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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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南理工研〔2014〕447号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版)》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版)》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届第二次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夏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本规定执行。

2014年夏季之前入学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对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既可以按原规定执行,也可以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学校选定的部分中文期刊目录2.部分被CSSCI收录的期刊目录3.思想政治教育类重要期刊目录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2014版)根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博士、硕士研究生或其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时,必须以第一作者且以南京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本规定中的“指南”系指2009年12月印发的《南京理工大学期刊论文投向指南(试行)》。

一、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 在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1篇;2.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并被会议论文集收录1篇;3. 受理1项发明专利(排名前二);4. 通过软件产品检测,并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排名前二);5. MBA、MPA研究生,提交1份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纳的研究报告,MTI研究生提交1份被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纳的翻译报告(作品);6. 体育类学位点的研究生,在体育类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7. 艺术学位点的研究生,参加两次国家级的设计竞赛或举办由设计与传播学位分委员会组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同意的个人作品展1次。

二、对博士学位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发表学术论文必须符合或高于以下四类标准之一:(一)第一类标准(要求论文总篇数至少1篇或2篇)申请人发表的论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发表1篇:Science、Nature及其子刊论文,或SCI、SSCI收录的本学科领域重要国际学术刊物的学术论文(SCI、SSCI分区表中一区、二区论文),或被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2.发表2篇:SCI(其中至少1篇三区论文)、SSCI源期刊论文,其中至少1篇由外文撰写。

南京理工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南京理工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

南京理工大学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南京理工大学由创建于1953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分建而成,经历了炮兵工程学院、华东工程学院、华东工学院等发展阶段,1993年更名为南京理工大学。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厚德博学”的办学理念,秉持“进德修业,志道鼎新”的校训,弘扬“团结、献身、求是、创新”的校风,以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推动社会进步为使命,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理工大学,简称为南理工,英文全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JUST。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孝陵卫街200号。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特色发展,不断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学校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立足精英教育,培养基础宽厚,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工程精英,造就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引领发展、具有国际视野的社会中坚。

第七条学校坚持学术自由,追求真理,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升学校保存知识、传授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

第八条学校坚持服务社会发展,利用自身人才和科技优势,努力增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九条学校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发挥大学对社会的精神引领作用,积极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十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13.7.9新

《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13.7.9新

新颁布的《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二、授予对象第二条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或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我校承担的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学习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可向我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学习成绩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提出学位申请:1.对于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习者: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教学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参加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对于参加自学考试学习者,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第五条对于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全国四级英语统考成绩在425分及以上,或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英语(专升本学生在入学前的考试成绩或获得全国四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有效);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六级统考合格证书,可免考综合英语。

四、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六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1.参加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或自学考试学习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课程成绩、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

2.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名单送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评议,确定拟授予学位的名单,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对审议合格者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学生手册(工程硕士)e

学生手册(工程硕士)e

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生手册(试行)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二〇〇六年三月目录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培养过程主要阶段工作概览 (1)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设置原则 (3)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领域 (6)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规定 (7)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管理工作规定 (10)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13)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程序 (17)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 (20)南京理工大学工程硕士培养过程主要阶段工作概览一、入学登记1、新生持我校签发的《入学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将填写的《入学登记表》(一式两份)交学院(系)。

二、课程学习(一般为两年)1、工程硕士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院(系)按照各工程领域的培养方案制定《工程硕士培养计划》(一般按一个班同一个培养计划)。

2、学院(系)在每班开课前,须填写《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开学申报表》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任课教师聘任表》报研究生院。

3、学院(系)排定课程,并在开课一个月内将《课程表》报研究生院。

4、课程考试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进行,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报告单,连同试卷一起送交学院(系);公共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三、学位论文(一般为一至三年)1、学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前一学期,开始学位论文选题的调研工作。

2、在全部课程结束后,填写《工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申请表》,选题申请经学院(系)评审通过的,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3、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期,填写《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情况报告表》。

4、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我校接受工程硕士学位申请。

学1生提出学位申请应向学院(系)提交一份《工程硕士学位申请审定表》、三份学位论文以及申请人参加有关学位论文的工程项目立项、鉴定、获奖情况的材料。

5、在学生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由学院(系)组织完成学位论文评阅,评阅合格者,可进行答辩。

南理工研究生毕业条件

南理工研究生毕业条件

南理工研究生毕业条件
1.学术课程:研究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学术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通常情况下,研究生需要修读6-8门课程,每门课程学分要求为2-3学分。

2. 学位论文:研究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学位论文,该论文需要经过指导教师和学院的评审,并通过答辩。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毕业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评价研究生学术水平和能力的主要依据。

