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12.21•【字号】宝府[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宝府〔2004〕16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4年11月23日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特此通知宝山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的监督管理、公共阵地拍卖的组织实施。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

区市政、公路、绿化、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设置与管理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宝山区域总体规划、道路市容景观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公共阵地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

1994 年10 月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

1994 年10 月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户外广告设置条例1994 年10 月2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禁设情况和规划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

1987 年10 月26 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1992 年6 月28 日国务院第101 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于1995 年12 月8 日制定了《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了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细则,并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上海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依据上海市在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方面也颁布了不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991 年10 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问题的通知》,这是上海市对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较早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当时牵头的管理部门是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999 年1 月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65 号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管理办法》,工商、规划和市政委办公室三个部门共同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

2001 年11 月14 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02 年4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从设置管理、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对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规定。

2004 年12 月15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又颁布了第43 号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管理制约机制,强调了对“设施”的管理,使上海的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更规范、更便民、更安全,与1999 年颁布的第65 号令相比,主要有以下四大变化:一、是变更了主管部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3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及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或者建筑物名称的户外设施。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标识标牌的设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设置导则的要求,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技术规范)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共安全、城市容貌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内容规范,以及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沪绿容 (2023) 322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机场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关于做好近期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继续做好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的要求,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目前本市正在开展的防台防汛工作,继续做好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高度重视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化隐患设施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筑牢城市安全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采用自查、抽查与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开展地毯式排查治理,规范设施设置,确保“头顶上的安全”。

(一)安全告知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职责,结合实际,全覆盖书面告知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者、使用者、维护者安全管理责任义务,督促商家、业主及设置单位开展自查自检,对发现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安全。

(二)全面排查各单位要督促街镇进一步落实网格力量对户外招牌加强日常巡查、排查,在全覆盖告知的基础上对重要商圈、重要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建成时间长、体量大以及缺管缺养的设施进行重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录入系统,加大隐患问题整改力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市容市政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市容市政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市容市政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3.07.07•【字号】静府发[2003]15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市容市政委等三部门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3]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市容市政委、工商静安分局、区规划局等3部门共同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上海市静安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部门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容市政委)。

工商分局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区规划局负责制定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核、结构安全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区市容市政委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受理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涉及户外广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发布标准第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区规划局制定的我区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浦府[2002]27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2]27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区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小陆家嘴地区和世纪大道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立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浦东新区户外广告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点问题的协调。

联席会议由新区领导及工商、规划、市容、财政、法制、建设、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工商浦东分局,负责对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商浦东分局、新区计划局和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_上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_上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_上海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县(市)除外]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重要区域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

(五)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9.04.28
•【字号】沪工商广[1999]187号
•【施行日期】1999.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沪工商广[1999]187号)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市府第65号令)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
为了准确、统一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适用范围
1.作用于户外的店堂橱窗广告不适用《办法》,但独立设置发布于户外的橱窗陈列广告及店招牌匾中含有具体商品广告的适用《办法》。

2.在本市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尚未制定之前,户外公益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审批目前可参照《办法》执行。

二、关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
《办法》所称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根据各自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经协商一致后联合发文对外公布(“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具体名单另附)。

今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若有调整,亦按
此原则办理。

三、关于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
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由规划局会同工商局、市政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目前可以结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一并考虑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和
报审。

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
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

3.今后,某一地区或某一道路一经明确开始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该地区或该道路新的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申请原则上停止审批,以免造成
申请人的损失。

四、关于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1.阵地使用权应由阵地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出让获得。

阵地属多人共同共有的,其使用权的取得应征得全体所有权人的同意(商用或住宅建筑物建有业主委员会的商由业主委员会代表)。

2.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其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拍卖方式主要适用于阵地所有权人有明确的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的修建性规划和具体的设置发布方案,而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阵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人。

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阵地所有权人尚无明确的设置规划和具体的设置发布方案,而是通过对投标人提出的设置方案及广告内容(广告主)在超出底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目前本市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出让主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有关招标、拍卖的实施办法由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关于禁止设置的情形
1.禁止设置的具体情形详见《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试行)》。

2.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内除公益主题宣传活动和重大节庆活动外,原则上禁止悬挂发布跨街布幅广告,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另
行制定。

