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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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预防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波爱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三个主要含义:P27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资源被破坏和环境被污染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局法所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零余额。
如何认识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技术性特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大体有三类主张:P281、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没有阶级性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的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1)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P301、综合性2、技术性3、社会性4、共同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P3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P31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直接目的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根本任务,出发点和归宿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们可以把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分成两大类:P321、衣、食、住、行等生活方面的基本需要2、卫生、教育、环境条件等方面的需要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P321、基础的直接目标,即协调人鱼环境的关系,保护盒改善环境2、最终的发展目标:1)保护人群健康2)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P331、强调环境保护,抑制经济发展2、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来说主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二元论”,则是基于承认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环境及资源保护法学课件(第二章)

注意:
▪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环境保护中的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
▪ 不能把环境保护法说成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 系的法律(×)
▪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特定的范围只 调整环境保护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 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 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 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 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 古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
▪ 1.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 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很大 的区别。
▪ 2.当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 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济与生活服务。
▪ 3.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 出发,没有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
▪ 2、是非物质的思想社会关系,由社会物质 生产关系决定;但更主要的是受人与自然关 系中的自然规律的制约
▪ 3、具有综合性和广泛性
–主体: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 织、公民
–法律依据:行政法、民法、刑法等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平等、不平等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 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依法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利用自然资源 ⑵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补充):
▪ 1.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
▪ 2.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 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
▪ 3.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剖析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上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点、本质等基本知识,使学生了解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所具有的基本属性。
教学重点:环境与资源法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关系教学难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过程:本章包括了五大节,分别讲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目的和作用、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五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属性。
教学内容: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环境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保护法或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能源)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法律。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它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范围广泛,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复杂,环境法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环境保护法规,而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规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科学技术性保护环境须采取自然科学的、工程技术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环境法同上述各种手段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里包含有较多的技术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很强的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环境规律。
(四)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
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更多地涉及经济发展、生产管理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里反映某些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第二章 基本理论

(4)其他: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环境与 资源保护行政法规:①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 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89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 理职权的事项。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 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 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 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 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 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的规范,不属于此法范畴。
20世纪90年代后,各国(包括我国)的最终目的:可持续 发展【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 济、分散救济。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 解决。
1、环保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 ①环保法出现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
(4)综合性: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3、目的:
基础的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国基本一致)
最终目的:目的一元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
目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4、环境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 但用刑罚保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第2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55页PPT资料

