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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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四川省二滩电站工程建设基金及调整四川省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四川省二滩电站工程建设基金及调整四川省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四川省二滩电站工程建设基金及调整四川省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计价格[2001]837号•【施行日期】200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所附“电价表”已被《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四川省电价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6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四川省二滩电站工程建设基金及调整四川省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37号) 四川省物价局、电力公司:报来《关于四川省新建电厂上网电价及均摊加价方案的请示》(川价工[2001]19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利用取消二滩电站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二滩基金)的空间,适当解决你省新投产电力项目的电价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委《关于调整四川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646]号)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取消你省在电价外加收的二滩基金每千瓦时1.5分钱。

二、将二滩基金每千瓦时1.5分钱并入电价,用于解决以下电价矛盾:(一)核定广安电厂上网电价(含税,下同)为每千瓦时0.32元,小关子、冷竹关、大桥、红岩子、金盘子、城东、华明中坝水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成都嘉陵热电厂2000年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暂按每千瓦时0.3976元执行。

(二)二滩水电站上网电价仍为每千瓦时0.31元,电量按我委《关于二滩水电站2001年发电计划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基础[2001]6号)规定的58.2亿千瓦时执行。

(三)二滩水电站送出工程洪沟─成都段和四川省电网联络线还本付息分别影响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和0.13分钱。

(四)华阳和协燃机电厂上网电价与电网平均上网电价的价差在全省均摊影响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6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结束——。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
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资源税
【发文字号】成地税函[2005]17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6.17
【实施日期】2005.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17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

对上述行为,应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
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对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能否继续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改变经营范围、变动经营地址的,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

从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函﹝2006﹞561号【发文日期】2007-02-07【实施时间】2007-02-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接乐山市地税局《关于四川南方制胶有限公司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乐市地税发﹝2006﹞162号)、雅安市地税局《关于处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内享受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所拥有房产和车船时间界限如何确定的请示》(雅地税发﹝2006﹞258号)。

经研究,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 (一)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的理解问题。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省局先后下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废止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意见》(川地税发﹝2004﹞33号)和川地税发﹝2005﹞16号文件,但仅对《条例》废止后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作了具体后续管理规定,并没有新设定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因此各地在理解执行上应与《条例》及省政府相关文件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

外商投资企业在《条例》废止后能否继续享受经营期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优惠,首先应取决于其在《条例》废止前是否具备了相应的基本资格,即:符合原《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十二个类别且已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具备经营期内享受该项优惠的资格。

其次,其中的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须于2003年12月2日前取得相应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其他十个类别的企业,其主营行业还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投资项目。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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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力收取用电权等,收入征收增值税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1998﹞404号
【发文日期】1998-12-01
【实施时间】1998-1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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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0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省确定在四川省电力工业局所售电费中收取的“四川省大型水利工程库区移民扶持基金”,属电价外收取的基金,应缴纳增值税。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年度审验及分类管理情况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年度审验及分类管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公告
现将2010年12月底前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现将2010年12月底前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
48
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
〔1999〕27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采购员、推销员和广告人员个人59
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67
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
76
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川地税发
2010.3.30.
〔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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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企业内部电厂,城镇土地使用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6﹞441号
【发文日期】1996-07-11
【实施时间】1996-07-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地税一[1996]14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我国(89)国税地字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文件中,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线用地,以及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这里的“电力行业”,主要是指电力系统所属专业生产电产品的企业,不包括其他各类企业自办自备的电厂。

二、对上述电力行业企业的特殊占地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时给予适应的免税照顾,主要是考虑到这一行业的企业专业生产电产品,主要为了供应社会用电,且输电距离远,线路长,变电站占地面积大,在电价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如对其全额征税困难较大,影响电力企业的发展。

而企业内部自办的电厂,其生产的电主要用于满足本企业内部的电力供应,不是为社会用电服务,且供电距离较近,这与专业电力行业有很大不同。

因此,不能按前述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免税照顾。

三、请你局接到本批复后,对企业内部自办的电厂根据土地使用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照章征税,并向有关单位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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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标 签】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496号
【发文日期】2004-11-30
【实施时间】2004-1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攀地税发[2004]190号)收悉。

关于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省政府对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有批复(见川府函[2004]248号文),现根据省政府批文精神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二滩水电站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其地下厂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考虑到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在工程造价、房屋面积确定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征收房产税的复函》(国税函[2001]894号)精神,可对二滩水电站地下厂房价值作一定比例扣除口再按房产税计税办法征税。

具体扣除比例由省局研究确定。

三、请你局尽快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测算等基础工作,以供省局确定具体扣除比例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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