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管理程序一、定义1、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作为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已经认证合格并注册的证明,由经认可机构授权的有资格的认证机构颁发给管理体系认证合格的组织。
2、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依法注册,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满足规定的标准要求的标识。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认证标志见附图一,用以表明某一组织的管理体系是经相关认可机构认可的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注册, 且得到加入互认协议的成员国的等效承认.3、标徽标徽是组织的特征标识, 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采用的标徽依法进行商标注册,见附图二。
二、认证证书和标志、标徽的使用1、认证证书和标志1。
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认证证书名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获准认证组织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4)认证所覆盖的范围;5)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6)注册号;7)认证证书下方为认可机构标志及注册号、IAF/MLA国际互认标识(CNAB适用)及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机构和代表印章;8)认证证书上方是认证机构的名称和标徽;9)监督合格标识.1。
2在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被认可范围内的所有证书均应带有认可机构的标志,如果获证组织要求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或在未被认可范围内实施审核,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可颁发不带认可标志的证书.1。
3认证证书和标志可作广告、投标、展示会等活动中进行宣传和展示。
2、认证标志的独立使用2.1认证标志供获证组织用于宣传资料、企业广告(标明证书覆盖范围)、信函、说明书及类似的文件、资料上。
认可标志可与认证标志同时用作宣传,但不可单独使用。
2。
2在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注册号标于标志的下方,同时应说明所获得的管理体系名称。
2。
3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包括促销产品)上或作为产品的合格说明。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5•【文号】国认法[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法[2007]15号)各认证机构: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管理认证标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范围除国家推行的强制性、自愿性认证标志以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均应当依法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二、认证标志备案式样要求(一)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
(二)满足GB/T 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应当使用中文、英文、汉语拼音、图形、符号等标识出认证机构和认证所涵盖的方面(如安全、环境、性能认证等);做到可以追溯认证对象所符合的规定要求。
(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CCC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其他产品评价制度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QS等;不得使用认证领域通用的用语、符号、图案等,如认可、合格评定、注册等。
(四)认证标志本体上标注的认证种类不得冠以“中国”“国家”、“世界”或者“国际”等字样。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中国”或者“国家”中文或者英文字样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证机构名称的英文翻译中不得带有“中国”或者“国家”的英文字样。
三、认证标志备案政策要求(一)已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依据本通知要求重新核查。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指南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1.1 认证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证书名称: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 获准认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 管理体系类别及其所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或其它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如有删减,应注明删减章节号);4) 证书覆盖范围:应注明所获准认证的产品/服务类别及其涉及的过程。
对于多现场认证,证书应另带附件,明确多现场的数量、名称和地址,TLC只对附件上认证现场的质量管理活动负连带责任,组织如要扩大多现场范围,需重新申请现场扩大认证;5)颁证(或换证)日期和证书的有效期,TLC的地址;6) 证书编号:按照CNAS-GC01《认证证书管理指南》的规定,格式如下:子证书序号组织规模:L-大型,M-中型,S-小型初次认证,R1-第一次复评,R2-第二次复评┅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号认证类型:Q1-QMS年份号认可注册号7) TLC名称及标志;TLC采用如下图所示的中心标志作为机构的标志:TLC采用如下图所示的标志作为管理体系认证标志:8) TLC 印章和中心主任签字;9)“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认可标志及认可注册号,当TLC 颁发的证书不在CNAS 认可范围内时,证书不得带有CNAS 认可标志;10) 在CNAS 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领域,经CNAS 许可,可带有国际互认标识;11) 认证范围含“通信工程设计和通信工程施工”时,在证书覆盖范围中应注明“资质证书范围内的(产品范围)”,并依据认证决定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1.2 认证证书格式根据获证组织的需要,中心可颁发中文和英文证书,具体格式见证书样本。
1.3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如果获证单位愿意继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时,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提出认证复评的申请。
2. 认证证书的颁发和备案2.1 TLC 使用的认证证书式样报送CNAS 认可、备案。
2.2 综合部应保存所颁发证书的复印件并对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SGS 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 —

(l)
在发生接管或合并时,为转让对于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认证机构的书面许可是强制性的。
3.2 对于该认证标志的使用,并不免除客户承担任何法律强制的 涉及其服务表现,及其产品的性能、设计、制造、运送、销 售或分发的责任。
4.
客户监控
认证机构认为必要,可在整个认证标志有效期内安排或委托一个代 表,使用标准确定的方法和频率来进行所有的检查。检查将确保该 标准对于适用的每一个管理体系是固有的,其与这些规则是符合 的,实施守则是得以维持的。
(c)
“证书”指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评定证明,明确说明客 户认证范围。
(d) “认证方案数”指在每个单独标准中显示的数目。
(e) “客户”指被颁发证书的公司。
(f)
“实施守则”指描述在 SGS Société 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 SA 的条款之下,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被发 放、更新、暂停或取消的技术文件。
6.
放弃
客户可以在一个确定的时间段内放弃或暂停使用认证标志。其将给 予认证机构书面通知并在其相关通讯媒体中进行所有的改变。基于 此信息,认证机构应告知客户暂时或永久终止使用该认证标志的条 款和条件。
7.