社会法 综合部门法
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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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资法的调整对象
调调 整整 人人 与与 自人 然的 的关 关系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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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资保护法律关系
(一)主体 (二)内容 (三)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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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如何理解?能否包括联合执法机构形式? 自然物能否成为环资法律关系的主体? 人能否代表自然物行使权利? 后代人能否成为环资法律关系的主体? 可以成为环资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哪些?
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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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
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 责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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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是人吗? 动物不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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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主体的权利:规范制定权、行政处理权、 处罚强制权、环资司法权。
(2)管理主体的义务:管理性义企业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可分为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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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 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 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 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 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 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 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 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 解决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
第二章 环资法概述
第一节 环资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环资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环资法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环资法体系 第五节 环资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第六节 环资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
环境与自然保护法第二章整理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称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涵: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与综合性四个方面(选)。
1社会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
社会性特征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环境要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二是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者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特征并不能成为否认其阶级性和民族性的理由。
2政策性:三个方面:一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
政策的法律化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往往是政策先行的结果,当环境政策长期实行变成稳定的制度时,再经过国家的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
法律的政策化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有明显的政策性色彩,其实施通常主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加以落实。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
3科学技术性:三个方面: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环境质量标准是判断环境质量好坏的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判断排污者是否行政违法的标准,环境监测被称为环境保护的耳目。
新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行为: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为,包括作为(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消极的 行为)。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20世 纪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 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 的社会关系。
思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哪 一个的范围更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存在的两个必备条件:一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律规范的存在(前提);二是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是受自然因素制约的思想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体现在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 广泛性(上至国家机关,下至普通公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 不同的种类(种类不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
这一阶段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 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环境立法趋向完备化, 并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第一,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 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 一项基本国策;第二,60年代末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 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第三,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 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改变,采 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措施;第四,把环境保护从 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 然环境保护立法;第五,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 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渗透;第六,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 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 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1.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段性 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段性 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 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本 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 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防 止简单化。
具体分析如下:
A 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等,同国 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本 质属性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而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 然的矛盾。虽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 济的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人与自然的矛盾。 B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健康。 这一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 惠,不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在这一点上, 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这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保 护自然资源,保护生产力,维持生态平 衡,这就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 件和物质基础; 环境保护要求尽可能综合利用资源和能 源,要求技术革新以减少污染,这样就 促进了技术革新和资源的节约,从而有 利于经济发展; 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 并有助于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 发展。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在西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般称为环 境法。 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 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 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 生时期。 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 目的规定为五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4.保障人体健康 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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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
可分为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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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
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
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
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
(1)受控主体的权利:环资管理参与权、环资使用 、享受权、保障权、受益权、申诉和控告权。 (2)受控主体的义务:遵守环资保护法律秩序的义 务、服从国家环资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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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一般而言,空气、水体、土壤、矿产、森 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要素;工程设施、 机械设备等污染源;各种污染物质;各种环资 保护装置、设施等是环资法律关系中的“物质” 客体。 行为:
称盐水是往两个方向排放,而且蒋某弟弟的3块田(位于徐某 承包田上方)已扎住了临时田缺,盐水不会注入徐某田内。此 外,由于徐某与农科所存在承包、购种、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利 害关系,所以仅凭农科所工作人员的证言尚不足以证明污染事 实成立。法院两次驳回徐某的上诉。 2004年3月,徐某来到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经过调查 审理,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抗诉。随后,重庆市人民检 察院于2004年6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重庆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11月对该案件进行改判, 判决撤销原判,由蒋某赔偿申诉人徐某秧苗损失人民币2.7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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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
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
责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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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人是人吗?
动物不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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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主体的权利:规范制定权、行政处理权、 处罚强制权、环资司法权。 (2)管理主体的义务: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
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环资法概述
第一节 环资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环资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环资法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环资法体系 第五节 环资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第六节 环资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 习题 思考题
第一节
环资法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 障和推动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 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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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富运渔业公司所属的渔轮“远龙”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通过法院审查,同年11月
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又联合签发了《撤销环境违法 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县环保局以“未执 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 为由,单独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
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
问: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 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 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 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
解决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
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联合
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
2、耕牛主人一怒之下打死老虎,这种情况又会引发
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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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厂向河流排污,导致河流污染;下游某 渔民B所养的鱼因此死亡;某环保团体——河流 保护协会C向环保局D投诉了A;环保局处罚了A工 厂,B也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用环境法律关系理 论分析上述案例中A、B、C、D相互之间的法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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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元月,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办理了一件因环境污染造 成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维护了民事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 重庆市首例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件。 案情如下:重庆市涪陵区二渡村农民徐某1994年承包了涪陵 农科所13.5亩试验田种植水稻。2002年3月,涪陵区邓家村农民蒋 某在经营的榨菜池的榨菜翻池后,将池内腌制10万斤青菜头的废 弃盐水,用水泵排入公路涵洞。废盐水经梯田中间的季节性临时 排水沟注入了徐某承包的稻田,不知情的徐某照常耕田播种。 2002年4月,徐某发现田里大部分秧苗枯死,随即报告了涪陵农科 所。经过涪陵区农科所实地调查,查明秧苗是遭受了盐害。2002 年5月底,徐某的秧苗大面积枯死,当年水稻歉收。徐某得知秧苗 死亡是蒋某排放的废盐水所致后,多次向蒋某索赔,但一直没有 结果。2003年3月,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举证不力为由,驳回徐某请 求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的诉讼请求。徐某又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排放废弃盐水属实,但蒋某
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与管
理等有关行为则是环资法律关系中的“行为”
客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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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可以纳入环资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 大气
太阳 C. 动物园里饲养的濒危动物中华白暨豚 D. 植树造林 E. 工厂排放的污水
F.人工培育的新品种
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老虎,咬死了耕牛,会 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里其后又有两种情况: 1、耕牛主人自认倒霉,放过老虎.这种做法得当么?
1、环资法律关系的含义是什么?
2、环资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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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资法律关系是指由环资法律规范所确认和 调整的人们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以环 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环资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 1) 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内;(2)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 务;(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
特征
生态环境科技与法的结合
社会法
综合部门法
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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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资法的调整对象
调 整 人 与 自 然 的 关 系 ? 调 整 人 与 人 的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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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环资保护法律关系
(一)主体
(二)内容 (三)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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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如何理解?能否包括联合执法机构形式?
自然物能否成为环资法律关系的主体? 人能否代表自然物行使权利? 后代人能否成为环资法律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