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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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月

I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工作原则 (1)

1.3 编制依据 (2)

1.4 适用范围 (2)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3)

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5)

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6)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6)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6)

3.2 预警预防行动 (7)

4 应急响应 (7)

4.1 信息报告和处理 (7)

4.2 分级响应程序 (8)

4.3 指挥和协调 (10)

4.4 现场紧急处置 (11)

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3)

4.6 信息发布 (13)

II

4.7 应急结束 (13)

5 后期处置 (14)

5.1 善后处置 (14)

5.2 保险 (14)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14)

6 保障措施 (15)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5)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6)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19)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9)

6.5 监督检查 (20)

7 附则 (20)

7.1 响应分级标准 (20)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21)

7.3 奖励与责任 (21)

7.4 预案解释部门 (22)

7.5 预案实施时间 (22)

8 附件 (22)

1

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

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

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矿

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2

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

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

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

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

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

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除石油天然气开采

以外的下列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2XX省(XX市)行政区的重大事故;

(XX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3

(4)国务院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5)安全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统一指导、协调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协调煤矿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

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矿山事故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非煤矿山安

全监管的副局长和煤矿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

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煤矿安监局综合司、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矿山救援指

挥中心、矿山医疗救护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

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 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4

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

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XX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

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

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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