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3-10-10 13:13:5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8.10•【文号】建科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进一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20年8月10日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指定工作。
二、条件标准(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应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中国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
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11.16•【文号】建规[2012]195号•【施行日期】2012.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9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好的指导保护工作开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2012年11月16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2.编制单位的资质
3.规划审批
4.规划修编
5.公众参与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2.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2─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6.实施政策建议
四、保护规划成果内容与要求
1.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2.保护规划成果要求
五、保护规划技术指引
1.4重大事件与重要人物
历史文化街区中发生过的重大历史事件及其场所,历史文化街区涉及的历史名人及其活动场所与遗迹。
2.现状调查与评估
2.1上位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
城镇总体规划对该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定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对该街区的保护要求以及规划实施的保护、利用状况和管理状况,归纳其取得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3.4绿化与景观;
3.5建设控制要求。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4─
4.1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原则;
4.2道路与交通;
4.3给水排水;
4.4电力电信;
4.5燃气;
4.6防灾工程;
4.7环境卫生;
4.8管线综合。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5.1技术指标;
5.2经济测算。
6.实施政策建议
6.1经济政策;
6.2搬迁和安置;
规划修编应当按原程序论证、报批。
5.公众参与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方案应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3─主要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范围、依据、目标、原则、期限、成果构成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7.18•【文号】建办规函[2016]681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规划国土局、规划局),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要求,我部制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6年7月18日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要求,我部决定对全国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按照“五年计划三年完成”的总体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重要性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内容,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传承的重要载体;历史建筑承载着不可再生的历史信息和宝贵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对于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延续城市文脉,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推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核查所有设市城市和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县中符合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基本情况和保护情况,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单。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8月26日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将于10月下旬进行第二次审议。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意见于2009年9月15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电子邮箱:***************地址:无锡市永和路8号(邮编214023)2009年8月31日无锡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以物质形态保留的历史遗存,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镇(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区、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含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传统礼仪和庆典、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等以及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第四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4.17•【文号】建办规函〔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有关要求,保障按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普查工作各地要在前段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现场普查和田野调查,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潜在对象进行摸底。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将普查报告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我部城乡规划司。
普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普查情况、分市县的详细普查情况、分市县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对象摸底名单。
二、规范划定和确定工作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参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参考)》(附件)、《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详见建办规函[2016]681号文件附件5),及时划定符合标准的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符合标准的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历史建筑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今年确保完成工作比例不低于60%。
三、规范上报工作对2017年3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违法建设治理及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情况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129号)要求上报的截至2016年底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分别填写设市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现状统计表(见建办规函[2016]681号文件附件1和附件3),并于2017年5月底前报我部城乡规划司;在每月15日前,按照建办规函[2017]129号文件要求报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进展情况时,要按照建办规函[2016]681号文件要求填报新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新确定的历史建筑情况,同时上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对象普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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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研究
1.1历史沿革
历史文化街区在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发展史上的作用及发展过程中的兴衰情况。
1.2街区功能与空间形态演进
历史文化街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的功能和范围及空间形态的演变过程,包括在近年城市化进程中的变化。
1.3街巷与重要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中重要街巷及其名称与由来,重要的历史性建筑及影响。
3.5环境风貌保护
从历史文化街区外围重要的城市视点角度,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整体的形象、立面,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
依据历史文化街区空间环境所表达的历史文化信息的重要性、观赏性,确定主要景观视廊、代表历史文化街区的标志性与重要景观,如外部整体形象、入口景观、核心景观等。
3.6建筑遗产的保护
对建筑的保护与更新的处置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将现有建筑划分为四类:
5.公众参与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方案应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主要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范围、依据、目标、原则、期限、成果构成等。
2.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2.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划定;
2.2重要保护对象的确定;
(4)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的年代分析图;
(5)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层数分析图;
(6)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质量分析图;
