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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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103【发布文号】川建委招发[2000]0241号【发布日期】2000-03-22【生效日期】2000-03-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委招发〔2000〕0241号)各市、地、州建委、监察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依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提出的异议或投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人是指已对该项招标作出响应,提交了投标书,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意参加投标竞争,但因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如限制、排斥投标)而不能参加投标竞争,因而丧失可能取能中标利益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第五条提出异议或投诉事由1.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2.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的行为;3.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的行为;4.招标人违反开标、评标、决标程序的行为;5.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等弄虚作假的行为;6.对标底价格质疑的;7.其它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章),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不予答复,有关机关不予受理。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川府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五年三月六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执业准入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四川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涉及国家、集体和其他单位资金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以及其他需要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涉及的以下术语,除另有规定外,均有如下含义:1. 招标人:指需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2.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少数民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 招标代理机构:指经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专业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4. 建设工程招标: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环境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节能工程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5. 货物和服务招标:指对货物购买、软件开发、咨询服务、运输服务等进行招标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的程序第四条招标相关文件的发布1. 招标人在省级招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项目审批与文件准备1. 招标项目依法须经国家、省、市、县级审批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2.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招标设计文件、招标管理文件等。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制作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经济报价、法律文件等。

第七条投标人资格审查1.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 投标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承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八条开标与评标1.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开标。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9年02月06日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字体:大中小】朋友(2003年1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按计划支付;(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八条投标(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从事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或设计等资质;(3)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报价表;(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投标保证金;(7)资格审查资料;(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

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省的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开展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方面的招投标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招标投标双方应平等对待、平等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目标、要求、技术规格等相关信息,确保招标双方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科学、合理,遵循合同法和相关标准。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当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计划、要求等信息,并设定合理的招标截止时间,确保公平竞争。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保证金第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资质、经营许可和技术能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要求,否则将不符合投标资格。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为了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处理保证金的退还和扣除事宜。

第四章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的公示第八条招标评标招标人应当组织专业、独立、公正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应当保密,评标结果应当公正、合理。

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明确中标人的名称、报价和履约条件等信息。

未中标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查阅评标结果并提出异议,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履约和违约责任第十条履约义务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付货物或完成工程、服务。

招标人应当按时支付合同款项,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如果中标人或招标人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扣除保证金、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等。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五年三月六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执业准入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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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 促进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均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分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两个价段进行;简易和小型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招标方的需要直接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向建设、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第九条 招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二)已经办理报建登记手续;(三)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四)已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五)应批准的室外装饰方案应有批准机关的批件;(六)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地点、性质(新建、扩建、改建)、规模、总投资、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用纸和资料、土建安装施工单位及形象进度要求;(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标准以及装饰装修方案设计时限、投标单位设计资质的要求等;(三)设计方案设计要求:包括总的设计思想要求,功能分区及使用效果要求,对装饰装修格调、标准、光照、色彩的要求,主要材料、设施使用、投资控制要求,及满足温度、噪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四)对方案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和中标后施工图的深度和份数的要求;(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六)投标预备会、现场踏勘以及投标、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七)对方案中标方在施工投标中的优惠及方案设计费,对未中标方的方案设计补偿费标准;(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现场踏勘。

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提出的问题。

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授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设计资质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等;(二)近二年来装饰装修的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授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授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标书,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二)方案设计综合说明,包括设计构思、功能分区、方案特点、装饰装修风格、平面布局、整体效果、设施配备等;(三)方案设计主要图纸(平、立、剖)及效果图;(四)选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产地、规格、品牌、价格和小样;(五)施工图的设计周期;(六)投资估算;(七)授权委托书、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材料;(八)近二年的主要装饰装修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 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单位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方等记录,并妥善保管。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向招标单位缴纳的有关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 其评标组织成员的确定,评、定标办法的确定,按照省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地点举行。

由招标单位主持,向到会的投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二)未加盖授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三)逾期送达的;(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的一般程度如下:(一)根据评标办法,进行方案评审;(二)评标组成员根据评审情况,独自对各设计方案作出最佳、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的表决、并对各方案的优缺点作出书面陈述,阐明表决理由;(三)评标组成员对各投标单位方案进行投票,最佳、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要求标准及分值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分值的高低进行排序,最佳方案的投标方即为中标方;(四)评标组成员对中标单位方案进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由方案中标单位负责修政。

并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组提交的评标报告, 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方案中标单位应根据评标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编制施工图,提供实物工程量,明确主要装饰材料的产地、品牌、型号。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招标文件的审查与发送,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标底编审要求,投标文件密封、标志、盖章与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评标办法的选定,评标组成员的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等,按照四川省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投标,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方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

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相应的安全证书、取费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以及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拟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等。

招标单位应对申请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投标方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工期及合同履约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等。

经审查合格的申请投标单位,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书,标明投标价格、工期、自报质量和其它优惠条件;(二)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书、资信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申请投标的境外、省外企业须持有省建委出具的《境外企业入川经营建筑业专用介绍信》和有关的证照(原件);(三)预算书,以及总价汇总表;(四)投标书辅助资料表;(五)需要甲方供应的材料用量;(六)投标单位主要加工设备、安装设备和检测设备明细表;(七)本工程主要材料及配件的产地、规格和品牌,并提供小样;(八)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具设备及人员专业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九)近二年来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复印件);(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建筑幕墙施工招标,除上述要求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结构安全验算书;(二)主要粘结材料的相容性测试报告、打胶保养记录和自检报告;(三)授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还应说明各类试验的过程、时间及所处工程阶段,并及时提供试验报告;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一道参与试验。

第二十九条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必须使用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 - )和乙种本( - - )。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草案须由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正式签订的施工合同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 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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