财务条件
授权使用认证标志的财务条件包括在认证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合同之 中。
8.
机密性
除非另经认证机构同意,除证书、这些规则和附件外,客户应保持 所有从认证机构获得的文件的机密性。
(a) 其仅以在此及证书中规定的方式使用该认证标志。
(b) 其仅在涉及其认证范围时使用该认证标志。
(c)
其将以不会造成涉及认证范围的事项和其他事项混淆的 方式在其通讯媒体上使用该认证标志。
(d)
其将不会将该认证标志使用在其产品和产品的初级包装 上以避免与产品认证发生混淆;其可以将该认证标志使 用在大箱或额外包装上,因为没有到达最终使用者,可 以被合理地认为此产品是在被认证的管理体系平台上生 产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
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活动或媒介中展示认证证书或声明其认证状态,但不能用于报价单或产品上。
如果获证客户在其产品包装上或产品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则该声明必须包括:获证客户的标识(如品牌或名称)、获证的管理体系类型和适用标准、以及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客户不得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向其客户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CMSC的获证客户不得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或单独使用IAFELA国际互认标识、CNAS认可标识,仅可以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使用CNAS/CMSC联合标识。
证客户如需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CNAS/CMSC联合标识,在使用前应向CMSC提出申请并经CMSC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使用CMSC认证标识、CNAS认可标识时应保证标识的完整,其图案必须按照标识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并确保标识的颜色与徽标、标识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3、认证证书、认证标识的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MSC对获证客户出具的证书或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如果获证客户因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CMSC,CMSC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获证客户申请CMSC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4、获证客户的名称、地址、认证标准、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需向CMSC提出申请,CMSC将按规定重新签发认证证书并在CMSC网页上及时公布。
被暂停或缩小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在被暂停或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被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客户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MSC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上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委托人名称、地址;(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六)认证模式;(七)证书编号;(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四)认证证书编号;(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模版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障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和相关文件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认证评定后颁发的文件,用于证明被认证组织或个人达到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授权被认证组织或个人使用的,用于识别其已取得认证证书的标志。
第四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透明、便捷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权威的认证标准和评定流程,确保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被认证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认证标准和规定,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合法使用。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管理,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审查,确保其持续有效性。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第九条认证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被认证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认证证书的编号和有效期;(四)认证标准和评定要求;(五)认证证书的颁发日期和颁发机构;(六)其他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十条认证证书应当采取防伪措施,确保其真实、有效。
防伪措施的具体形式和要求由认证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为每个认证证书建立档案,密切监控其有效期,及时进行更新和废止。
第十二条被认证组织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认证证书,不得私自更改和伪造。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认证证书进行复核,确保其持续有效性。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查询系统,方便被认证组织或个人查询和验证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被认证组织或个人应当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更新其认证证书的信息。
第三章认证标志管理第十六条认证标志应当与认证证书相联系,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应当与认证证书一致。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6月28日国质检量联[2005]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推动我国企业计量工作的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保证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推动我国企业计量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是指由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证明企业(或其他组织)能够满足顾客、组织、法律法规等对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质量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质量管理要求》的认证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测量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的认证制度。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推广测量管理体系在企业中的应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征求国家质检总局意见。
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方可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七条申请设立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有30名以上具有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专职审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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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北京国标联合认证有限公司发布2015-9-10发布2015-9-10执行
1. 目的
本文件为获得北京国标联合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认证公司)认证的组织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做出的规定。
2.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见图1):标志:明示一个组织所运行的测量管理体系经本认证公司认证符合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全部要求。
图1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3.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a)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产权属于北京国标联合认证有限公司,已经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硬拷贝或电子版由本认证公司统一管理。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可以复制使用。
b) 使用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时可以根据使用环境选用单一色调;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图形必须完整、字迹清晰,不得变形使用。
c) 根据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方案的规定,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使用不可使人误认为产品也获得认证。
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能使用在产品上及其可能到最终用户手中的包装上。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注销、撤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d) 本规定列举了使用标志的示例。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标志下方注明认证依
据的标准代号。
在产品的外包装(不能到最终用户)上使用应按图示要求进行文字注明而不得只注明标准代号。
e)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管理条例规定,认证标志的误用可能导致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查处和/或本认证公司对认证的暂停和撤销。
4.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示例
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在中文宣传中的应用:
标注1
GB/T19022
标注2
组织的测量管理体系通过GB/T19022标准认证
注:1. “标注1”的示例可用于产品的外包装和宣传资料;
2. “标注2”的示例只能用于宣传资料。
5. 我公司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说明
颜色:白-#fffff 蓝-#3300ff
尺寸:
整体(46宽*52高),中间圆的直径41,圆距边框1.8(距下边框8)
ISC字体距上12,距左5.5,高度为22,宽度为36,字母间隔2,字体为英文Impact体测量体系字休距上45,距左9,高度为5.5,宽度为26.5,字母间隔1,字体为中文黑体
图形意义
ISC:北京国标联合认证有限认证公司英文缩写;
圆:认证结果的圆满;
蓝底:象征科技发展的无限性;
测量体系:表征组织符合GB/T 19022-2003/ISO 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标准的前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