(7)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历史功能分析图;
(8)历史文化街区现存建筑风貌分析图;
(9)历史文化街区其他历史文化遗存分布图;
(10)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遗产保护规划图;
(11)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保护规划图;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中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3.规划编制的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规;
3.2《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4)重要建筑物和重要构筑物、设施等;
(5)可以和需要以其作为某个历史时期(包括建国后)代表的建筑物;
(6)古树、名木等;
(7)与历史文化街区物质遗存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3功能发展定位
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演变、产业结构、土地利用,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发展定位,确保历史文化街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效益。其功能发展定位应包含:
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的年代、质量、层数、风貌、功能状况、产权状况;影响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征的界面、构筑物和环境设施,如古井、水闸、堤坝、码头、驳岸、挡墙、驿道等的保存状况、质量与安全状况;街区内的古树、名木的分布及生长状况。以上调查结果除了在附件中反映外,结论部分应反映在图件中。
2.7非物质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街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说、习俗、传统艺术、手工艺及其工具、产品等。如名人典故、民间传说和街巷、店铺的名称等,分析它们与历史文化街区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2.8交通及市政设施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状况、停车设施状况、市政设施状况。
2.9人口与社会经济
历史文化街区的居住人口状况,必要时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街区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数量、从业状况、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业态分布。
2.10公众意向
历史街区居民及社会公众对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2.11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评估与现状评估
(1)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在城镇历史文化遗存体系中的价值与作用,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基本保护目标与历史文化遗存适宜或鼓励利用的功能与方向;
(2)在城镇整体的功能、空间系统结构中,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未来发展空间的作用;
(3)在利于妥善保护的前提下,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改善与功能更新过程中应减少、增强或引入的功能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容量要求。
2.5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应以表格形式归纳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在图件中标出不同等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在基础资料中可附入各文物保护单位已公布的保护图则,包括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和保护措施。
2.6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设施、古树名木等
3.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
3.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划定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划定应遵循历史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充分依据建筑年代、功能、质量、高度和风貌的现状调查成果。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历史街巷、空间格局相对完整,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相对成片的地段;
(2)大多数建筑物的结构及其外貌能够反映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特色;
(1)结构、布局、风貌保护完好,未遭破坏的。对此类建筑保持原样,不得翻建,可按原样并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缮;
(2)结构、布局、风貌基本完好,局部已变动的。对此类建筑,应按变动前的式样修复;
(3)结构、布局、风貌尚可,大部分已改动的。对此类建筑应按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进行整治和更新;
(4)结构、布局、风貌已与传统不协调,有部分影响风貌的建筑。对此类建筑应按传统风貌和建筑形式进行整治或改造,对严重影响风貌的建筑进行改建或重建。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08年6月1日起试行,请结合当地的实际组织实施。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方芳
联系电话:025-83391005(兼传真)
江苏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八日
一、总则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规划编制的依据
4.规划编制的原则
5.规划的层次定位
二、保护规划编制管理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2008〕11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2.3功能发展定位;
2.4空间格局保护;
2.5环境风貌保护;
2.6建筑遗产的保护;
2.7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2.8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9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2.10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3.1用地功能与结构;
3.2人口结构与容量;
3.3公共活动空间;
3.4绿化与景观;
四、保护规划成果内容与要求
1.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1.1保护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
文本和图纸共同构成法定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报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图则也可以作为附件。
1.2主要图纸:
(1)历史文化街区区位图;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图;
(3)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文化遗存分布图;
4.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5.规划的层次定位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是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和深度要结合历史文化街区的实际情况,并符合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保护规划编制管理
1.规划编制组织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2.编制单位的资质
3.5建设控制要求。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4.1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原则;
4.2道路与交通;
4.3给水排水;
4.4电力电信;
4.5燃气;
4.6防灾工程;
4.7环境卫生;
4.8管线综合。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5.1技术指标;
5.2经济测算。
6.实施政策建议
6.1经济政策;
6.2搬迁和安置;
6.3实施时序。
在以上各项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完成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的评估;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及环境设施现状的评估;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年代、功能、质量、风貌的评估;已有规划实施状况的评估。评估结论应反映在文本中。
建筑年代影响建筑的历史价值,建筑功能影响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利用方式,建筑质量影响建筑保护利用的可能性及其维修方式,建筑风貌影响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格局和维修理念。其他历史文化实物遗存影响历史文化街区文化氛围。在相关图叠加和综合的基础上,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各类实物遗存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保护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1.历史研究
2.现状调查与评估
3.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
4.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5.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6.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7.规划实施政策建议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一、总 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规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规划编制组织
2.编制单位的资质
3.规划审批
4.规划修编
5.公众参与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2.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6.实施政策建议
四、保护规划成果内容与要求
1.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2.保护规划成果要求
五、保护规划技术指引
2.2自然环境特征
历史文化街区的自然环境因素,包括独特的地形地貌状况、地面水系、地下水位水质状况、地质灾害威胁及与该街区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状况。
2.3街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