3. 学术成果:研究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需要在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或者参与科研项目。

4. 学术道德:研究生要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得在学术研究中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以上是南理工研究生毕业条件的主要内容,研究生需要在这些方面取得相应的成绩和表现,才能顺利毕业。

- 1 -。

《《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南理工研〔xx〕16号关于下发各学院(系):为了规范地处理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同时,便于博士生了解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

特制定《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请贯彻执行。

本文件中与预答辩有关的规定到xx年1月1日以后开始执行。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xx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博士学位申请规定附件南京理工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为了使博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了解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依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文件。

一、博士学位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学位申请(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并完成学位论文;(2)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国内核心期刊目录见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处制定的《国内期刊投向指南》及其后续版本《学术论文投向指南资料汇编》,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杂志目录详见《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对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南理工研〔xx〕4号):●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被sci或ei检索;●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在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刊物上发表;●上述三篇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在被选定的其它杂志上发表。

●申请人参加省部级以上重点军工科研项目,承担了相对独立的重要任务,由于保密原因,无法将研究成果公开发表,但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被认定其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价值。

对出版过著作或取得较高水平学术成果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减少或取消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

上述文章以正式发表或录用通知为准。

(3)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开题及撰写要求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开题及撰写要求

某某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与撰写的规定〔研究生〔2014〕49号〕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对于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非常重要,学位论文阶段包括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与撰写。

选题是学位论文工作的关键,而开题报告如此是保证学位论文进度、质量的重要前提。

为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现提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与撰写的规定。

一、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与撰写的有关规定〔一〕学位论文选题1.选题一般应与课程学习同时进展;2.选题要考虑本学科的开展与实际应用相结合;3.选题应尽量结合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或实际应用中提出的关键性问题;4.选题因学科门类的不同可以是多样化,因研究工作的不同可以是多种类型的,但必须考虑到有一定的先进性和适当的难度;5.所选课题应来源于本学科研究X畴的科研课题或应用项目,在经费、仪器设备、试验条件等方面具有实现该课题的根本物质条件,对其可行性进展充分论证;6.指导教师充分了解硕士生的专长,结合硕士生在某方面的特长和兴趣指导选题;7.鼓励论文题目由研究生自己拟出或导师和研究生分别拟出,共同商榷,但都需结合学科的研究方向充分调研。

〔二〕学位论文开题1.开题时间开题报告工作应于第三学期完毕前完成,无故不按期开题者,不允许按期进展学位论文辩论。

硕士学位论文从开题通过之日到辩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开题报告的内容:研究生在选题、调研等根底上撰写《某某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课题的来源与选题的依据。

着重说明国内外研究现状、开展趋势与存在问题〔附主要参考文献〕;〔2〕选题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预期创造的成果;〔3〕课题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步骤和进度,以与完成论文所需的研究和实验条件等;〔4〕课题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与相应解决的方法和措施;〔5〕研究经费预算计划和经费落实情况等方面。

3.开题报告的要求〔1〕字数:字数不少于8000字〔其中文献综述5000字左右〕;〔2〕参考文献:要求查阅不少于40篇与选题相关的专业文献,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总数的1/3,近五年的文献不少于总数的1/3;〔3〕参考文献的引用格式:参考文献引用格式需符合《某某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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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理工研…2011‟86号
关于印发《南京理工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届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原《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5年1月7日)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主题词:学位授予细则通知
南京理工大学 2011年3月1日印发
附件:
南京理工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届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向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授予学位。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任期二至三年。

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经遴选后由校长确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任期二至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并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2.审议并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并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4.审批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5. 审批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6.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初审博士、硕士学位;
2.初审本领域内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3.初审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4.初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5.审批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
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2/3,会议形成重要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七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第八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中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九条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公正评审。

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
请人宣读。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答辩决议中,对是否同意通过答辩的结论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3.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4.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标准、且申请人无硕士学位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答辩决议中,对是否同意通过答辩的结论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时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推荐申请博士学位;
3.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4.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答辩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提出还需要修改的意见。

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方能进行学位申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

对未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硕士课程。

2.在学期间,必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与
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标准及要求见《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试合格,完成学位论文。

对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大学课程。

第十七条学位申请、审批过程中须提交的材料和有关规定见《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关材料的提交和存档规定》,校外申请人员还须提交单位证明。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习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一般为本领域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评阅人应为本领域内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三条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答辩中,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

第二十五条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

学位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硕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总体审批。

申诉或复议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的内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通知申请人。

其它
第三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的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名誉学位。

第三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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