,从福州市外到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以下人员:(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相当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国际知名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知名学者等。

(三)具有担任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三年以上经历的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闽江学者”;省级学科带头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当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出奥运会冠军或世锦赛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有关住房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有关住房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有关住房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有关住房问题的通知(2000年10月16日)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精神,切实解决好来闽服务的各类人才的住房问题,现就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有关住房问题通知如下:一、引进两院院士,由当地政府或用人单位提供一套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

各级计划部门应批准引进两院院士单位的购房立项,财政部门同意购房资金列支。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属于长期工作的,一个家庭可以购买或租赁我省同类人员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临时服务的,一个家庭可以租赁我省同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按当地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各出资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一次性购房或租赁,如属购房,引进人才工作满5年后产权归其所有。

有关部门应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经济适用房的租金标准。

三、引进的青年专业人才享受我省同类人员住房的同等待遇。

四、各地政府要多方多集资金,建设人才公寓,作为给博士后和来闽服务的高层次人才、青年专业人才租赁用房和周转房。

当地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建造或购买引进人才的周转房,计划部门应同意其立项,财政部门应同意其资金列支。

建设人才公寓享受经济适用房有关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应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提供优质服务。

——结束——。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2010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2010

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24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为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

(二)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目标,用5-10年时间,依托企业、园区、高校、科研和其它事业单位,引进300名左右海外(含台港澳地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一批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区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二、引进人才范围(三)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1.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2.建材、冶金、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3.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新兴产业;4.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5.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四)引进人才的条件与范围:1.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榕政办〔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要点的通知榕政办〔202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要点》已经十一届市委常委会第15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6日福州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要点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1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社会性流动机会(一)壮大流动经济基础。

落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要求,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重点建设福州滨海新城、福州大学城、东南汽车城、丝路海港城(江阴港城、罗源湾港城)、福州(长乐)国际航空城、现代物流城,打造海上福州、数字福州、新型材料、海港空港、闽都文化五大国际品牌,开展九大专项行动,全力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聚焦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培育现代农业智慧园和农业物联网应用基地(示范点),发展现代物流业,打造具有区域性影响力的物流集散中心,组织实施一批产业化专项,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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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榕政[2018]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2
【实施日期】2018.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榕政〔2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三年)。

二、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一)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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