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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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使用规定

为加强公章管理,明确公章使用管理责任,规范公章使用行为,理顺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此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二、公章类别

公司印章分行政印章和党务印章(含工会)及业务印章三类。现有印章明细见附件1,不在此范围内的均为无效印章。

三、公章刻制

公章刻制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由综合部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私自刻制公章。

四、公章管理

(一)公司所有公章印样由综合部存档。公司公章、党总支章、工会委员会章由综合部设专人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名章由财务部设专人管理,部门公章由各部门设专人管理,业务用章由相关部门具体岗位人员管理。

(二)各级公章管理人员须妥善保管公章,防止丢失损坏,杜绝公章私用。

五、公章使用

(一)公司发文,上报总结、计划、请示、报告等日常工作需加盖公司公章的一般由综合部经理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对外签定协议、合同等需要加盖公司公章的,必须进行合同评审,由业务主办

部门申请、财务及相关部门会审、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批准方可加盖公章。

(二)各部门公章使用由各部门经理批准。公章管理者做好登记确认,并对合同、协议以及责任较大的业务文件进行备份,申请盖章者要予以配合。批准人承担相关责任。各部门要对公章的使用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需持公章外出办理业务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授权人批准,公章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并陪同外出办理业务人员前往工作地点行使职责,外出期间做好公章的使用登记备存。

(四)对外出示证明严格按照《关于禁止擅自对外出示证据的规定》的通知执行。加盖公章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五)严禁在空白纸张或未填写内容的表样上加盖公章,违者出现任何后果由批准者承担相应责任。

(六)严禁任何人私自使用公章,如有违反或出现任何后果由公章保管人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七)用于购房贷款、工资证明等个人行为需使用公章的,由使用者承担相关责任。

(八)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公章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纠纷,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直到法律责任。

六、公章销毁

停止使用或作废公章由综合部统一保管或按国家有关要求销毁。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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