六、关于设置审批
1.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工商部门统一制发,在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正式提出申请并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后发予。

2.工商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的审核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l)申请人的经营资格(是否有相应的发布资格,是否完成上一年度户外公益广
告的发布任务);
(2)申请设置的地点、形式是否属于绝对禁止的;
(3)阵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是否经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合法转让获
得);
(4)广告内容的合法性(是否虚假、违禁,是否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
求)。

3.规划局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核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审核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2)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审核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
尺寸和形式等;
(3)根据《办法》规定,在市政委办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费”后,核发户外广
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4)根据《办法》规定,实施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批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4.市政委办公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包括以下内容:(l)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城市景观建设要求,其设置位置、形式、造
型、色彩及规格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否影响交通、市政公共设施使用和人民日常生活;
(3)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科学性(设施制作中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情况及管理手
段)。

5.根据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特殊性质,审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批表》上追加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提请其对该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申请作
出书面审核意见。

6.在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申请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申请人应首先向市工商局(或委托的所在地工商分局)提请设置审批、登记,经审核同意的转请户外广告设置所在区、县规划局予以设置审批(按规划管理权限,某些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区、县规划局应事先报市规划局审定),区、县规划局审核同意的再转请市市政委办公室(或委托的所在地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和特定区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设置审批。

接受市级审批机关委托行使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审批权的,应以市级审批机关的名义作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市级审批机关的印章(或审批、登记、管理专用章)。

7.同种媒体设施申请在不同的区、县同时设置发布的,以及在跨区、县的桥
梁、高速公路等申请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市级审批机关直接受理并审核。

8.在设置审批过程中,凡是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的,该审批机关应将《审批表》交由申请人带至下一个审批机关审核;若审批机关审核后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核准通知书》,并将签署不予核准意见的《审批表》封存后直接寄送
受理申请的工商部门。

交由申请人向审批机关送达有关审批材料的,申请入应在10日内完成送达。

9.审批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
审核时限重新起算。

10.《审批表》一式多份,审批机关各留一份,申请人自留一份(凭此办理相关手续)。

审批机关追加的,则相应增加《审批表》份数。

11.在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审批有效期内单独申请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的,申请人只需凭据《审批表》直接向市工商局或所在地工商分局提出申请,经登记核准
后即可实施发布。

七、关于设置期限
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期限,市政委办公室与规划局在审批核准时应对
应一致。

2.为避免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版面空置,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申请人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时必须提供具体的广告内容一并申请登记。

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自核准设置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布具体广告内容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版面空置(包括超过登记核准期而未将广告内容清除的间接空置)在6个
月以上的,其设置审批也即行失效。

八、关于公益广告
1.以户外公益广告专用媒体设施名义申请设置的,不得用以发布户外商业广
告。

2.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者凭据工商局的《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可以向市政委办公室申请减缴市容整治费,已经缴纳的可以申请予以退费。

3.在户外商业广告中含有部分公益宣传内容的,经发布者申请,市政委办公室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减收市容整治费,已
经足额缴纳的可予相应退费。

九、关于日常管理、协调
1.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市级审批机关审核,但户外广告所在地的区、县一级工商分局、规划局和市政委办公室有权利也有义务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可以按照各自的职责依
法进行查处。

2.工商局、规划局和市政委办公室建立季度联席例会制度,必要时扩大吸收其它相关部门参加,通报、研究和协调日常审批和管理中的情况、问题,加强沟
通,统一口径。

3.各审批机关对特殊个案要加强通气,随时联系,力求使特殊个案得到及
时、依法、合理的处理。

4.各审批机关之间遇有审核意见不一致的,通过季度例会或专题协调会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工商部门报政府分管领导予以裁决。

十、关于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清理
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清理要先易后难、抓住重点、逐步推进。

上半年第一步要对未经任何审批机关同意擅自设置发布的非法户外广告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查处;三季度重点开展对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户外广告的清理整治。

对于虽经个别审批机关同意但其设置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必须坚决拆除;对于虽经个别审批机关同意但其设置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应允许其在认识错误、接受处理的基础上
给予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2.户外广告媒体设施集中清理采取工商局、规划局和市政委办公室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普查摸底,具体清理方案另行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